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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海城、附城兩鎮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期間,兩鎮黨委書記均因公外出,雖不負重要領導責任,但負有集體領導責任。決定責成海城、附城兩鎮黨委向縣委作出書面檢查,并做出整改工作方案……”這是20**市海豐縣委組織部發出的《關于對海城鎮、附城鎮發生群性越級上訪事件的問責通報》。它是**市實行基層黨委問責制后對基層黨委及有關領導成員進行的首次問責舉措。
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是黨的各級組織在新形勢下面臨的重要課題。基層黨委問責制,是**市為此作出的積極探索。所謂“問責制”,是指對黨委、政府及其領導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范黨委政府的權力和領導干部的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市從20**年8月開始,陸續在全市范圍實施,在六大方面規定29項應該問責的情況,幾乎囊括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目前面臨的各種實際問題,實現了對基層領導干部的“實時在線”全方位動態監管。
對黨員干部的管理,過去往往偏重對違法違紀責任的追究,而忽視對政治責任的追究。特別是有些基層黨委成員工作干好干壞一個樣,出現矛盾或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干脆往上推,有責任往往也多由主要領導承擔。**實行的基層黨委問責制既不同于一般的績效考評辦法,也不同于處理干部違紀的紀律法規,而是介于兩者之間,把紀律、法律管不到的這片空白地帶用制度規范起來。**市根據基層黨委的工作職責和要求,對問責制范圍作了科學合理的界定,對發生的問題區分不同責任,一旦再出現有職不司,有責不負的現象,就相應追究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使得基層黨委領導班子必須通力合作,有效地負起應負的責任,同時也可解決班子成員和其他黨員干部苦樂不均的現象,進而調動整體積極性。
實行基層黨委問責制,對于加強新形勢下的領導干部作風建設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市的基層干部說:“以前干好干壞差不多,不到出大事的時候,不會有什么政治風險。現在則完全不同,責任分擔到了每一個責任人身上,誰失職就問責誰。壓力大好多。”基層群眾則普遍反映:“如今干部的工作作風完全轉變了,工作熱情更高,責任感更強,服務更到位了。”
基層黨委及其領導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了,就能有效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在**市率先試行基層黨委問責制的海豐縣這兩年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難怪廣東省委副書記劉玉浦對**市的這一探索做了這樣的評價:“基層黨委問責制有利于干部的管理,有利于基層組織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這是先進性教育活動取得的一項制度成果,是一個創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