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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更好地實現經濟與稅收協調增長,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辦發[2004]10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政辦發〔2005〕2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地方稅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依法治稅,大力組織稅收收入
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認真貫徹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嚴禁各種形式的“包稅”或“變相包稅”,杜絕混淆稅款入庫級次,混淆征管范圍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稅收征管,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查處各種偷逃稅案件,依法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活動。財稅部門要鼓勵支持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其他方式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舉報。稅務機關對被舉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查實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獎勵。
二、加強涉稅信息交流,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
(一)工商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商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與稅務部門交換登記底冊。
(二)統計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規模以上分戶工業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
(三)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契稅征收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分單位、分項目的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情況。
(四)物價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核準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
(五)人民銀行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對外付匯等情況。
(六)科技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情況,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及審核等情況。
(七)民政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情況和向出售彩票單位支付手續費情況。
(八)交通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各類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公路建設工程許可等情況。
(九)交通、公路、水利和漁業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公路、水利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實際資金投入及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公路、水利建設投資計劃。
(十)建設部門應于工程承攬、中標合同簽定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資料,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以及城市拆遷等情況。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發放、土地轉(出)讓等情況。
(十二)煤炭、水泥等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礦產品開采量和產品生產量等情況。
(十三)房產管理部門應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等情況。
(十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兼并、劃轉、改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等企業信息,應抄送同級稅務部門。
(十五)衛生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等情況。
(十六)稅務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房地產營業稅征收情況。
(十七)教育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將教育機構登記信息和教育企業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十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將下崗再就業優惠證信息和勞服企業年檢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十九)旅游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旅游企業登記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體育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體育比賽信息和體育彩票銷售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一)文化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文藝演出信息和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二)環保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環保工程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三)審計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審計建議書中涉稅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四)司法行政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和法院企業破產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將質監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抄送同級地方稅務部門。
(二十六)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按有關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情況。
三、加強委托代征工作,提高分散稅收的征管水平
稅務部門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對下列分散易漏難管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積極支持和協調,并按規定解繳稅款。
(一)擁有并使用車船的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由稅務部門委托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代征;稅務部門也可設立專門窗口在納稅人辦理車船年檢時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門代征。
(三)單位和個人進行房產交易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房管部門代征。
(四)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征。
(五)單位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財政部門代征。
(六)單位和個人從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及體育商業性比賽應當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分別委托民政、體育、文化部門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物業管理部門、居委會、村委會代征。
(八)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位進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的應稅收入,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有關稅收。
(九)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的,財政部門每月應將撥付工程款的情況以報表形式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并按照稅務部門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裝飾裝修勞務的納稅人應繳的各項稅收。
(十)其他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代征。
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征稅款的,受托方應當于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征稅款時起1日內告知委托代征的地方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在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處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處理。
為調動各方面代征稅款的積極性,除按照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外,對代征稅款難度較大的,對代征單位或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商定,獎勵資金從同級財政預算列支。
四、加強發票管理,提高對重點行業及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抵觸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于發票管理范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要大力支持發票刮獎、搖獎和舉報獎勵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獎金落實到位。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積極協助、配合稅務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點行業稅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稅收收入增長。
(一)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手續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否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建筑業稅務發票或基建維修工程款準許支付通知單,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或基建維修工程款準許支付通知單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
(二)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對經有權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并將校驗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依照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納入稅務管理,按規定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
醫療機構使用的稅務部門監制的醫療服務專用發票,在參加醫療保險方面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院門診收費專用收據》、《醫院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三)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財稅部門下達的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的,一律納入稅務管理,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繳納各項稅收。
(四)加強服務業稅收管理。稅務部門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收有關稅收。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有關稅收。
五、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要把社會綜合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研究稅收工作,加強預測調度分析,科學把握收入進度,建立考核獎懲機制。財稅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財政、稅收與經濟的分析對比,提出對策與措施,指導組織收入工作。有關部門要在市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