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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來,各地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并逐步開展了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根據衛生部衛監發*第2號文“關于貫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2號文)精神,現將近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中一些具體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凡已獲得衛生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內容制作產品說明書、標簽包裝和宣傳材料。
二、我部2號文規定的“自1*年7月1日起,經營單位不得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延期至*年1月1日。
三、凡報衛生部審批的系列產品,不同型號的產品均應分別檢測。申報、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產品的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四、大型水質處埋器的審批程序:
(一)國產大型水質處理器評審程序:
1、初審程序按照衛生部2號文附件《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評審技術規程》第六條(一)的規定執行。
2、復審程序:衛生部復審階段所需的檢驗項目,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門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根據需要由衛生部指派專家組對現場衛生狀況、設備和檢驗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3、初審和復審材料報衛生部審批。
(二)進口大型或成套水質處理裝置評審程序:
申請單位直接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由衛生部指派專家組對其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提出審查意見報衛生部審批。上述大型水質處理器是指供團體使用、體積大,不宜搬運的水質處理裝置。
五、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在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