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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加強我區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籌集林業基金,增強林業發展后勁,促進我區林業工作再上新臺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征收育林基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專門用于造林育林,對森林資源實行的一項保護性措施。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征收工作的領導,確定專人負責。要加大宣傳力度,保障征收工作順利開展。區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依法行政,加強對基層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指導。
二、育林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
凡經營消耗森林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法律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育林基金。
消耗森林資源的范圍:
(一)木材:原木、原條,各種用途的小材、小料和舊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雜竹;
(三)木竹產品及半成品:板材、鋸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以及其他林產品:香菇、木耳、茯岑、板栗、山核桃、栓皮、檀皮、礦笆、竹筍、松脂等。
育林基金征收的標準:
(一)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木竹經營單位經營的木材、竹材,按收購后第一次銷售價的10%計征;
(二)集體經濟組織和林農直接銷售的木材、竹材,按銷售價的10%計證;
(三)經營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成品實際消耗木材、竹材數量和材種折算的銷價計征;
(四)經營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和其他林產品,按其銷售價的5%征收育林基金。
三、嚴格執行育林基金征收規定
各地要嚴格貫徹執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依法組織征收。嚴禁“亂收費”和“公路三亂”現象的發生。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規范征收行為,本著“不重征、不漏征、足額征收”的原則,嚴把林木采伐、木(竹)材經營加工、木材外運銷售各個環節。征收育林基金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法規。一是嚴格執行林木憑證采伐制度,開展資源“源頭”征收。林木采伐必須辦理采伐證,木材外運必須辦理運輸證。無采伐證的木材(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除外),非法運輸的木材及制品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銷售。二是嚴格執行木竹經營加工許可制度。從事木竹經營加工,必須先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對經批準的經營加工戶,根據其經營消耗森林資源產品數額按標準征收育林基金。三是嚴格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木竹材及其制品向外地銷售時,憑合法來源證明及育林基金發票到林業部門辦理檢疫證、木材運輸證。凡未足額繳納育林基金的應予補征。
四、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征收工作順利開展
育林基金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商、交通、監察、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林業主管部門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順利開展。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林業資源“源頭”、經營利用、外運銷售的各個環節管理,發揮打擊亂砍濫伐、擅自經營加工、違法運輸木材等不法行為的主力軍作用,有效地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加強對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造林育林,護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蟲防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資源清查以及林業技術教育培訓等。育林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嚴禁貪污、挪用、截留、侵占育林基金以及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育林基金,違者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