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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大連池管委會,中、省、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中直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市殘疾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開展,經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決定,由各級地稅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費征收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代征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私營、民政局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中、省直單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按照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職工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的政府性專項基金。即: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末實際在崗殘疾人數)×本地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
全市各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的其他類型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私營、民政局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中、省直單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年審,由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負責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繳納。全市統一年度審核時限為每年4月份。在年度審核期限內,各用人單位須持本單位在崗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和用工手續及復印件、上年度單位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勞動工資手冊、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及復印件等資料,到殘聯所屬就業機構進行年審。領取《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核定應繳保障金數額。
(二)保障金征收時限:每年的屬于地稅代征的各用人單位,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將核定的各用人單位繳款額提供給本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由各用人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申報并繳納保障金。
(三)對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審的用人單位,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足額征收保障金。
(四)達到規定安置殘疾人比例的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審批表》,未達到規定安置殘疾人比例且交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情況手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審批表》和保障金繳款憑證參加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用工年檢。
三、數據傳遞
為了切實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與本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要密切協作,做好數據信息傳遞工作。各級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權限,將上年度本級用人單位基礎資料通過網絡傳遞給本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作為保障金年審依據。
各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在年審工作結束后,將年審情況通過網絡傳遞給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作為保障金代征依據。
四、保障金繳庫
(一)市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保障金中應上繳省殘疾人就業服務管理中心的20%作為省級收入部分)作為市級收入,直接繳入市財政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二)各地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的各類用人單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規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則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管理辦法執行。
五、代征經費
各級殘聯所屬就業機構可將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代征保障金總額的10%作為管理費用支付給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用于補助代征工作經費。費用撥付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
六、監督檢查
保障金是一項關系民生和殘疾人就業大局的政府性專項基金,具有極強的政策性。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保障金征繳工作,確保保障金征繳計劃按時足額完成。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于每年年底對全市保障金代征工作進行全面檢查、考評,并將檢查、考評結果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