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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1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國家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等七部、局關于《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第5號令)及安慶市工經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技監局、環保局工經資源[**]181號《關于加強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工作意見》的精神,現就我縣發展散裝水泥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限期禁止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是減少污染、降低能耗、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散裝水泥使用量,推動散裝水泥發展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于節能減排,造福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應大力推進我縣使用散裝水泥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工作。
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發展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與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作。
三、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建設規劃和環保要求,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二)造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國家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申請后,按照《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7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向社會提供預拌混凝土(砂漿)。
四、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是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應對售出的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負責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定期向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散裝水泥使用量,技術裝備、生產能力等方面的統計報表,并按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要求按時報送有關資料。
五、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禁止使用未取得規定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砂漿)。
六、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價格信息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公布、生產、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參照執行。建設工程按預拌混凝土(砂漿)定額編制工程概算、預算進行工程決算。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七、三級(含三級)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不具備用散條件不準參加招投標,且在工程水泥總量中使用散裝水泥量須達到70%。
八、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達到或超過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預拌砂漿。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單位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年起禁止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年實施城市施工現場禁止攪拌砂漿。應按照省、市“禁現”具體時間要求開展此項工作。
九、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質檢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做好各項協調服務工作。
十、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運輸、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交通、城市市容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以保證其在城區內正常通行。
十一、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辦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或水泥制品、預拌(砂漿)混凝土企業按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專項資金)預繳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征收。凡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達不到70%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預繳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憑購買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發票到縣散裝辦審核散裝水泥使用量和辦理退還專項資金手續,再由縣財政部門返還資金。
十二、從二○○八年一月一日起開征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具體實施辦法依據國家財政部財綜[**]23號文,省政府**政[**]80文印發《**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及縣政府岳政[**]37號文印發《**縣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辦理。本意見由縣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