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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推進教育協調發展,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建設教育強市、和諧*做出貢獻。
一、2009年的工作目標
以創建教育收費規范縣(市、區)活動為抓手,扎實開展教育系統政風行風評議活動,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校務公開工作,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逐步建立教育、預防、懲處的治理教育亂收費體系,使全市教育亂收費投訴比上年下降50%,創建教育收費規范縣(市、區)達到70%的目標。
二、明確各級領導的職責
為落實上述目標,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上下溝通、部門銜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縣(市、區)教育局局長的職責
1、貫徹執行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提出本縣(市、區)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年度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2、宣傳國家和上級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政策規定。
3、召集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議,研究和協調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加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和通報工作。
4、落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責任,與鎮中心小學、直屬學校簽訂規范教育收費責任書。
5、查處學校的違規收費行為,查處源于教育內部的各種亂收費,對教育亂收費行為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6、查處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和截留、挪用學雜費的行為。
7、組織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范縣(市、區)工作。
(二)紀檢組長的職責
1、檢查、監督治理教育亂收費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2、協助局長開展和組織協調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
3、查處黨員干部和教職員工違反教育收費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
4、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組織開展調查,將調查情況及時反饋。
5、對黨員干部和教職員工進行遵守教育收費規定的教育。
(三)鎮(鄉)中心小學校長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做出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年度工作計劃。
2、宣傳國家和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
3、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檢查督促所屬學校按規定收費、亮證收費、透明收費,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
4、與所屬小學校長簽訂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責任書。
5、認真貫徹執行《*市中小學辦學及收費行為十項嚴格禁止》和教育收費的相關規定。
6、及時發現和查處管轄學校或教師的亂收費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四)學校校長的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教育收費文件規定,結合本校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規范教育收費管理制度。
2、宣傳上級有關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規定,教育全體教師自覺遵守教育收費規定。
3、與本校教師簽訂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責任書。
4、嚴格執行各項收費規定。
5、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申領《廣東省教育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
6、認真貫徹執行《*市中小學辦學及收費行為十項嚴格禁止》和有關規定,嚴肅教育收費紀律,規范教育收費行為。
7、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本學校違紀違規人員,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明確治理教育亂收費的重點
根據《廣東省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范縣(市、區)活動考核指標體系》和《*市中小學辦學及收費行為十項嚴格禁止》等規定,嚴禁以下教育亂收費行為:
1、中小學不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2、允許有關部門在校內設點辦理與學校收費無關的業務,向學生或學生家長收費。
3、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各種收費補習班、輔導班、特長班、提高班、超常班、興趣班。
4、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統一訂購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統一規定學生教材目錄以外的參考資料、教輔資料、報刊、讀物。
5、違反規定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統一購買學習、生活用品。
6、強制城鎮以外中小學生統一購買校服的。
7、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商業保險。
8、越權批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9、違反規定招收“借讀生”、“擇校生”,或者違反規定向“借讀生”、“擇校生”收費的。
10、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違反規定收取轉學費用的。
11、以“贊助”、“集資”等名義向學生收費的。
12、統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費資金的。
13、在學生代收代管費中開支規定范圍外的費用,侵占學生利益的。
14、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單位、人員違反教育收費規定的。
15、向享受“兩免一補”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收取雜費和預收課本費,違反規定跨學期或跨學年收費的。
16、向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的。
17、以學生或家長代表名義向學生收取教育收費規定以外各種收費的。
四、加強治理教育亂收費的責任追究
對各級責任人有教育亂收費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案件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一)中小學校長是學校治理教育亂收費第一責任人。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規定,致使所在學校發生亂收費行為并經查實,與學校校長、主管副校長有直接責任的,免去校長、副校長職務。教育亂收費行為與校長沒有直接責任,但學校一年內群眾舉報經查實1宗的,校長不能評先評優,并給校長行政記過處分。查實2宗以上(含2宗)的,校長調離該校,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鎮(鄉)中心小學校長是所屬學校治理教育亂收費第一責任人。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規定,管理措施不到位,發生亂收費行為。鎮(鄉)一年內發生并查實2宗以上亂收費行為的,免去中心小學校長職務。一年內發生一起,但連續兩年發生亂收費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中心小學校長行政記過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除校長以外其他人員和教師調離原校、行政記過等行政處分直至解聘。
1、私自在外租賃房屋、場地,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
2、在雙休日、節假日和寒暑假以及其它業余時間在家中組織學生集中進行有償家教;
3、與合伙人在外租用場地舉辦補習班、輔導班等各類收費班;
4、除由學校派遣到民辦學校支教的人員以外,在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辦學團體中兼職、兼課;
5、組織本校或外校教師舉辦各類補課班、實驗班、特長班向學生收取費用或進行有償家教;
6、利用工作之便為社會辦學機構或退休教師及其他教師介紹收費補習班、有償家教生源、向學生推銷輔導材料等并從中獲利。
(四)縣(市、區)教育局紀檢組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負直接責任。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不作為,對群眾舉報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對教育亂收費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查處力度不夠,致使教育亂收費行為頻繁發生的。一年內群眾舉報轄區內教育亂收費未能查實而由市教育局紀檢組或市糾風辦查實2宗以上(含2宗)的,給予縣(市、區)教育局紀檢組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在全市通報。
(五)縣(市、區)教育局局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負總責。對落實治理教育亂收費責任制不到位,對教育亂收費行為不按有關規定從快從嚴從重處理,致使教育亂收費行為頻繁發生的。一年內群眾舉報經查實2宗的,教育局長不能評先評優,查實3宗以上(含3宗)的,給予縣(市、區)教育局長行政警告處分,并在全市通報。
(六)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包括國有民辦)責任人違反教育收費有關規定,實施亂收費的,限期整頓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七)實施中小學收費的業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教育亂收費行為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