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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統計局,各有關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管理暫行辦法》(年第4號令)的規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結合近兩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對年12月印發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進行了修改,內容如下:
一、為掌握、了解我國對外投資的發展趨勢,制度增加了對外投資協議簽訂情況季度快報表(FDIJ1表),對境內投資主體簽訂對外投資協議、投資備忘錄或意向書情況進行統計調查。
二、為追溯我國對外投資的最終目的地,增加了境內投資主體通過主要避稅地再投資情況表(FDIN5表)。
三、由于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的收集過程中負責審核行政區內境內投資主體(不包括該區域內的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報表,并通過網絡將區內數據上傳商務部生成省、市、區數據,因此制度中取消了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綜合報表表式。
四、境外企業基本情況中增加了所有者權益中的“未分配利潤”指標。
五、第四章“統計原則”中的“其他統計原則”增加了第9、10、11條。
六、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個體經營登記類型及代碼的通知”(國統辦〔〕2號)的要求,附錄二“企業與個體登記類型與代碼”表中增加“個體經營、個體戶、個人合伙”代碼。
七、國別(地區)統計代碼由海關總署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調整為按國家統計局年國別(地區)統計代碼表執行。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商合發〔〕6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