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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處違紀案件,歷來是懲治違紀行為、震懾腐敗分子最嚴厲、最激烈也最有效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的轉型,人事改革的推進,在實際工作中難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惑。主要表現在:
一是案件線索的短缺性。以筆者所在紀檢監察機關為例,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信訪件只有135件,這和一個擁有70多萬人口的大縣是很不相稱的。究其原因,除一些客觀原因外,譬如一些單位、部門存在互相推諉扯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負責現象。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舉報人思想認識上有偏差,存在誤區。一則誤以為只有越級上訪才能引起上級的注意和重視。二則誤以為必須找到當地黨委、政府的一把手事情才能辦妥、問題才能解決。導致出現一方面信訪總量減少,另一方面越級訪、重復訪、集體訪不斷增多的怪現象。
二是涉案對象的多元性。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一些企事業單位轉制,干部職工身份置換,在查辦案件當中,對于涉案的一些外出務工黨員(包括當事人或證人),單位不知其去向,家人不愿提供其聯系方式,即便提供了也不愿回來配合調查。
三是辦案手段的局限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最強硬的措施和手段無非是“兩指”、“兩規”,其它的就是諸如查詢復制要求提供或暫扣、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會議記錄、工作筆記、賬冊、物品等。還有一條規定: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細則》又規定:與調查人、受侵害人和證人談話時,如進行錄音、拍照、攝像,應事先告知本人。如果被談話人不同意,這項措施就不能采取,就不可避免被談話人因擔心一旦簽了字就要承擔后果而拒簽字的情況。
四是追繳違紀款的艱難性。在實際工作中,對于輕微違紀,但必須追繳其違紀款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均無強制性措施。只有通過反復做思想工作,幫助其提高認識,敦促其自覺繳款。這種方式方法往往起不到明顯效果,違紀款不能如數追繳到位,使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大打折扣。
五是定性量紀的隨意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于20*年12月31日正式頒布。《條例》對各類違紀行為均作出了具體的、相應的處分檔次。如很多款條例中都有如下表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如果審理工作人員思想上有欲褊袒或報復的意念,量紀時處分檔次完全可就輕或就重,出現定性量紀的隨意性。
針對這些困惑和矛盾,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要大力推行紀檢監察信訪公開,多渠道挖掘案件線索。首先搞好宣傳,將受理信訪的范圍、調查過程、處理結果公開。引導群眾依法信訪,避免、減少“三訪”,同時拓寬、暢通信訪渠道,挖掘案件線索。①發揮基層信訪信息員的作用,要求定期上報信息,為確保信息質量,加大培訓力度。②加強與公、檢、法、物價、審計、財政、減負辦等單位的聯系溝通。③設立中心鄉鎮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接待站,方便群眾,減少越級上訪。
二、要推進基層黨組織的建設,規范對黨員的管理。要求每位黨員必須參加黨組織活動,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對長期不過組織生活,脫離黨組織的,嚴格按《黨章》規定辦,該勸其退黨的勸其退黨,該除名的除名。對外出務工黨員,可借鑒計生部門對流動人口管理的方法,對打工人員密集的地方設立臨時黨支部。
三、要充分發揮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各職能部門間的配合。當前,在一些地方,腐敗已滲透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和規律,這就決定了單靠任何一個部門的手段和力量,都難以適應查辦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要求各執紀執法部門通力合作,既相互協同作戰,又各自行使職能,綜合運用職能部門的人才、信息、職能、手段、財力資源優勢,形成查辦大要案的整體合力,并努力使組織協調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
四、要嚴格執紀,不偏不倚。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具備堅定的政治信念,堅強的黨性原則,具有剛正不阿、嫉惡如仇的品質,具有熱愛紀檢監察事業的敬業精神,具有護衛黨的健康肌體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這樣才能嚴格執紀,不偏不倚,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