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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中谷糧油集團公司:
根據《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和《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第四批代儲資格申請和*5年10月份申報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以下簡稱第三批申報企業)未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整改或補充材料受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整改企業范圍。第三批提出申請,省級糧食管理部門已經受理,但未取得資格,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已經自愿主動完成整改的企業。
二、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企業需按要求上報全部申請材料一式二份,整改企業需同時附“整改(補充)情況的說明”文件。說明文件應對企業進行的整改或材料補充做全面詳細的表述。倉容、庫區、倉房、設施、設備、儀器經過整改的,還需附相關證明(驗收報告、采購發票、照片等);
(二)存在舉報及公示反饋問題的整改企業,須按“司便函發展[*6]54號”文件要求上報專門的報告。確無問題的企業可不重新上報文字材料;
(三)所有申報的企業均需使用“代儲資格企業申請系統”制作電子文件上報。省糧食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后正式行文報國家糧食局(含使用“省級受理系統”制作的電子文件)。
三、申報程序。
(一)企業將上述要求文件上報省級糧食管理部門;
(二)省級糧食管理部門對材料的內容真實性、規范性審查后匯總,正式行文報國家糧食局。
四、受理時間。
國家糧食局受理省級上報整改企業材料時間截止至*6年4月28日,受理新申請企業材料時間截止至*6年5月29日。省級糧食管理部門開始受理企業整改材料時間自主確定,開始受理新申請企業材料時間按規定(5月15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