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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后的供地速度,保障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合理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收到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文之日起15日內征地公告,并盡快完成征地補償登記與公告。征地調查時,已征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征收的,“兩公告一登記”可以一并進行。征地單位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二)對已完成具體項目供地報件準備工作,但因用地單位未能按期繳納規稅規費,致使無法及時辦理供地手續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與用地單位聯系,督促其限時繳清有關費稅,超期不繳的應加收滯納金;經加收滯納金和再次催繳確因特殊原因無力繳清的,應書面告知申請用地者取消用地資格,巳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三)對因城市規劃以及行政區域調整等原因致使已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土地不能再利用的,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盤活轉而未供農用地轉用指標若干意見的通知》(浙土資發〔*〕15號)規定辦理。
二、加強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管理
(四)認真執行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工業建設項目)的通知》(浙土資發〔*〕41號),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開竣工期限、土地投資強度以及利用強度等條款和指標的合同約定,并通過試行合同違約金等相關經濟措施,加強建設用地開發建設過程監督與投資利用結果核查工作,促進項目用地如期開工建設和盡快投產。
(五)建立企業退地機制,構建政府與企業間的建設用地雙向流動渠道,探索企業與政府“雙贏”的退地辦法,進一步加快建設用地資源再利用。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退還全部土地出讓金;自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起未滿1年,受讓人在屆滿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按合同約定收取相應違約金后,退還受讓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自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起超過1年但未滿2年,受讓人在屆滿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按合同約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及違約金后,退還受讓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六)對已供應而未開發的各類閑置土地,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處理。對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國土資源部門必須責成用地單位繳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費用或土地出讓金、租金的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并書面指令其限期復建;對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確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建設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建設延緩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全部土地費用的,可適當
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費用的,也可按照實際交付的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重新確定其土地使用面積和動工建設期限,剩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三、建立建設用地供應考核責任制
(七)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土地管理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發〔*〕37號)規定,加強對已按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建設用地供應速度情況的跟蹤檢查,具體采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遞減的定量考核辦法。即本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該年度已批準用地總量的50%;前一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低于該年度已批準用地總量的80%;前兩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低于該兩年已批準用地總量的90%。凡前兩年度、上一年度及當年土地供應率未分別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市、縣(市、區),暫停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標。
(八)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手續,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審批事項和內容進行合理削減。加強工作人員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具體供地項目的報件一次成功率,加快建設用地審批和供應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