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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府〔20*〕3號,以下簡稱“省《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一)主要目標:在“*”期間,加快建立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培訓促進就業和再就業與社會保障聯動機制,加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就業環境,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二)主要任務:在“*”期間,力爭每年城鎮新增就業崗位5萬個,實現城鎮就業再就業4.5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4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左右。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大力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
(一)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
1.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省《意見》和市規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城鎮其它集體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和其它城鎮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享受除稅收減免政策以外的各項扶持政策。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種類和資格,作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憑據。
(二)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凡財政性資金投資興建項目形成的就業崗位要預留一定比例的崗位用作公益性崗位。各級政府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30%以上的攤位租賃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經營,并按規定減免租賃費、攤位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及衛生清潔費等費用。
2.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2萬至3萬元,期限為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作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對從事微利項目(范圍按省《意見》,下同)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失業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不貼息),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
3.對具備創業條件并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創業培訓合格證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
4.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的稅費減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2.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3.對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和省《意見》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每招用1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給予2萬-3萬元人民幣的貸款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四)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穩定性。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和應繳額度給予50%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地要將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重點,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年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零就業家庭”成員。
1.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招用“4*0”人員期限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根據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對2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按此政策執行。
2.各類用人單位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申報聯審制度,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對崗位不挑不揀的就業困難人員,要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予安置就業。
3.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費職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六)積極引導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各級教育、人事、勞動保障、共青團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和創業指導,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努力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服務。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有關部門要落實免收屬于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對獲得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并有貸款要求的人員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職業見習制度,依托企業建立一批見習基地,強化職業技能和操作能力訓練,提高其就業競爭力。
(七)切實做好中央和省、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各地要將中央和省、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再就業工作規劃,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在當地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統籌解決。
三、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快建立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一)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歧視性政策和不合理規定。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確保其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子女入學入托等權利。加強流動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統籌協調省內外就業工作,優化外省勞動力入惠就業結構,嚴格執行招用勞動者登記備案制度。實行統一的就業憑證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業的所有勞動者應向勞動保障部門申領《*省就業失業手冊》和《社會保障卡》,持手冊(卡)享受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
(二)健全城鄉一體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在20*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詢、失業登記、就業備案、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勞動保障事務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項目和政府授權的其它促進就業項目。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規范公共就業服務功能、服務標準、服務規程、服務場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設置等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提供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給予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的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由勞動保障、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完善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各縣、區要進一步完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健全“九統一、一加強”建設規范,統一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帳、服務規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統、設施標識、人員和經費保障、上報資料,加強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在勞動力資源調查管理、就業援助、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和協助勞動保障監察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在社區(村委會)聘請勞動保障協管員的規定,加強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
(四)加快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20*年底前,要建成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聯通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遠程可視招工系統和勞動力市場網站,強化網上職業介紹服務,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完善市場導向就業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企業用工情況抽樣調查活動,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
四、切實加強人力資源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素質就業
(一)加強職業技能綜合性培訓基地建設。市和縣(區)要選擇一所師資力量較強、規模較大的技工學校或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創辦職業技能綜合性培訓示范基地,作為職業技能培訓的公共服務平臺,負責開展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在職職工培訓和技能鑒定。市重點扶持建設好市級技能綜合性培訓示范基地,發揮示范效應,帶動各地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開展多層次、多樣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二)全面實施“*市8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對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失地農民、轉產漁民開展針對性、實用性的初級技能培訓,力爭到20*年底全市技能培訓農村勞動力3萬人以上。
(三)啟動實施智力扶貧創富工程。建立健全智力扶貧長效機制,從20*年起,連續5年,市財政安排資金每年資助300名農村貧困戶和城鎮“零就業家庭”子女免費入讀技工學校,力爭畢業率達100%,推薦就業率達100%。
(四)全面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從20*年起,連續三年,每年培養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1200人以上,其中技師以上技能人才200人。建立由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協調指導機制,加大資金投入,設立高技能人才培養獎勵基金,對培養高技能人才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市重點建設好市級公共實訓基地,為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條件。
(五)組織實施創業富民工程。“*”期間要組織1萬名具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力爭創業成功率達30%以上,通過創業成功帶動1.5萬個就業崗位。
(六)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它登記失業人員以及本市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上述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制訂并實施。
五、加強失業調控,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切實做好關閉破產和重組改制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正確引導和規范企業裁員。各級政府要制訂失業應急預案,努力減緩失業人數增加給當地社會帶來的各種問題和沖擊。要規范職工分流安置和裁員的操作,控制規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各類職業中介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力度,重點查處克扣拖欠工資、超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合同和逃避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
(三)改革城鎮登記失業統計辦法。建立城鄉勞動力就業抽樣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監測體系。開展城鄉勞動力抽樣調查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建立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保生活與促進就業良好互動。積極研究和解決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失地農民和進城務工人員等不同群體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切實為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一)進一步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對本地就業再就業工作負總責,要繼續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實行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年度考評,市政府每年對各縣、區政府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城鄉統籌就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失業調控、就業與社會保險聯動機制、促進就業資金投入等六大目標進行考核通報。各縣、區也要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工作考核通報制度,加強指導,監督落實。
(二)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市政府決定將市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日常事務。各縣、區政府也要相應調整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組織協調機構,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逐級抓好落實。各成員單位要加強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各地要充分發揮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職能優勢,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
(三)加大政府對促進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就業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主要責任在縣、區級黨委和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意見》要求,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每年安排的統籌城鄉就業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省規定的特殊政策補貼和就業再就業宣傳組織工作及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及信息網絡建設、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等經費。市財政、勞動保障和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
(四)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期暫定到20*年底。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細則,確保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