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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省及地屬各企業:
現將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政[*]17號《關于在全市實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履行第一審批權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廬江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實施建設項目環保第一審批權,是貫徹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需要,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把好建設項目審批第一關,以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避免破壞生態和新增污染源的產生,減少投資的盲目性、重復性和不必要的浪費。
二、建設單位要主動履行環保審批手續。凡是縣域內:(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二)挖潛革新、改造擴大生產能力的項目;(三)利用原有廠(場)設施轉產其它產品,或增加新產品,安裝新設備,或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項目;(四)改變生產工藝的項目;(五)經濟開發區建設項目;在建設中可能產生新污染和影響生態的項目,不論其資金來源和隸屬關系如何,均屬新污染控制的范圍,必需實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第一審批權,即:在立項前,要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初審,以確定是否同意立項及需要進行何種類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評價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以確定是否同意建設;在初步設計階段,要報批《初步設計書》的環境保護篇章,以確定是否同意設計方案,項目竣工后,要申請項目試運行;試運行六個月要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已建、在建或批建五年后未動工的建設項目,應盡快補辦相應的環保審批手續。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嚴格把好建設項目審批第一關,又要做好服務。對于工藝落后、能耗高、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批準;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也要從工藝技術方面控制項目本身對環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并認真做好服務和技術指導,屬于縣審批權限的項目,要依法定程序,盡快辦理審批手續,不屬于縣審批權限的項目,也要積極協助建設單位辦好相關審批手續。
四、各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將環保第一審批權落到實處。末經環保部門批準,計劃、鄉企、土地、銀行、建設、工商等部門不予立項、征地、貸款、施工、發放營業執照。
五、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建設單位拒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相關職能部門不執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行第一審批權,而該項目建成后造成環境污染或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批準該項目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