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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及《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26號,以下簡稱《標準》),決定對*年資質到期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復審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復審檢查目的及原則
通過復審檢查,進一步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培訓質量評估機制,完善培訓網絡基地,促進培訓機構加大投入、改善條件、健全制度、改進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復審檢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整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復審考核和監督檢查,做到硬件與軟件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選樹示范與鞭策落后相結合。
二、復審檢查范圍
*年資質到期的91家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
三、復審檢查內容
1.復審考核主要內容。培訓機構設置、注冊資金或開辦費、管理人員及辦公場所、教師、教學及生活設施等必備條件情況,以及培訓師資隊伍、教學研究、組織實施、業績和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
2.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培訓機構貫徹落實安全培訓有關規定、培訓收費、資質管理、合作辦班以及公務員在培訓機構兼職等情況。
四、復審檢查安排
1.培訓機構自查階段(7月1日至20日)。培訓機構按照《標準》進行自查,總結成績與經驗,查擺問題與差距,形成自查報告和現場復審檢查備查材料(見附件2)。
2.現場復審檢查階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組織現場評審專家組(每組設組長1人,成員2名)會同機構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現場復審檢查。
3.評審結果確定階段。現場復審檢查結束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召開由培訓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現場評審專家組組長及其他有關專家參加的綜合評審會議,對培訓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對社會無異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延期換發相應資質證書。
五、復審檢查方式
1.聽取匯報,座談交流。現場評審專家組要全面聽取復審機構自查情況匯報和當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意見,組織召開由復審機構主管策劃、管理、財務、后勤等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培訓學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2.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現場評審專家組要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既要核查培訓設施、培訓場地、后勤保證等硬件,又要核查文件資料、培訓檔案、管理制度等軟件,多渠道了解培訓情況。
3.反饋意見,整改提高。現場復審檢查結束后,專家組要向復審機構通報現場復審檢查情況,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復審機構要按照專家組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
4.發現典型,總結推廣。復審檢查中,要注意發現各單位在安全培訓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以便總結推廣。
六、復審檢查工作要求
1.有關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復審檢查工作,加強領導,認真制定自查方案,深入細致地開展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各方面準備工作。
2.現場評審專家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出發前要簽署《現場復審檢查公正、廉潔、保密承諾書》(見附件3)。
3.現場評審專家組要認真履行職責,本著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中的各項指標,逐條逐項進行檢查打分,不得泄露復審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復審分數。
4.現場評審專家與復審機構之間存在關聯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復審機構發現本單位與現場復審檢查人員存在關聯的,有權提請其回避,對復審檢查工作存在疑義的,可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提出質詢,必要時,將組織專家重新復審。
5.現場復審檢查結束后,復審機構要填寫《現場評審專家組表現情況表》(見附件4),并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反饋。各評審專家組需提交對每個機構的現場復審檢查報告和對本組所有機構的復審檢查綜合報告(含電子版和紙質版各一份),綜合報告應包括:復審檢查工作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和收獲,安全培訓值得推廣的經驗和做法,存在的不足以及對今后工作建議等主要內容。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復審檢查方案,進一步加強對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