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環保局水禽養殖污染整治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水環境保護,改善城鄉公共衛生面貌,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加快推進全國生態市和省級綠色生態農業示范市創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實施《平湖市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20*-2010年)》,制訂水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合理調整、優化水禽養殖結構、布局和規模,劃定水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建立水禽養殖登記制度,全面轉變水禽養殖方式,加快現有水禽養殖場綜合整治。
20*—20*年,重點抓好廣陳塘、嘉興塘、六平申塘、乍嘉蘇航道等河道兩側以及城鎮建成區內養殖水禽的遷移;改變養殖方式,實行水禽上岸水塘養殖,禁止在河道內放養,建設水禽糞便厭氧處理池,實施禁養區外現有水禽養殖場綜合治理。
從20*年起全面禁止河道養殖水禽,所有水禽養殖場污染物達標排放,水禽養殖污染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劃定水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1.禁養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地下水取水井周圍200米,以及城鎮建成區為禁養區。禁養區內禁止水禽養殖,現有的水禽養殖場限期到20*年底前拆除或遷移,對到期未拆除或遷移的養殖場予以強制拆除。
2.限養區: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以及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規劃建設區域為限養區。限養區內限制水禽養殖,不準新建水禽養殖場,現有的水禽養殖場不得擴建或擴大養殖規模。
(二)建立水禽養殖登記制度
對本市新發展的水禽養殖戶實行養殖登記制度。由水禽養殖戶提出申請,經當地村審查后,報鎮、街道登記備案。對不符合規劃,污染物達不到排放要求的水禽養殖場,一律強制拆除。同時,嚴格禁止外來水禽養殖場遷移到本市區域。
(三)加強對現有禁養區外水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
1.對現有水禽養殖場實行水禽上岸筑塘養殖。在現有水禽棚舍邊筑塘放養,嚴禁水禽放入河道內養殖。建造水禽養殖污染物厭氧處理池,將活動場地的沖洗污水和放養池內沉淀物排入厭氧處理池,經過厭氧處理后再排入農田或河道,嚴禁污染物直接排入河道。同時,建造干糞堆場,干糞經過發酵后還田或生產生物有機肥。
2.現有水禽養殖場無法上岸養殖的,限期到20*年底前關停。
(四)對水禽集中養殖區開展聯合治污
各鎮、街道根據各自實際,有條件的對禁養區外水禽養殖相對集中區域開展聯合治污,全面上岸筑塘養殖,建立共用治污設施,實行統一治污、排灌分渠,減少重復投資,分戶建立干糞堆場,干糞經過發酵后還田或生產生物有機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農經局、環保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的市水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府辦、市農經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建設局、財政局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經局。各鎮、街道建立相應的水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導小組,加強對水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分工合作。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環保局負責對水禽養殖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市農經局負責水禽養殖場的管理工作,指導各鎮、街道搞好水禽集中養殖區整治規劃和水禽養殖污染治理;市水利局負責配合各鎮、街道對整治型水禽生態養殖小區內排灌渠道建設指導管理;市財政局在年度資金預算中安排水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各鎮、街道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水禽養殖業主必須根據政府要求落實各項養殖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水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強化政策引導作用。水禽整治型養殖小區內共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由市和鎮、街道各半承擔;整治型養殖小區內排灌基礎設施建設由市水利局安排項目專項資金,鎮、街道組織實施;對現有非禁養區內的散養戶污染治理資金由養殖業主承擔一半,鎮、街道和市專項資金各承擔25%,實行以獎代補;對禁養區內養殖戶的搬遷補助,市和鎮、街道按棚舍面積每平方米各補助15元。
(四)建立水禽養殖檔案。對經登記備案后新發展的水禽規模養殖戶建立養殖檔案,對現有規模水禽養殖戶補辦登記手續,健全養殖檔案,加強監督管理。
(五)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水資源保護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提高對我市水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保護水資源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