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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多形式、多渠道上市,提高企業資本運作能力,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縣企業上市工作、完善上市培育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積極培育企業上市
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原則,對上市培育對象、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給予政策扶持,培育企業上市。
對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創新意識強,經審計后上一年度盈利(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除外),有可能在三年內上市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縣上市辦審查,縣上市領導小組批準后確定為上市培育對象。
對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啟動上市程序的企業,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基本符合上市要求,預計二年內有可能上市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縣上市辦審查,縣上市領導小組批準后確定為擬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內外主要證券市場主板或創業板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IPO),或者通過注入本地資產實現買殼上市的企業。在產權、OTCBB等市場實現股權流動的不在此列。
上市培育對象有效期三年,擬上市公司有效期二年,期滿后須重新申報。因自身或政策變化對上市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上市培育對象、擬上市公司,縣上市辦可終止其資格。
二、進一步完善上市培育政策
企業在上市過程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業在規范重組過程中,涉及辦理房產證、土地證、產權登記、產權交易、土地房屋測繪等各項地方性規費(不含土地出讓金)原則上只收取工本費。
(二)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權益變化部分所涉稅收按規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在鄉鎮街道扶持工業經濟發展。
(三)股權、土地、房產等資產因上市需要在控股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轉讓,權益變化部分所涉稅收按規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給鄉鎮街道扶持工業經濟發展;在控股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轉讓但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化的,權益變化部分所涉稅收按規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在鄉鎮街道扶持工業經濟發展。
(四)企業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審計調整增加利潤從而增加的稅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在鄉鎮街道扶持工業經濟發展。
(五)企業原來享受的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增加的稅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在鄉鎮街道扶持工業經濟發展。
(六)企業在投資高新技術項目、市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時,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資金和財政扶持資金。
(七)企業進入券商輔導期給予補助60萬元,企業首發公開上市并將上市募集的資金70%投資*的,獎勵發起人300萬元(分5年兌現,第一年獎勵100萬元,以后每年50萬元);買殼上市并相對控股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并將上市公司總部遷至*的再獎勵200萬元(分5年兌現,第一年100萬元,以后每年25萬元)。境外上市的企業,需提供有關上市及募集資金進入境內公司的證明,并經縣上市辦確認。
(八)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本地工業項目的,其在工業用地招標評分時給予適當加分。
(九)在上市過程中企業享受上市扶持政策的部分不再重復享受社會貢獻獎。
(十)企業上市前按照本意見享受的政府扶持資金所有權歸屬政府。由縣上市辦、財政局與其簽訂培育上市協議,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3年內上市、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內上市的,無償讓渡給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上市的,取消并收回所有上市優惠政策中所兌現的優惠部分;培育期間如發生重大不利上市事項的,取消兌現扶持政策。
三、合力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全縣企業上市工作由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由縣上市辦具體牽頭負責,各部門要把促進企業上市列為重要的工作內容。縣政府對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上市培育對象予以重點支持。縣上市辦負責上市培育對象、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規劃、培育、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重大問題由縣上市辦牽頭協調,會同相關部門確認,領導小組批準后以“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強化綜合服務功能。發改、經貿、財政、國土、建設、稅務、工商、環保、質監、勞動保障、人行、銀監等部門對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努力為上市培育對象、擬上市公司提供優質服務,合力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
(三)強化工作責任考核制度。各鄉鎮、街道安排專人負責企業上市工作,并統一納入園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每設立一家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年終考核加0.5分,每收到一家公開發行上市受理函的加0.5分,每上市成功一家加1分。
本意見由縣上市辦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政發〔20*〕5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