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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藥品監管部門,我們在加大藥品市場監管力度的同時,應該充分重視涉藥單位自身的利益。“以人為本”這是我們一直奉行的監管理念,怎樣把“以人為本”落到實處,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話題。堅持“以人為本”的藥品監管理念,就是要把最廣大的監管相對人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進行藥品監管工作的各項改革和決策時,首先務必考慮絕大多數監管相對人的承受能力,善于從政策取向上找準不同類型的監管相對人的具體利益的結合點,特別是要著重維護困難的藥品監管相對人的群體利益,同時也要體現最廣大藥品監管相對人的共同利益。這是關系到整個國家藥品監管工作大局的重大問題,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
“以人為本”在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體現,從大的方面來講,有藥品生產(經營)的許可、GMP(GSP)證書的發證以及對違法涉藥單位的處罰尺度等問題,這都是涉及廣大藥品監管相對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決策起來必須慎之又慎;從小的方面來講,我們在日常的藥品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每一項決策都與監管相對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為了更好的落實我們“以人為本”的藥品監管理念,筆者在此提出幾點建議:
1、農忙季節,除群眾舉報外,應不檢查或盡量少檢查農村衛生所和鄉村藥店;
2、在診所就診的患者和在藥店購藥的顧客較多時,應不進行檢查;
3、在涉藥單位事前沒有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培訓和告知的情況下,應重檢查輕處罰或者不處罰;
4、對檢查出的不規范的經營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時,應該在無顧客的情況下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5、每季度召開一次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例會,通報本季度檢查情況,把涉嫌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6、對于涉及藥品質量問題的案件應嚴厲處罰,對于非藥品質量問題的違規行為應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總之,“以人為本”的藥品監管理念,強調的是在監督的基礎上,構建行政執法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和諧關系,除個別嚴重制售假劣者應給予嚴懲外,對絕大多數企業或個人的一般違法行為,應把查處作為手段,把“幫、促”作為目的,真正達到我們檢查時,相對人不逃避,不害怕進而主動配合我們的工作。使我們的執法工作向著和諧、順暢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