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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城市規劃區違法建筑較為突出的現狀,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規范城市建設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建筑。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查處違法建筑的范圍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
(二)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的;
(三)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
(四)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查處違法建筑的工作分工
(一)市規劃局負責查處項目建設期間已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擅自改變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
(二)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20*年3月1日前未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市規劃區可整改的違法建筑的查處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規劃區需拆除的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城區城管執法大隊負責查處20*年3月1日后未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并與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的執法隊伍一起查處違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
(四)市建設局負責查處未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和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動工建設的違法建筑。
三、建立市、區查處違法建筑的聯動機制
(一)市規劃局負責做好違法建筑影響城市規劃程度的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整改合格的補辦規劃手續;市規劃局*城分局具體負責*城區城管執法大隊立案查處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補辦經市規劃局鑒定符合城市規劃和經整改到位的違法建筑的用地手續;市國土資源局*城分局的執法隊伍與*城區城管執法大隊開展聯合執法,由*城區政府統一指揮;凡涉及違法用地的案件,由*城區政府統一組織立案調查,以市國土資源局的名義進行處罰。
(三)對20*年3月1日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由*城區政府統一組織立案查處。涉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以市城管執法局的名義進行申請。
(四)*城區政府在組織查處違法建筑工作中,要將巡查、監督、舉報的責任落實到鄉鎮(辦事處)、村組(社區居委會)。
(五)供水、供電部門要配合市、區執法單位執法,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違法建筑進行斷水、斷電。
(六)市建設局負責對經整改后符合城市規劃并經質量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的違法建筑補辦綜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七)市公安局及*城公安分局要配合市、區執法單位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停工、強制拆除的工作,制止暴力抗法行為。
(八)凡未按照職責落實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由市(區)紀委、市(區)監察局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凡參與建設違法建筑的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由市(區)紀委、市(區)監察局進行嚴肅處理。
四、查處違法建筑的基本原則
(一)經市規劃局鑒定,屬于可整改的違法建筑,由相應執法單位按照市規劃局提出的整改意見責成建設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后,再補辦規劃報建手續。
(二)經市規劃局鑒定,屬于需拆除的違法建筑,由相應執法單位按照市規劃局的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拆除。
(三)經市規劃局鑒定為需拆除的違法建筑,在相應執法單位限定的自行拆除時間內自行拆除的,屬20*年7月1日前建設的,按磚木(含木)50元/m2、磚混100元/m2、框架200元/m2給予自拆補助;屬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建設的,按20*年7月1日前建設的違法建筑自拆補助標準的50%給予自拆補助;屬20*年6月30日后建設的,不予補助且要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按市規劃局鑒定整改到位,要求補辦房屋產權證的違法建筑業主,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鑒定合格并接受處罰后,市建設局給予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市房產局給予辦理房屋產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