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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旗委、政府下達的農業和農村工作任務,跟蹤督查各類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經旗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建立年農業和農村工作聯絡員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聯絡員范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域服務中心,農、牧、林、水、財政、供電、城建、交通、扶貧、計生、文體、衛生、發改等部門都要確定1名干部作為農業和農村工作聯絡員,并于3月22日前將名單及聯系電話報旗政府辦公室(703房間)。
二、聯絡員職責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部門、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的農業和農村工作信息。
(二)協調督促本部門、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相關科室及項目負責人開展工作,并按時報送工作進度。
(三)提出推進本部門、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按照參加聯絡員會議,通報本部門、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農業和農村工作開展情況。
(五)向本部門、本鄉鎮、區域服務中心領導匯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三、聯絡員會議
(一)旗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農業和農村工作聯絡員會議。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2周召開一次。會議內容為:通報旗委、政府關于農村重點工作的會議精神和領導指示;溝通交流農業和農村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分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
(二)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和其他有關事項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聯絡員應加強工作聯系,相互學習借鑒,認真履行職責,扎實做好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聯絡員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旗政府辦公室。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的,須向旗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并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三)加強對聯絡員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旗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聯絡員要通報表彰;對敷衍塞責、工作推諉的要連同單位主要領導一并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