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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和全省貫徹行政許可法會議的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按照《江門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江府辦[**]34號)的要求,現將我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1、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力度,集中時間,開辟專欄,對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貫徹實施準備工作等有關情況,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具體工作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市府法制局配合。
2、在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年7月1日)前,進行一次宣傳行政許可法的大型咨詢活動。具體工作由市依法治市辦牽頭組織,市直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單位參加。
3、在普法計劃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作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點。具體工作由市普法辦負責。
(二)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1、各鎮、各部門領導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并通過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組織本單位的學習活動,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掌握這部法律。
2、在**年4月——5月期間,舉辦2期行政許可法培訓班,邀請省政府法制辦有關專家講課,對各鎮、各部門股級以上領導干部、具體實施行政許可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具體工作由市府法制局負責。
3、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崗位培訓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作為初任公務員的考核內容之一。具體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4、**年在市委黨校舉辦的股級以上領導干部培訓班等活動,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學習研討內容。
二、關于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
各鎮、各部門要對照省政府及省直部門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做好各項銜接工作,對保留的審批、核準、登記、備案事項要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行再次清理。凡是以本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都要取消,凡是以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項目待上級機關公布清理結果后要視情況作出處理。此項工作由市發展計劃局負責組織,并對我市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編制目錄、明確項目名稱并列明依據,在**年5月31日前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關于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在前期清理的基礎上,對涉及行政許可項目的規范性文件再次審核,該保留的保留,該廢止的廢止。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程序做好文件的公布工作;對一些暫時保留的以部委辦規章或省政府規定作為設定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列作暫緩處理,待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清理結果公布后予以處理。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年6月中旬完成。此項工作由市府法制局負責。
(二)其他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許可規定,自**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對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機關清理后分期公布。
四、關于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工作在前期清理的基礎上,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并根據市政府對行政審批項目處理的決定,對現行各類行政許可的實施機構進行再次清理。此項清理工作由市各有關部門和市編辦負責。
(一)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應當糾正,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二)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三)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四)由于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責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部門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清理后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名單由市政府公布。
五、關于配套制度的建設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四)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上述各項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在**年6月10日前制定,并報經市政府審核后,于**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六、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各鎮、各部門要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逐項研究,查找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訂加強制約監督的措施和辦法。
(二)市監察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監察。
(三)市政府將在行政許可法施行后,組織專項檢查,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
七、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保障
(一)各鎮、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并抽調得力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各行政機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要考慮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鉤。杜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
(三)行政許可項目調整所涉及的機構職能和編制的問題,具體由市編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