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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房保障部門:
為規范市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甬政發〔20*〕8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申請規定
(一)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區(以下簡稱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現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條件允許,可以申請實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請租金補貼。
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應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財產核定按市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調換、私房落政、住房解困舊房騰退、公房改戶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遷等原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出具具結書。
(四)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現居住集體宿舍、集資建房、承租自管公房(含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的,須由房屋產權方出具產權性質證明。
(五)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法定監護人要出具街道及以上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監護人為父母的除外)。
二、戶的認定
以市三區非農業戶口簿(含單位集體戶口)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傷殘軍人證等證件為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一)租住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賃合同為一戶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產管理部門批復文件的住戶名單為一戶認定;
(三)租住落實政策私有住房或宗教產住房的,以落實政策前認定的租賃戶數為一戶認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借私有住房(含*年12月17日前已實際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農業戶口薄、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借房協議為一戶認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戶認定。
三、家庭人口與建筑面積計算
(一)家庭人口計算
1.具有市三區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孫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在*、*、*、鄞州、鎮海、北侖六區(以下簡稱市六區)內無住房的,可作為家庭人口計算。
2.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雖不在市三區,但實際與申請人生活居住在市三區的,可將該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計入家庭人口數。
3.雖有非農業戶口,在申請日未滿18周歲的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列入原遷出地計算);至申請日已滿18周歲的直系親屬,計入現戶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4.原為市三區有非農業戶口,但因下列情況之一,現不在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家庭人員,可將其計入家庭人口: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2)未婚現役軍人;
(3)在野外工作(如地質、遠洋等)的人員;
(4)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5)臨時出境,仍要回市三區居住的人員。
5.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歸屬以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為準;子女已滿18周歲的,以居民戶口簿為準。
6.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戶口在市三區的,戶口注冊地與申請人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計算家庭人口,并要在申請領取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手續前辦理好戶口遷移手續。
7.原屬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請日戶籍遷入申請人處不滿12個月的,除出生、結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若原遷出地符合申請條件的可列入原遷出地家庭人口計算。
8.已申請登記的家庭成員,不能重復計算家庭人口。
9.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傷殘軍人證等證件認定,包括持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建筑面積計算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自有建筑面積和公攤建筑面積,具體按下列分類計算:
1.已明確建筑面積的,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相關憑證未明確建筑面積的,住房結構屬磚混三等按磚混二等規定(即按房改房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結構屬磚木、木結構的,若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比例系數在1.35以上的按1.35計算,小于1.35的,按實計算;共有產權的房產建筑面積,按產權證載明的份額計算,產權證上未載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額計算;市六區內農村自建房無房屋產權證,但有批地建房資料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非住宅房產視同住宅建筑面積計算。
2.建筑面積未明確的,申請人應提供由測繪機構測繪的建筑面積。
3.至申請日,自有住房在5年內轉讓的,其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積應當計入。
4.離婚戶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已滿12個月的方可申請,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積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計算:
(1)離婚前已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住房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離婚前購買的該套住房的50%的建筑面積計算。
(2)離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公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承租的住房使用權歸一方,另一方住房自行解決的,該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自行解決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時止的,應按實際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另一方獲得住房補償金的,應折算成相應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按離婚當年同地段同結構房屋的房改市場價全額折算。
(3)離婚前夫妻雙方共有的自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將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按50%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產權份額的,建筑面積按份額計算;未明確或有住房補償金的,按50%的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
離婚前已出售的住房,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參照上述離婚戶建筑面積計算(1)至(3)的規定核定建筑面積。
5.申請人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含農村拆遷)項目時,選擇貨幣補償尚未購房,自拆遷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按拆遷補償協議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選擇直接安置住房或貨幣補償、自選安置已購房的,則按安置的住房或已選購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以被拆遷人或家庭成員名義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含農村拆遷)項目時,享受拆遷低限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自拆遷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其享受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積按50%認定。
上述拆遷建筑面積計算,他處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
6.至申請日,戶口在父母處或子女處滿三年及以上,且父母或子女住房尚在的,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父母或子女住房建筑面積及人口合并計算。
7.原戶口和住房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歸正人員,回市三區后無房居住的,應區別對待:
(1)原家庭人員和住房未發生變化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2)原家庭人員結構、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住房已改戶(不含父母之間改戶)的,由市或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查確無住房的,可按無房戶計算。
8.至申請日,為改善居住條件最近5年內將一套住房出售,出售后一年內另購一套住房或先購房后一年內將原一套住房出售的,則以兩套住房中建筑面積大的一套計算建筑面積;至申請日,5年內將兩套住房中的一套轉讓,或承租兩套公房將其中一套改戶的,應合并計算兩套住房的建筑面積;如轉讓或改戶給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應計入受讓或現承租人家庭。
9.原住房產權人死亡,應辦妥繼承公證手續,按繼承份額計算建筑面積;未辦妥繼承公證手續的,實際居住使用人按實際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四、租金補貼、配租面積標準及租金補貼發放
(一)租金補貼標準、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租金減免標準,按市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的市甬建發〔20*〕378號《關于公布廉租住房有關租金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配租住房面積標準
1.人口1一2人,配租建筑面積約36平方米;
2.人口3人,配租建筑面積約54平方米;
3.人口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積約72平方米。
按上述建筑面積標準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積戶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不能再享受租金補貼。
(三)租金補貼發放
區住房保障部門與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市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按協議約定發放租金補貼。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為戶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按協議約定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指定的部門領取可補貼租金額。
租金補貼的家庭為無房戶的,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雙方向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證》手續,然后持《房屋租賃登記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按協議約定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指定的部門領取可補貼租金額。實際所租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補貼金額的部分由補貼戶自行承擔。
(四)區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租金補貼、配租住房和租金減免的結果應予以公布。每月將核準的租金補貼、配租住房、租金減免名單清冊報市建設委員會備案,按時上報廉租住房實施情況月統計表。
五、實物配租后原住房的處理
(一)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市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規定辦理:
1.原住房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單位將所租房屋使用權收回,納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2.原住房為承租私有住房、軍產或宗教產住房的,由產權人將所租住房收回;
3.原住房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積按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其余建筑面積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二)廉租住房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原配租住房應予騰退。
六、相關規定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已有拆遷許可證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的,應按拆遷規定辦理,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請,安置后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自拆遷協議簽訂的次月起,再享受3個月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需要核查的房產檔案名單清冊送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應積極配合,認真地核查申請人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規范的廉租住房檔案,應有封面目錄和名單清冊,并建立數字化檢索系統。
(四)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須每年如實填報《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狀況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家庭填報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匯總,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報市建設委員會、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五)本指導意見適用市三區廉租住房的管理。
(六)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委員會20*年11月14日印發的《關于*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指導意見》(甬建函〔20*〕382號)同時廢止。
按甬政發〔2005〕92號文件規定已經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按《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和甬建發〔20*〕378號文件中租金補貼標準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額的,從2008年1月1日起補發。
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公告開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受理的,按《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新增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從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廉租住房。
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公告開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后受理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經核準符合條件的,從核準的次月起享受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