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石膏礦山安全生產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棗莊、泰安、臨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石膏礦山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開采技術研究,加快安全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礦山安全生產隱患,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穩定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一)充分認識加強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省石膏資源極為豐富,保有儲量為15392萬噸,占全國總儲量的65%,居全國第一位。全省現有石膏礦山生產企業51家,年生產能力約700萬噸。由于石膏資源在全國尚未確立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沒有專門的設計規范和安全規程,生產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尤其是多年開采后留下了300多萬平方米采空區,極易發生大面積冒頂事故。1993年和*0年棗莊市石膏礦曾發生過兩起事故,分別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結合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加大了對石膏礦開采及大面積采空區的監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區的監控和治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總體上看,安全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設計依據不夠充分,采空區監控和治理手段不夠科學,部分礦山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較缺乏,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還遠不能滿足安全需要,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任重道遠。各級、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實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快體制創新和制度建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推進科技進步,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三)奮斗目標。自*6年起,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對現有采空區全面進行監控和治理,具備放頂條件的,有計劃地崩落采空區;不具備放頂條件的,建立起準確、可靠、完善的監控和預測預報系統。全面實施安全標準化達標工程。加強安全開采技術研究,加快安全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努力實現“設計可靠,監控科學,管理規范,監管到位”的綜合治理目標。
二、嚴格準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石膏礦山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凡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安監部門一律不得審批。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礦山,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等部門收回有關證照,依法予以取締。
(二)提高石膏礦山規模化水平。對現有石膏礦山通過合并、重新調整布局、統一規劃等措施進行資源整合,限期達到年生產能力10萬噸以上,提高集約化、規模化水平。*7年底仍達不到規模要求的,由當地政府決定關閉,有關部門注銷相關證照。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石膏礦山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經安監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投產前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和竣工驗收。
設計單位要科學計算礦房和礦柱的留設參數,明確對采空區的處理措施,頂板允許冒落的,必須明確冒落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頂板不允許冒落的,必須保證礦柱、頂板和底板在服務年限內安全可靠。
(四)全面實施安全標準化。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深入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強化職工培訓,推進科技進步,改善作業條件,提升管理水平,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石膏礦山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二級以上標準。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全面提升石膏礦山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實石膏礦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石膏礦山企業是生產安全的責任主體。石膏礦山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石膏礦山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排查、監控和治理采空區等安全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負全面責任。
(二)石膏礦山企業要設有1名經專業培訓、從事礦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其中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上的大型礦山還應當配備采礦、地質、測量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企業現有人員不能滿足要求的,應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助理或其他工程技術人員。
石膏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少于4次下井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上述人員下井帶班情況記錄檔案,并至少保存2年。
(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石膏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和技術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所有下井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強化職工安全培訓工作,認真落實三級安全培訓制度。
(五)嚴格執行定期填圖制度。礦山企業要配備滿足精度要求的測量儀器和裝備,及時準確地填繪開采和掘進等有關圖紙,每月填寫1次井上下對照圖,每個季度向縣級安監部門提交1次。要建立采掘工程考核制度,確保礦房、礦柱符合設計要求。
(六)主要生產系統符合規程要求。礦山企業的通風、排水、提升運輸、供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提升運輸應采用有資質單位生產的標準設備,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礦井應采用機械通風,按規定對風速、風量及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存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的,必須配備檢測報警儀,不間斷檢測氣體濃度,采礦和掘進工作面每班檢測不得少于2次。礦井排水設備設施應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規定,對接近水體而又有斷層通過的地區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可疑地段,必須堅持探放水制度,編制探放水設計。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以下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采空區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懲等制度;作業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等。
(八)加大安全投入。礦山企業要按照地下開采非煤礦山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每年按礦產品年銷售收入凈額的3%提足用好安全費用。要積極配合科研單位,為有關課題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保證大面積采空區治理和監控所需要的投入。
(九)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礦山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滿足要求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少于5人)和應急救援裝備。要針對本企業危險、有害因素和可能發生的事故,制訂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進行1次演練。企業無應急救援組織的,應與就近的礦山應急救援機構簽訂協議。
四、切實加強對采空區的治理和監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區監控、治理和報告制度。各礦山企業要根據采空區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監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開采的,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開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機防相結合的采空區定期監控制度,對于來壓比較明顯有冒頂危險的,應采用先進的監控儀器,24小時不間斷預測預報,并將監控預報情況及時上傳到各級安監部門信息平臺。
(二)完善強制放頂安全措施。對于具備實施強制放頂條件的采空區,要委托有資質的設計、評價等中介機構編制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實施放頂期間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區定期普查制度。縣級安監部門每半年要對石膏礦山采空區面積、地面村莊等建筑物、頂底板位移及片幫、監控儀器的完好性、礦井之間貫通等情況進行1次普查,建立相關記錄。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要按照《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治理,并采取嚴密的防范、監控措施。
(四)加強對石膏礦山采空區治理和監控的科研工作。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礦山采空區問題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工作重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產科研單位,對受水害威脅石膏礦山礦房礦柱參數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分析和論證,研究開發預測預報采空區頂板冒落儀器和采空區的封堵措施,對房柱式崩落法采礦方法和采空區強制放頂可行性進行論證和分析。
五、加強領導,完善石膏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網絡
(一)加強對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協調石膏礦山安全隱患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對石膏礦山大面積采空區監控和治理的資金投入。
(二)創新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凡有石膏礦山企業的縣(區)要借鑒有關地區建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及駐礦安全員的有效做法和經驗,加快建立和完善區域性石膏礦山安全技術服務體系,推行駐礦安全員制度。駐礦安全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礦山企業執行開采設計、采空區監控措施的落實和重大隱患的治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險情可以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要求礦山企業停產整頓。
(三)加大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安監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使其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所具備的條件。要督促企業將采空區治理和監控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加強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要定期研究石膏礦山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于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各級安監部門監察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石膏礦山的監察,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