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貪污賄賂案件判決引發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最近,*縣查處的原*縣建設環保局主要領導違紀違法案,一審法院以當事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一審法院重審則以當事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二審法院以當事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從這起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看出,在辦案實踐中,因證據的反復和變化,特別是證言材料易發生變化,使得案件定性反復,出現不穩定。筆者在此就證據的不穩定性及其成因與對策談點膚淺認識。
一、證據不穩定的幾種表現
1、具有隱蔽性。大多案件特別是經濟案件,違紀者事前有準備,作案隱蔽,且直接證據深藏于當事人的記憶中,證據難以收集,當事人為了掩蓋違紀事實,常會制造一些假象,甚至互相串供。有的以所得款項已為公家辦事開支了或以領導知道為由等時供時翻,成造證據的不穩定性。
2、具有易變性。我們辦案中獲取的言詞證據一般都是人證,這些人證材料對事情經過的復述具有較強的可變性;同時也因當事人文化程度、心理狀態、表達能力、記憶能力等影響,證言材料失真的可能性也比較大。如賄賂案件的直接證據多為行賄人,與案件有著某種利害關系。因受利益因素等影響,證言材料真假難辯不確定。
3、具有局限性。有些案件直接作案人員比較少,且沒有明顯的被害人,也往往沒有直接的旁證證人,因此易形成“一對一”的局面。同時受方方面面的影響,有的單位(部門)或個人為掩蓋事實真相采取巧立名目、出具收據等虛假證據,使得辦案人員一時難以獲取真實有效證據。
4、證人拒絕作證或隨意改變證詞。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證人不作證、亂作證、甚至作假證的現象,對此不盡義務的情況,法律上又沒有具體規定。現實中只強調證人的義務而忽視了證人的權利。辦案人員所能做的只能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究其原因是證人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別在證人面臨打擊報復時得不到及時救助。對證人不作證、亂作證、甚至作假證的行為缺乏制約機制。
二、導致證據不穩定的原因
在辦案過程中,普遍存在證據的不穩定性,其中原因較為復雜,有社會環境、個人利益及對反腐認識等因素。除這些外部因素外,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沒有到位也是產生證據不穩定的主要原因。
1、忽略間接證據的收集。辦案人員只注重直接證據的收集,沒有考慮證據鏈收集完整證據。間接證據不僅可以鑒別、印證直接證據,而且在直接證據難以獲取的情況下,有時可以靠完整的間接證據定案。
2、忽略證據的證明力。實踐中,辦案人員對所取得的證據不做深入推敲,滿足現狀,造成許多證據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沒有注重證據的派它性;對物證書證材料沒有經過科學鑒定固定證據。
3、忽略對證人的研究。只強調證人作證的義務,致使證人失去作證的信心和勇氣,甚至由于辦案人員方法不當,使證人產生壓力,為此獲取的證據難免不穩定或出現反復。
4、忽略辦案措施的運用。辦案實踐中,有些證據反復變化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及時運用辦案措施,采取單一的調查,錯過了時機,給其串供機會,未能獲取固定的證據。
三、固定證據的對策
1、采取合法秩序,客觀收集證據。辦案人員要切實轉變觀念,依照法定程序從客觀實際出發,全面收集證據,堅持既重視收集違紀當事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又要注意發現證明違紀發生的間接證據以及再生證據;既要重視收集有問題的證據,又要注意收集無問題的證據。并從中加以分析,對合理之處應該予以肯定。絕不能采用哄、騙、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
2、講究辦案方法,利用好辦案手段。細節決定成敗是一句至理名言,那些能證明案情的關鍵證據往往處于不易被人發現或者重視的環節。因此,我們在收集證據時必須深入細致,不能粗枝大葉。如問話時對有關情節要問細,以便排查矛盾,并盡可能準確地復現違紀經過。對物證、書證材料要及時收集,并恬當使用“兩規兩指”辦案措施,促使案件突破。
3、外圍調查要細實。要改變那種先取得口供材料,通過違紀人員的口供來獲得其它證據,要由那種“由供到證”轉到“由證到供”的調查模式,把調查的重點轉到實物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收集上來。
4、健全制度,把證據納入法紀管理。一是要建立一套證人作證制度,對證人制定一系列保護措施,包括事前和事后保護;對證人實行經濟補償或獎勵,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證人獎勵和經濟補償的辦法;對證人不作證或作假證、肆意變證者,要制定具體的追究辦法。二是要設定從重從輕處罰措施,對翻供、串供,銷毀證據材料等行為,明確規定處罰標準及規定量刑量紀從重上限,保證具體工作中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