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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建立健全*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制度體系,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276號)的文件精神,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
按照“先易后難、由點及面、穩步推進”的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先以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項目評價”)為重點,采取項目單位自行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推進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二、評價類型
項目評價類型按評價階段的不同分為項目實施過程評價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項目實施過程評價是指對實施過程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項目完成結果評價是指項目完成后的總體績效評價。
三、實施范圍
凡年度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應實行項目評價。
四、組織方式和管理
項目評價實行計劃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評價工作,采取項目單位自行評價(以下簡稱“自評”)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項目單位自評
項目單位對實施范圍內的項目進行自評,自評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概況、項目績效目標、項目執行情況、自評結論、問題與建議、評價人員等。如項目實際績效與預期績效目標存在差異的,應在自評報告中做出詳細說明。
(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根據評價工作重點和預算管理要求,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每個預算年度選取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重點項目組織評價,并對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的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
五、評價方法和指標設置
(一)績效評價的具體操作方法。
1、目標比較法。指通過對財政支出產生的實際效果與預定目標的比較,分析完成目標或未完成目標的原因,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2、成本效益法。又稱投入產出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所產生的效益與付出的成本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3、綜合指數法。指在多種經濟效益指標計算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權數計算出綜合經濟效益指數,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4、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列舉所有影響成本與收益的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從而得出評價結果的方法。
5、歷史比較法。指將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時期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6、橫向比較法。指通過對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部門、單位間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7、專家評議法。指通過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評議,得出評價結果的方法。
8、問卷調查法。又稱公眾評判法,指通過設計不同形式的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發放,收集、分析調查問卷,進行評價和判斷的方法。
9、詢問查證法。指評價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正式或非正式會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了解評價對象的信息,從而形成初步判斷的方法。
10、財政部門和單位確定的其它評價方法。
(二)績效評價指標根據評價內容和設置要求,可分為基本指標和具體指標。
1、基本指標是對評價內容的概括性指標,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情況,不斷完善基本指標。
2、項目單位在進行自評時,側重于對項目執行情況特別是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在自評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中應包含對基本指標內容的分析與評價。
3、財政部門在組織實施項目評價時,將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項目績效的具體指標,具體指標由財政部門商單位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在設定、選用具體指標的基礎上,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便于評價結果的計算。
六、評價工作程序和規范
(一)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分為準備、實施和報告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
(1)確定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由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及預算管理要求確定。
(2)成立評價工作組。評價對象確定后,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和單位應由內部相關專業人員或聘請專家(專家可在績效評價專家庫中選取)成立評價工作組,負責制定評價方案、設置評價指標和標準、具體實施等。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價。
(3)下達評價通知。在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前,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應下達評價通知。主要包括評價目的、內容、任務、評價指標和標準、實施步驟等有關要求。
2、實施階段
(1)資料審核。評價工作組應對被評價部門(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被評價部門(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績效評價的形式包括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評價工作組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評價形式。
現場評價是指評價工作組到被評價部門(單位)或項目現場采取勘察、詢查、復核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
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工作組在對被評價部門(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
(3)綜合評價。評價工作組在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價。
3、報告階段
(1)撰寫報告。評價工作組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評價報告。評價報告要充分體現評價結果對績效目標的引導作用,做到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措施和建議切實可行。
(2)提交報告。評價工作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組織實施評價的財政部門提交評價報告,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3)結果反饋。評價工作組的評價報告經組織實施的財政部門和單位審定后,將評價結果通知被評價部門(單位)。
(4)歸檔存查。評價工作結束后,組織實施評價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評價報告等資料歸檔存查。
(二)績效評價工作規范。
1、所有參與評價的工作組人員應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并確保評價結果的獨立、客觀和公正。不得在規定程序之外對評價工作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2、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項目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監督和檢查項目評價工作的全面開展。
七、結果應用
(一)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將項目評價結果作為編報年度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的依據,并根據項目評價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對于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二)項目單位逾期不報送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的,視同該項目沒有達到預期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將對項目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進行檢查。
(三)財政部門將項目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財政支出(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于績效優良的項目單位,在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對于無正當理由未達到預期績效目標、以及對績效評價意見未實施整改的項目單位,在安排預算時應從緊考慮或不予安排。
(四)對被評價部門(單位)在申報項目過程中,采取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騙取專項資金的,或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截留或挪用項目資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除限期追回被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外,還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其中觸犯法律的,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被評價部門(單位)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資金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未按規定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