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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合力構建我市重點建設推進機制,創造重點建設更加優良的投資環境、發展環境和服務環境,確保重點建設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重點建設聯席會議是由與重點建設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從宏觀層面上共同推進重點建設的制度平臺,著重研究重點建設資源保障和政策扶持辦法,及時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和實施中涉及規劃、土地、環保、資金、征遷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制定落實相應的工作措施。
第三條重點建設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建管局、建設局、銀監分局、重點辦,市直各開發區(園區、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政府共同組成。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市政府領導、邀請其它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重點辦負責日常事務。
第四條根據各階段重點建設推進工作的需要,聯席會議原則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中旬召開,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聯席會議由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參加。
第五條根據各部門的要求和重點建設推進過程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市重點辦提出聯席會議需要研究解決的議題。
第六條聯席會議對有關議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制訂相應的政策、辦法和措施加以落實。對重要議題議決的意見,經市重點建設工程領導小組審核后發文。
第七條對聯席會議上暫不能議決的議題,相關部門應在會后進行專門研究,并及時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對重點建設聯席會議相關議題和議決的工作意見,由市重點辦負責做好跟蹤、督促、反饋工作。
第九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