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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追究犯罪,懲罰犯罪人的活動,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重要司法過程,而刑事政策又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重要依據,因而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犯罪的發展態勢,適當調整打擊犯罪的方式方法也是世界各國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策略。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初針對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增強,犯罪特別是暴力犯罪發案率大幅度上升,社會治安嚴重惡化的現實,提出并發展了系統地對犯罪進行嚴厲打擊的刑事政策,始稱“嚴打”。特別是黨中央決定在全國開展“嚴打”和綜合整治斗爭以來,對全國范圍內的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嚴打”整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但在“嚴打”整治斗爭中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嚴打”斗爭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現有的訴訟規則與現有的偵查工作狀態不盡適應。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新法對刑事偵查機關的權力范圍、行為方式、偵查期限等重要權限作了新的嚴格的規定,這一點無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細則》,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規則》都有較充分的體現。它的實施對傳統的刑事偵查策略、方法、體系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基本上出現了一高一低的狀況,即法律要求高,偵查工作水準低。如律師的提前介入,使偵查訊問的難度增加,刑事強制措施的修改,取消原有的收容審查,并對各種強制措施的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傳喚、拘留、逮捕時限、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等,都作了嚴格規定。這樣,就使我們傳統的主要靠審訊突破案件,獲取證據的辦案“捷徑”走不通了。由于公檢法三機關隊伍中,尤其是偵查隊伍當中長期存在體制不適應、工作方法簡單、法制觀念不強、隊伍素質不高等復雜問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能力還有待于提高。
現行司法鑒定缺少統一的監督管理。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法醫、文字檢驗、指紋、血型、精神病等)體制總的來說是多系統,多層次,自成體系,五花八門,各行其事,缺少統一的監督管理,司法鑒定尤其是法醫鑒定體制,除公安、司法、檢察、法院各自設置了四級鑒定機構外,政法院校及衛生部門受利益驅使為招攬生意也先后設立了鑒定機構。多年來的實踐表明,眾多混亂的鑒定機構互不相干又缺少統一管理規范和監督制約,產生許多弊端。然而,目前鑒定結論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成為非常重要的定案依據,幾乎是一票否決,往往超過口供和其他證據,習慣上被看作證據之王。即使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法庭一般都要準許。對于鑒定的部門法律沒有指定性指令,當事人不受選擇限制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對于鑒定的次數和各部門出具的鑒定在效力的大小上沒有級別界定,往往出現幾次鑒定的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
一增加“嚴打”實體處罰標準方面的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兩高及中央六部委應出臺相應的立法、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對“兩個基本”的法律內函及外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和解釋。為了提高同犯罪斗爭的效能,有必要在堅持對絕大多數犯罪的證據必須達到翔實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施加一定的限制,對某些犯罪的某些要件適當地降低證明標準,規定只需最大限度地接近確定無疑,解決“嚴打”從重從快無法可依沒法操作的問題。
二補充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制定統一的司法鑒定規則。1.明確司法鑒定主體資格及管轄限制,不能讓司法鑒定政出多門,改變當前公、檢、法、司都搞司法鑒定,各自為政。2.對提請法鑒資格的限制,及審批程序的具體規定。3.對司法鑒定的次數以兩次為限和級別的限制。上級機關的效力高于下級,采取兩級終局制。
三嘗試建立證據仲裁機制。成立以各級人大、政法委和法律專業人員為主體的證據仲裁組織,即類似于政法委案件協調會議、大陪審團,就三機關對案件證據的分歧和爭議加以確認。仲裁應依據現有法律和成功的刑事判例,主要應從刑事抗訴并已終審判決的案例中選擇。因為,凡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大都是檢法兩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抗訴后都要經過律師、檢察官、法官兩個循環以上的論辯和審查,最終將罪案查明、證明、判明,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這也是對刑法條文和立法原意的立體詮釋。這樣做,既可以避免判例過于龐雜,又可以及時解決對刑法條款理解和適用的各種問題。
四加強公檢法三機關專題培訓。強化偵、訴、審辦案人員的查明、證明、判明證據意識和證據概念的規范統一。統一收集、固定、確認和使用證據的標準。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犯罪狀況的變化,“嚴打”斗爭將應不斷地調整斗爭策略,深入有序地向前發展。
完善“嚴打”斗爭策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及科學有效的刑事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大勢所趨。中國有句古語,叫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們一定要認真研究科學運用法律、法規武器,真正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使那些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罪有應得,罰當其罪,確保“嚴打”整治斗爭依法有序地進行,真正實現社會的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的綜合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