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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使其成為*“建經濟強市”的新增長點,在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市委〔*〕16號)精神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促進個私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和限制的產業范圍以外,個私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投資領域。鼓勵個私企業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產業、交通設施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旅游景點和小水電建設、學校后勤服務等行業的投資經營。
二、放開經營范圍。除特種行業和專營行業外,個私企業可以超越原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自主選擇生產經營方式。
三、簡化審批登記手續。個私企業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核定必須進行前置審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審批一律取消。凡規定要進行前置審批的,也應一律納入并聯審批,提高辦事效率。在報批材料齊備條件下,正式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發營業執照。外地自然人來杭與本地自然人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均在各工商分局登記,企業名稱可冠用“*”地名。
四、免收登記費用。凡辦理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科技人員和外地來杭人員申辦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免收開業登記注冊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的,免收開業登記注冊費。
五、采取多種方式供地。對各級政府確定的“小型巨人”企業、特色經濟園區和科技園區的用地需求給予保證。園區用地由管委會統一申報辦理。進入上述園區的個體、私營企業,凡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和工業生產的,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等多種方式供地。對用于建設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和非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個體、私營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稅費收取及產權登記發證,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個體、私營企業投資種植、養殖業的,可擁有所開發土地面積最高不超過30年的使用權;投資開發“五荒”資源的,可擁有所開發土地面積50年的使用權,由有關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六、鼓勵個私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原國有、集體企業土地為行政劃撥的,被個私企業收購、兼并后,可在5年內保留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方式。
七、鼓勵個私工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入特色工業園區和科技園區,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個私工業用地,出讓金可直接按基準地價測算確定;出讓金中的級差地租部分免繳,配套費部分減半收?。粓@區內個私工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按《*市征用集體土地實施辦法》規定標準的低限執行;對個私企業建設公益性項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八、放寬進杭入戶限制。各地來杭個體、私營企業,凡兩年內納稅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或投資高科技產業并經認定后兩年內累計納稅2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辦理正式戶口1人(依此類推)。自主創業的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憑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在杭固定合法住所證明,可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九、鼓勵各類人才創辦和進入個私企業。個私企業單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由政府人事部門或所屬的人才開發中心直接辦理有關手續。來我市創辦、領辦個體或科技型私營企業的外地科技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凡符合杭政〔*〕1號文件規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門或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辦進杭落戶手續。
十、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年應稅銷售額30萬元以上的個體、私營企業,已按國稅機關要求建帳建制,并能夠準確核算,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開業的個體、私營企業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同意后可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人獨資企業,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以下、30萬元以上的,也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十一、減免營業稅。下崗職工個人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自其持下崗證明在區、縣(市)地稅局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工商戶(業主為下崗職工)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十二、減免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和信息、技術等中介服務、社區服務、種植業、養殖業的獨立核算私營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新辦從事交通運輸的獨立核算的私營企業(政府限量發展的除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私營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新辦私營企業經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當年安置當地下崗待業人員達到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并簽訂勞動合同2年(含2年,下同)
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私營企業當年新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不滿60%,并簽訂勞動合同2年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原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到個私企業重新就業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原單位可按國有企業安置下崗人員的標準,向安置的個私企業支付安置費,費用可在應付工資中列支。
十三、實行財政扶持措施。凡被各級政府列為重點企業的,其符合規定的技改項目,竣工后按項目實際投資中的國內各類金融機構貸款部分,給予企業一定額度的貼息。由同級財政在年度預算的有關支出項目中安排貼息資金,根據企業的實際貸款額度按銀行一年期利率的50%—80%給予貼息。對于在科技進步、爭創產品名牌和經濟效益上作出突出貢獻的個私企業,政府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給予獎勵。
十四、創造良好融資環境。積極創造條件,為私營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支持上檔次、上規模的私營科技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發行債券,支持有實力的外地來杭企業成立風險投資公司,支持建立形式多樣的貸款擔保公司,以解決個私企業特別是中小個私企業的資金困難。個私企業辦理抵押貸款時,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十五、幫助個私企業創造條件,積極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凡具備條件的個私企業,都可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在正常情況下,市外經貿委要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上報省外經貿廳。
十六、進一步加大依法保護個私經濟合法權益的力度。嚴禁對個私企業實行非法核查或非法行政措施,不準對個私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和“吃、拿、卡、要”。由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強有力的聯合監督組織及一系列切實有效的監督制度,形成一套規范統一的內外部執法監督體系。對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監察,采取明查暗訪、設立舉報信箱等形式,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根據法律、法規向企業收費的,一律實行收費登記卡制度。除此之外,不得向企業收費、攤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