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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切實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以下簡稱退稅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稅評估是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退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退稅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把開展退稅評估工作與加強納稅評估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二、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
三、退稅評估由稅務機關內設的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或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人員負責,可以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退稅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共同做好退稅評估工作。
四、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出口退稅信息、數據,建立退稅評估數據庫。數據庫內容應涵蓋出口企業的各項評估指標、預警值、歷次評估結果等詳細資料,并納入“一戶式”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退稅評估指標可分為外貿企業退稅評估指標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評估指標兩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長評估、出口價格評估、國內貨物流向評估、報關口岸評估、進料加工手冊核銷評估、應退稅額比重評估等方面。具體評估指標及評估方法見附件,各地可參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設定本地退稅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其他退稅評估指標。
五、退稅評估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確定評估對象;對評估對象進行案頭評估分析;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或對評估分析結果采取約談、發函、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進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根據判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評估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六、在退稅評估中發現的異常問題,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評估中發現的異常問題,經發函、約談、實地調查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涉嫌騙稅、偷稅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情形的,可提請并督促出口企業自行改正;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評估中發現的異常問題不能認定清楚,或出口企業拒絕自行改正,或發現出口企業有涉嫌騙稅、偷稅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情形的,未辦理退(免)稅的應暫停辦理,已辦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責成出口企業提供擔保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關規定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對出口退稅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案件,稽查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及時向退稅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