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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區漁業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保障漁業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區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31號令)、《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度?,F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合理規劃、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保持穩定、有利發展”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起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對于外蕩水域,本次發放養殖證在原使用權屬保持不變的基礎上進行。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區范圍內實施養殖證制度,進一步穩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保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起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障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運作機制;依法管理養殖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一)養殖證是生產者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勞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扶持政策。養殖證是判斷水域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
(二)養殖證是生產者申請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水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資格等項目申報的主要依據。
(三)養殖證是規范持證人在使用漁業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應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操作、保護環境,并嚴格按照養殖證所規定的養殖區域、類型、方式等內容進行生產活動的行為準則。
三、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內容
(一)養殖證發放主體是*區人民政府。區農林發展局負責全區范圍內漁業水域養殖證的審核、報批工作。
(二)養殖證分紅證和綠證兩種。紅證發放范圍為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綠證發放范圍為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
(三)發證的范圍:國有外蕩、魚塘養殖水域,村、組集體所有的魚塘,國有及集體所有的水庫以及其它臨時養殖區的水域。
本次發證原則上統一發到具有水域使用權的行政村及有關單位。村民小組所有的魚塘,養殖證由該村民小組所在的村代為統一申領和管理。為了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所有養殖承包戶的基本情況及變動情況都應登記在養殖證上。
(四)養殖證期限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和養殖方式確定:池塘最長不超過30年,外蕩最長不超過10年,臨時養殖區不超過2年。
(五)養殖證的發放程序:
1.申請和受理。使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向區農林發展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養殖水域使用申請書一式三份;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份;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各一份。
2.審核。區農林發展局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鄉鎮和村等相關人員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區農林發展局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對經初步審核后符合規定,準備報批發證的,須在申請的水域所在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7天,有爭議的暫緩發放。
4.批準。對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區農林發展局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區農林發展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登記造冊,對頒證水域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養殖證制度相關問題的政策處理
(一)*年外蕩水域定權發證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權的單位無力開發,后經政府協調,多方合作開發的養殖水域,應維護養殖經營現狀,但養殖證發放給持原使用權證單位。
(二)下列兩種情況暫緩發放養殖證:使用權屬或界限有爭議的漁業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權證,但目前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或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的漁業水域。
(三)西部山塘水庫有養殖、調蓄、行洪、灌溉、供水、發電等多種功能,在不影響其它功能發揮的情況下,發給臨時養殖證。在養殖功能與主功能發生矛盾時,應服從主功能。
(四)養殖證實行驗審、核準制度,未按規定進行驗審、核準的養殖證自動失效。
(五)取得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活動。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荒蕪滿一年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
(六)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區農林發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五、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工作步驟
(一)成立機構。實施養殖證制度,是一項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為此,區政府成立養殖證發放領導小組并建立具體辦事機構,漁業重點鄉鎮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其它鄉鎮應有專人負責,保證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啟用《*區人民政府水產養殖使用證專用章》、《*區人民政府水產養殖使用證核準章》。
(二)制定方案。區農林發展局要根據本地實施制定出養殖證發放的具體工作計劃和方案,確保發證工作按時高質量完成。
(三)宣傳發動。由區農林發展局負責,各有關部門和鄉鎮密切配合,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發動,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人員培訓。區農林發展局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發證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工作質量。
(五)調查摸底。區農林發展局牽頭組織人員,對全區水域使用、養殖生產及漁村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填寫調查登記表,對水域作圖標志,建立檔案材料。
(六)執法檢查。區農林發展局要加大水產養殖管理執法檢查力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養殖管理執法檢查,推動養殖證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