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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已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勞動關系調整未到位等職工安置的有關問題,增強企業活力,加快實現工業突破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則
已改制企業職工安置中工齡、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退休、退養、等退職工的認定,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為界定時間。已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范圍是指在改制時職工勞動關系調整未到位,至今仍與改制后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職工安置費用計算、使用原則是:費用分段計算,合并使用,企業統一支付。分段計算是指: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為界,改制基準日前(含改制基準日)費用部分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國有資產中或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支付給已改制企業,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職工結算;改制基準日以后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已改制企業按《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固定工安置
以改制基準日上年**市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為標準并體現工齡差別,計算和發放職工安置費。固定工應領取安置費,也可自愿選擇按照合同制工人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辦法領取經濟補償金。職工應領取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由職工簽字領取或經職代會同意量化到職工個人后,實現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調整。
三、合同制職工安置
以改制基準日前企業正常生產時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本人檔案有記載且實際執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計算和發放經濟補償金,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按照改制基準日前1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執行;低于**市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市當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職工應領取的經濟補償金由職工簽字領取或經職代會同意量化到職工個人后,實現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調整。
四、退養和等退職工安置
改制基準日時已達到等退或退養條件的職工,在等退或退養期間已領取了工資或生活費的,不再發給生活補助費;既未領取工資又未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參照邢政〔2007〕18號文件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費用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國有資產中或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支付。
五、退休人員安置
改制基準日前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國有資產中或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支付,改制基準日以后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由已改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企業拖欠費用的處理
已改制企業改制前拖欠工資、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費用,改制時未處理的,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國有資產中或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支付,改制后拖欠的上述費用由已改制企業負擔。
七、本意見適用范圍
1.企業適用范圍:已改制企業是指在《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邢發〔**〕17號)出臺前已完成企業改制且改制時國有資本退出控股地位,職工勞動關系未調整到位的,經企業申請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原市屬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2.人員適用范圍:改制基準日在冊,并在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按本意見實施之日,與已改制企業存有勞動關系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