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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原種場,市政府各部門:
為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面實現建設和諧*江的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和我市弱勢群眾生活現狀,現就建立我市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指導思想。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強社會救助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創新為重點,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富裕型小康社會的要求,加快構建以生活救助為重點,以養老、醫療、住房、教育、就業、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為補充的城鄉一體化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三)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原則。社會救助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各界要積極參與,各盡其職,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各項救助。
二是全方位、廣覆蓋原則。城鄉救助體系的建立,要面向城鄉、面向各類貧困對象,做到城鄉統籌,整體推進。
三是依據政策、分類對待原則。根據各項救助政策的規定和城鄉困難群眾家庭實際狀況,采取生活、醫療、住房、教育、就業、法律援助等多種形式,對城鄉困難群眾實施分類救助。
四是管理規范、網絡健全原則。各級各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社會救助臺賬和電子檔案,使社會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加強市、鎮、村(社區)三級社會救助組織網絡建設,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制度
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重在整合三種資源,形成三個合力。即:整合民政部門各種救助資源、設施和政策,形成基本生活救助合力;整合政府各相關部門救助資源,形成綜合配套救助合力;整合和動員民間各方面的資源,形成社會救助合力。我市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十個方面:
(一)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制度。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34號)規定,我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分組織指揮、應急準備、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等五個步驟進行。各級各部門按規定做好災前準備工作。一般和較大災害發生后,由市、鎮政府主管抗災救災工作的負責人統一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抗災救災工作;市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按規定及時報告災情;市、鎮政府統一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生活安排工作;市民政局要在24小時內向災區調撥救災物資,并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下撥救災資金;市發改委、財政局、農業局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市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監測工作;市教育局會商市財政局做好學校災后重建工作。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參照省和國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突發事件救助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牽頭部門為市*局,市交通、衛生、財政、民政等部門配合;涉及公共衛生的牽頭部門為市衛生局,市*、財政、民政等部門配合;涉及畜禽傳染病的牽頭部門為市畜牧局,市*、農業、財政等部門配合。其救助工作參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和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執行。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負責部門為市民政局,市發改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處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內的居民。凡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重病、重殘及鰥寡孤獨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失業或下崗的革命傷殘軍人、生活困難的烈軍屬及其未成年子女,適當提高救濟標準。對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城市困難家庭,推行限期保障辦法,在保障期內通過就業培訓,促其就業。要進一步規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評議、審定和發放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農村特困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負責部門為市民政局,市發改委、財政、殘聯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符合省規定的農村特困戶標準的村民。對農村特困戶和貧困殘疾人的救助堅持以“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穩定土地政策”為基礎,采取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生活救助與扶持生產相結合、定期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的方法,對農村特困戶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農村五保和城市“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制度。主要負責部門為市民政局,市發改委、財政、老齡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農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孤老和16周歲以下的孤兒及城市無收入來源、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居民。對農村五保戶實行集中和分散供養,集中供養率鞏固在85%以上。市財政局根據市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養人數,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鎮(處)財政管理所轉移支付專戶,由鎮(處)社會事務發展辦公室(民政辦)負責落實到位。供養經費不足部分由各地發展福利院院辦經濟和開展社會捐贈活動解決。鎮(處)政府要按照人平0.5畝地(水面)的標準,切實落實集中供養人員的生產基地。市福利院、老年公寓、光榮院要逐步提高供養水平,對城市“三無對象”、孤老、孤兒、棄嬰和孤老優撫對象提供優良服務,對子女照顧不便的老年人實行自費代養。農村五保和城市“三無”對象供養標準按政策進行調整。
(五)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牽頭部門為市民政局,市發改委、財政、衛生、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戶和特困優撫對象、農村特困戶和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救助政策嚴格執行《*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民政發[20*]78號)和《*江市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民政發[20*]4號)。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對晚期血吸蟲病人實施免費治療。
(六)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制度。牽頭部門為市房產局,市發改委、建委、國土資源、規劃、財政、民政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農村特困戶。對城鎮低收入家庭按《省建設廳、省民政廳關于轉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20*]95號)的精神和《*江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逐步采取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的方式給予救助。對農村特困戶危房改造,市國土資源、規劃、房產等部門簡化審批手續,減免相關費用,市民政部門給予補助,村委會組織幫工幫料。
(七)教育救助制度。牽頭部門為市教育局,市民政、財政、殘聯、婦聯、共青團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和政策嚴格執行《省民政廳、省教育廳轉發民政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發[20*]88號)精神。要充分發揮市慈善總會和各種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動員企業和社會開展捐助活動,對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貧困學生、成績優秀的高中貧困學生和每年考入大學的貧困學生努力進行資助,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八)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主要負責部門為市民政局,市*、衛生、財政、交通、教育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規程》(*民政發[20*]2號)。
(九)就業救助制度。牽頭部門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總工會、婦聯、共青團、財政、稅務、工商、農業、殘聯、教育、民政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特困戶子女。救助政策依照各相關部門規定執行。城市下崗職工符合國家再就業扶持政策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減免稅費照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等部門負責組織對城鄉就業救助對象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職業介紹,組織和支持他們務工經商。
(十)權益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牽頭部門為市司法局,市*、財政、教育、民政、總工會、婦聯、共青團等部門配合。救助對象為城市低保對象和“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及殘疾人、孤兒等。救助政策按《法律援助條例》執行,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申請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門免費為救助對象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等法律服務。
三、加強領導,完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一)切實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領導機構和工作隊伍建設。各地要切實把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快建立各級社會救助決策、協調和管理機構,形成政府領導、民政協調、部門負責、社會等各方參與的工作網絡體系。市政府成立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民政、發改委、經委、建委、稅務、*、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糧食、衛生、教育、國土資源、規劃、房產、司法、工商、農業、畜牧、水利、氣象、林業、統計、老齡、殘聯、審計、監察、總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的決策、協調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救助工作領導專班,負責各項社會救助工作的落實。
(二)切實保障救助經費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辦發[20*]37號)文件規定,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要加大福利彩票發行,募集更多的社會救助資金。要充分發揮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和其它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捐贈活動,募集更多的款物。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努力提高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健全城鄉社會救助網絡。1、堅持一切救助工作進社區,凡是低保、醫療救助、廉租房屋、子女入學費用減免等各項救助,統一由社區救助工作站組織調查、初審、上報。2、建立以市社會福利院和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為基地的城鎮“三無”對象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中心,并實施有效救助。3、建立以鎮(區、處)福利院為基礎的農村五保服務中心。對集中供養五保戶提供吃、穿、住、醫、葬等基本保障,對分散供養五保戶進行統一管理。
(四)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市民政局要將各項救助政策、救助條件、報批結果、救助資金使用等情況,定期張榜公布或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市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要對各項救助資金進行定期審計和檢查,確保救助資金不被截留或挪用。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社會救助監督員。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報道和監督,形成全社會關心社會救助、人人監督社會救助工作的氛圍,確保社會救助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