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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煤礦的專項整治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工作。具體組織實施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各旗縣區、重點產煤鄉鎮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統一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和關閉工作。
二、工作重點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5號令)和《繼續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重點檢查驗收近年來發生傷亡事故的煤礦和安全程度評價被評為C、D類的煤礦以及各類非法煤礦毀閉情況。
三、關閉礦井范圍
(一)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由市人民政府報請或通知有關部門注銷各類證照,在限期內一律關閉。
1.非法建設、技改和生產的;
2.經檢查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的;
3.技改及基建礦井不按依法批準方案實施的;
4.水下、火下、建筑物下采煤未經旗縣區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的:
(二)對度評價結果為A、B類的煤礦和今年重新評價批準為B類以上的煤礦以及本次檢查驗收合格的煤礦,要對照《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第六條規定立即進行整改,做好依法申辦《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準備工作。凡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各類煤礦,屆時一律依法予以關閉。
(三)為防止煤礦瓦斯事故及有害氣體事故的發生,各煤礦都要按照《自治區煤炭工業局關于做好煤礦礦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煤礦礦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凡未進行礦井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的礦井,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按不合格處理,下年度仍未進行鑒定的礦井,將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四、職責劃分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煤礦安全程度評價結果,對評價為C、D類且今年未獲得批準升為B類以上的煤礦收回煤炭生產許可證并上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依法吊銷本次驗收不合格決定關閉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二)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權限負責查處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旗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度評價結果為C、D類且今年未獲得批準為B類以上的煤礦收回采礦許可證,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依法吊銷本次驗收不合格決定關閉煤礦的采礦許可證。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吊銷本次驗收不合格決定關閉煤礦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吊銷本次驗收不合格決定關閉煤礦的火工品儲存證和使用證,并及時收繳火工用品。
(五)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要積極配合好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驗收工作,并負責對C、D級煤礦的重新確認驗收工作。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市、旗縣區和煤礦同時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內容包括:
1.汛期煤礦“三防”預案制定情況;
2.排查各類安全生產隱患情況;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貫徹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5.被評為C、D類且今年仍未批準升為B類以上的煤礦停產整頓情況。
第二階段。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驗收組,對評價結果為C、D類且今年仍未批準升級為B類以上的煤礦對照標準進行逐個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例》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煤礦和非法礦井進行全面排查,確定關閉煤礦名單,依法下達關閉煤礦行政處罰決定,并通知其法人代表。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程度評價已達到A、B級煤礦進行全面復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達不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煤礦要及時上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階段。對已確定關閉煤礦的相關證照依法上報有關部門吊銷,由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轄區關閉煤礦實施“三不留一毀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