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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資和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通過一定程序,自愿負責一定數量古樹名木的管護、養護的行為。倡導以捐資和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是依靠社會力量,搞好保護生態環境、創建森林城市、美化綠色家園、建設生態文明、增強廣大群眾自覺保護古樹名木意識的一項有意義的社會公益性工作。根據《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倡導以捐資和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捐資和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的原則與辦法
(一)實行堅持自愿的原則,反對搞形式主義和強行攤派。捐資和認養單位和個人可以捐資和認養一株,也可以多株;可以集體共同捐資和認養,也可以多人聯合捐資和認養。捐資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多次性。
(二)實行協議管理的辦法。由自愿要求捐資和認養的單位、個人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捐資和認養方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格后,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捐資和認養方的指定意愿或者向捐資和認養方推介適合意愿的古樹名木,并引導捐資和認養方與將要捐資和認養古樹名木的現有管護責任單位或管護人或物權人協商,簽定捐資或認養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其協議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對于一次性捐資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尊重對方意愿要求不簽定相關養護協議。
(三)古樹名木的捐資和認養不得改變古樹名木的產權關系。認養單位和個人要遵守保護古樹名木的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外轉讓、租賃所捐資和認養的古樹名木;不得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增加建筑物、構筑物,如游樂設施、商業廣告牌、餐飲攤點等;不得改變古樹名木的性質、功能,嚴禁利用古樹名木搞封建迷信等違法活動;未經特別約定,不得使用所捐資和認養的古樹名木肖像進行營利性活動。
(四)對古樹名木捐資和認養要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下進行,捐資和認養的雙方和有關單位、個人應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對古樹名木捐資和認養的范圍和認養的內容及形式
(一)范圍。捐資和認養對象為武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遠城區部分古樹名木名錄。單位庭院內、個人宅院內、產權有爭議或不明晰的古樹名木暫不列入范圍。
(二)認養內容。一是保護古樹名木不受人為破壞;二是負責古樹名木養護和管理工作,如防治病蟲害、除草、培土、施肥、澆灌、松土、排澇等。三是及時檢查古樹名木生長情況,發現嚴重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四是給古樹名木掛保護標志牌、制作認養牌、建立和維修保護欄等保護設施。認養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認養。
(三)認養形式。一是直接形式,即:由認養單位或個人直接出資金、出勞力,全面負責或部分負責養護、保護、建設、管理工作。二是委托形式,即:按認養協議規定并參照養護古樹名木的資金預算提供相應(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資)的認養金,委托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和管理。
認養期限每次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后可以重新申請續資續認。
三、捐資和認養單位和個人在捐資和認養期內,享有所捐資和認養的古樹名木的監護權、署名權。捐資和認養單位和個人可以出資制作具有個性特色的捐資和認養牌。捐資和認養牌應當署上捐資和認養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捐資和認養期限和捐資和認養內容。
認養期滿后,在同等條許下可以優先續認所認養的古樹名木。
四、倡導以捐資和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養護是一項新事物,各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切實重視并認真做好宣傳發動、組織管理及各項服務協調工作。對古樹名木的捐資和認養工作實行專人管理,負責接受申請、審查資格、頒發捐資或認養證書、建立捐資和認養檔案、定期檢查并通報和向社會公布捐資和認養情況;要及時總結捐資和認養古樹名木的經驗并加以推廣,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宣傳先進典型;對長期捐資和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對一次性捐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單位或個人,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