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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森林資源,保護集體和公民財產及人身安全,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促進林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區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城區實際情況,特就本城區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實施辦法》規定,本年度我城區森林防火期自*年9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公民、法人、組織都要嚴格遵守如下第二至第六項的規定。
二、進入林區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城區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并服從林區工作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檢查監督。
三、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生產性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因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稈、煉山造林、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的。必須逐級申請,報經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一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用火面積1.5畝以上的,由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生產用火1.5畝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鄉(鎮)領導、用火單位領導要在現場指揮。用火前事先要開鏟15—20米寬合格的防火隔離帶,同時組織人員和準備撲火工具;用火時間為當天凌晨4至5時且當時的天氣不能夠超過三級風,中午11時將火熄滅;中午、下午、傍晚三級風以上不準用火,嚴防失火、跑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四、經批準進入林區從事割松脂等林副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選擇安全的地點用火,并在周圍開好防火帶。用火后要徹底熄滅,不得亂丟煙頭,嚴防失火。
五、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六、嚴禁在林區內放火驅獸、燒蜂窩、熏蛇鼠、燒窯燒炭、煮飯烘火和上墳祭墓燒香、燒蠟燭、燒紙及燃放鞭炮、夜間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種。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
八、森林火災撲滅后,必須對火災現場全面檢查,徹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6個小時以上,防止死灰復燃。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有以上四項行為之一的,處10元至50元的罰款或者警告;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的。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或者警告;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十、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對肇事者進行拘留處罰。情節和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森林火災的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檢舉、揭發;對防范和制止森林火災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舉報電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