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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依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4]50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參保范圍的界定
(一)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經同級或上級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核定人員編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人事部門確定工資標準、人員編制經費由財政全額補助、差額補助和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事業單位除外)及其在編職工。
2、機關和實行職級工資制事業單位中的在編工勤人員。
3、駐連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職工及非編正式職工(指經軍隊軍以上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無軍籍職工)。
4、各級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社團組織及其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在編專職工作人員。
(二)原已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但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單位和職工,應于2004年年底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三)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檔案工資,包括:
1、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或軍隊服務津貼、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附一)。
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并實行五項社會保險統一繳納。(四)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進行核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原已按《大連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參保人員,其單位繳費比例不變,個人繳費比例從2004年7月1日起,由4%調整為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一)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應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委或其他機關批準成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大連市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管理手冊》和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名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二)參保單位應于每月1日-10日持《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表》和相應內容的計算機軟盤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
(三)參保單位人員與工資發生增減變動的,應在變動當月,持經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準的人員與工資增減變動手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填報《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人員增減變動表》。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攫B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信息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個人保險編號、參加工作時間、首次投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個人繳費金額、利息等。
(二)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公布的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2004年7月1日后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做為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三)參保職工入學、參軍期間,其個人帳戶封存,按規定計息。職工重新就業后,可按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封存前后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計算。
(四)參保職工調入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其個人帳戶封存,按規定計息。在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退休的,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一次性支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五)參保職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按規定計息。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有關規定重新參保繳費的,其服刑或勞動教養之前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跨統籌范圍調入人員,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職工調入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單獨記載,調入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
由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單位調入事業單位的人員,自調入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記載為視同繳費年限。
(七)職工跨統籌范圍調出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前應按規定補繳,并繳納相應的利息和滯納金。不補繳的,欠費期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職工調入企業后,自調入企業之月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原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調入企業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個人帳戶額與在企業期間的個人帳戶額合并計算。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
《辦法》實施后辦理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包括以下幾項:
(一)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補貼(附二)。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個人帳戶養老金發放至職工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為止。
(四)部分人員享受的補貼項目(附三)。
(五)離退休(職)人員死亡撫恤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支付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同意辦理提前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養老金減發2%(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貼不減發)。其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2%)。
八、其他相關問題
(一)《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支付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原單位須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改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審核表》、《機關事業單位工改后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審核表》,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備案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辦法》頒布實施后,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20日將養老金劃撥至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個人儲蓄帳戶。
(三)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單位應到人事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持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金,辦理養老金支付事宜。
(四)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須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三年,且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方可按事業單位女工人退休條件辦理退休并核發養老金。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離退休(職)人員生存狀況進行認定,凡單位不能按時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養老金,待情況查明后另行結算。對虛報冒領養老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六)參保單位撤銷,其離退休(職)人員須由單位主管部門或指定單位負責管理。
(七)離退休(職)人員自辦理離退休(職)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死亡的次月停發養老金。
(八)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調整養老待遇時,單位應到同級人事部門辦理待遇調整手續,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調整養老待遇。
九、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按其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