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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投資者到開發區投資設立生產型工業企業,享受下列財政獎勵政策。
(一)企業從設立之月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分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二)企業從投產之月起5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分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到開發區投資創業,享受下列財政獎勵政策。
(一)企業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之月起,生產型工業企業2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分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二)生產型工業企業在公司設立之月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分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三)企業進入開發區時為境內企業,中途與境外投資者合資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兌現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對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按剩余優惠年限計算兌現增值稅、營業稅獎勵政策。
(四)外商投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按照境內投資者政策兌現。
三、農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
(一)被命名為市、縣級農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財政貼息、科研經費補助等相關政策;涉及與上繳稅收相關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照本意見相關政策執行。
(二)被命名為省級及省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如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文件規定有更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四、市區生產型工業企業遷至各開發區后的財政獎勵政策。
(一)市區已改制并已享受改制優惠政策的企業,不論采用何種改制形式和注冊登記方式,遷移到開發區后,其原改制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開發區有關優惠政策期限長于改制優惠政策期限的,其剩余年限內企業上繳地方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合計數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部分(環比計算),按開發區財政分成比例計算全額獎勵給企業。
(二)市區非改制企業遷移到開發區,從投產之月起3年內繳納地方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合計數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部分(環比計算),按開發區財政分成比例計算全額獎勵給企業。
(三)市區各開發區相互遷移的企業,在扣除其在原開發區已享受優惠政策年限后計算兌現財政獎勵政策。
(四)面上優惠政策由開發區兌現的,按開發區財政分成比例執行。
五、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企業全面達到項目竣工復核驗收要求的,足額享受財政獎勵政策;未完成協議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按投資到位比例兌現財政獎勵政策,其中投資到位比例低于50%的,取消財政獎勵政策。
(二)土地利用符合規定條件,對土地空置且不配合政府處理的,取消財政獎勵政策。
(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符合相關規定。
六、新老優惠政策的銜接。
(一)市區各開發區涉及與稅收掛鉤的財政獎勵政策,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引進的企業(以投資協議時間為準,下同)按衢政發〔20*〕16號、〔20*〕73號、〔20*〕57號文件執行,其中:衢政發〔20*〕16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政策停止執行。20*年1月1日之后引進的企業,按本意見執行。
(二)市區各開發區企業有關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招商引資獎勵政策,按市政府有關文件政策執行。
(三)市區各開發區企業有關出口創匯獎勵政策,不論新老企業,均按衢政發〔20*〕11號文件執行。
七、市有關部門在認定或申報開發區范圍內企業享受民政福利、資源綜合利用、高新技術、農業龍頭企業等國家減免稅政策時,應事先征求相關開發區管委會意見。
八、本意見適用范圍為浙江*經濟開發區(含雙港工業功能區)、浙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浙江衢江經濟開發區。市區范圍內鄉鎮工業功能區由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參照本意見另行制定財政獎勵政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九、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遇到省級和省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調整財政政策的,按調整的政策規定執行。市政府以前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十、本意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區各省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