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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市府發〔2009〕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從根本上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我縣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建立全縣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機制
(一)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目標管理。各鄉鎮、各部門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縣政府每年向各鄉鎮政府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目標,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將億元生產總值安全生產事故死亡率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并與工礦商貿企業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一起,納入統計指標體系,同時部署、統一落實、同步考核。
(二)強化兩個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管主體的責任,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鄉鎮、本部門、本行業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落實預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鄉鎮、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實行領導班子成員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三)完善創新激勵約束。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諾制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會作出安全生產承諾,并簽署承諾書。促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諾、誠信履責,推動企業形成自我約束的長效管理機制。將安全生產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業績考核范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約談和述職制度。對責任落實、工作扎實、指標完成好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表彰;對工作不扎實、安全生產指標落實不好的,要及時通報批評;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機制
(四)企業要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安全設施建設費用納入項目概算予以保證。凡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出現新的安全欠賬;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478號)以及省財政廳、省安監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確保用于安全生產;所有煤礦應當按照《江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39號),全縣所有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369號),按時足額專戶存儲安全風險抵押金,用于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同時,企業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機制,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職工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工作;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責任保險發展工作意見的通知》(*府廳發〔*〕3號)要求,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領域責任保險。
(五)政府要增加安全生產投入。各級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新技術推廣、信息化建設、應急救援、監管裝備等安全設施建設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補助。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要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適當增加。
(六)加強對安全投入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安監、煤炭、消防和投資主管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企業安全投入情況,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存儲和使用情況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保證各項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產。
三、健全完善安全監管機制
(七)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布局。把煤礦、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資源整合、整頓關閉納入產業結構調整范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分行業分產區制定三年整頓調整規劃,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改變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基礎弱的狀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經濟政策,扶持高危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新上劇毒、易爆、高污染小化工項目。推動化工企業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相對集中區。
(八)加強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建設。要充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的專業技術干部,重點充實縣、鄉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工作經費與裝備,改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條件;強化對監管監察干部的培訓教育管理,積極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指導與優質服務,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做到科學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
(九)規范安全生產中介行為。加大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力度,嚴格依法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活動,嚴厲打擊違規執業、弄虛作假等行為。
(十)推進聯合執法檢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加強聯系、溝通與協調,加強對容易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形成執法合力。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機制
(十一)大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各鄉鎮、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廣泛持久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大力培育和組織安全文化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園區、進農村、進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質,使廣大民眾和從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
(十二)抓好企業全員安全培訓。凡是新進企業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做到應知應會,才能上崗。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保障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從業人員培訓達不到國家要求的企業要委托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高危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經省、市、縣安全監管或有關部門的考試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或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上崗。
(十三)健全安全培訓網絡。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完善符合四級條件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配備足夠的師資力量,承擔安全生產培訓任務。
五、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十四)有效監控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依法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全面地進行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立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檢查。
(十五)全面落實現場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和勞動組織管理,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提升企業安全基礎水平,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切實提高職工安全防范意識,保障各項規章制度在現場的落實。
(十六)經常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經常化。各鄉鎮、各部門要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掌控各種隱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分級管理、掛牌督辦,逐項確定整改督辦單位。要實行縣、鄉(鎮)二級隱患排查治理督辦制度,建立隱患監督“責任倒查”制度,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到位。
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
(十七)完善預案體系。各鄉鎮、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進行備案。企業要聯系實際,針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車間、重點部位,建立完善專門的應急和處置預案。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迅速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加快整合縣、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盡快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企業自主到位、社會共同參與、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加快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建設。著力建立完善以安全生產基礎數據庫、重大危險源監控監管平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數字安全工程。建立和完善縣、鄉兩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實現互聯互動。
(十九)進一步完善預案和措施。企業必須加強事故前預警、事故中響應和事故后處置與恢復的能力,制訂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對專項預案進行演練,確保應急救援預案的可靠性,并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組的技術指導作用。
(二十)要切實加強隊伍和裝備建設。加強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基地在應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企業,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非煤礦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不斷改善技術裝備,強化培訓和演練,逐步提高應急處置、搶險和救援能力。沒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各高危行業生產企業要與專業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執法機制
(二十一)嚴格依法從業和依法許可。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各鄉鎮、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為,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凡是依法需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申請并獲得安全許可,方可生產經營;有關部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對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各環節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有關部門監管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健全安全生產規章。
(二十二)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非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強打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擊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責任制,對非法開采煤礦、非煤礦山、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活動查處失職、瀆職的,按規定給予所屬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落實安全標準和規程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安全標準以及相關安全規程規范,加強基礎工作,全面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改善安全環境,實現文明生產、文明經營。
(二十四)嚴肅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事故類別等級,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復。有關機關必須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照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八、健全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二十五)發動群眾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職工群眾安全監督網、青年安全監督崗和婦女安全監督崗;發揮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作用,積極組織職工參與安全宣傳、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保障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批評、檢舉、控告權利,嚴禁打擊報復行為。
(二十六)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積極支持配合人大執法檢查,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安全生產的建議和提案,定期不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協匯報通報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支持新聞媒體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工作經驗,支持新聞媒體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公開曝光和輿論監督,推動有關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