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官年度考核個人總結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文化是一種生活方式,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較長時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為準則、作風及其特有的行為方式和物質表現的高度概括。通過建設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的職業化進程,有利于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有利于使民眾信法、守法,有利于促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而近年來,在司法領域中興起了法院文化建設之風,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頗為重視,各地法院也逐漸展開了法院文化建設,但是在具體的運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有的領導和法官不夠重視,在建設的過程中過于重視修建審判大樓等物質層面的建設,忽略了如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等等精神層面的建設,也有一些法院認識有誤差,認為通過書畫展等的方式來展現法官的風采就足夠了。筆者認為,法院文化與其他文化相比最大的特點是審判文化,因此法院文化應以審判文化為中心展開,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物質層面的建設,同時也要注意精神層面的建設,在法院的管理上,要去行政化,實現法官的真正的獨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因此要注重培養法官的獨立人格,通過建立學習型法院,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加強對法官的培訓,結合考核制度,激發法官努力工作的熱情,鼓勵法官積極的開展調研活動用以指導實踐活動,同時在審判中,充分利用司法禮儀,通過對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審理,向民眾彰顯法律的價值。全文共6073個字。
法院文化建設發端于上個世紀的90年代,被當作是法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頗為重視,幾乎每年都要召開相關的工作會議,并表彰一批先進的法院。應該說,法院文化建設對于培養良好的司法精神、凝聚法官工作人員的力量、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以及推進我國的法制進程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各個法院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力圖從厘清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內涵以及功能開始,對如何進行法院文化建設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的功能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一詞最早見于我國《易經》:“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這里的“文”是指行為舉止、行為模式以及行為的禮儀,“化”則是將其變成具體的行動,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在我國的最初含義是一種生活方式或者是模式,近代的在《我們對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態度》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會形成的生活方式”。在國外學者眼中對文化又是如何定義的呢?1871年,享有“人類學之父”之稱的英國學者泰勒對文化作了如下定義: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個復合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一切能力和習慣。(1)其后來的學者對文化的定義亦沒有超出泰勒的觀念,故此可以看出,中西方學者對于文化是一種生活方式的看法大體是一致的。
(二)什么是法院文化
什么是法院文化?對此,國外的法院同中國的法院一樣,也熱衷于法院文化這樣的提法,但是同我國不同,他們對于法院文化的關注點并非在于審判環節,反而更多的是關注法院組織文化環節,即法院的行政管理對于促進法院審判環節的作用。而我國的學者認為,“法院文化也包羅廣泛,既有物質形態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態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體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內在的,其展示需要載體,包括人員、組織、建筑、設施、裝飾、制度、規范、慣例、文字、標識等各種有形和無形的事物,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表意系統。因此,‘法院文化建設’必然是一項構建外部表意系統的工作。沒有基本的表意條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無法彰顯,就不可能被認為‘有文化’。”(2)張教授把法院文化的重點放在了闡釋精神文化上,但是卻將有文化的法院等同了法院文化。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各級法院也對法院文化進行了討論,并歸納出“作為一種特有的文化形態,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較長時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為準則、作風及其特有的行為方式和物質表現的高度概括。”(3)筆者對此概念持贊同態度。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1、引導功能。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文化,其也具有一定的價值導向功能。通過法院文化的建設,能夠增加法官的職業道德修養,引導法官樹立我們倡導的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能夠引導法官運用先進的司法理念去指導審判活動,選擇適當的方式去解決訟爭,以此使得審判結果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同時也能夠增加法官對這個行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這個行業的工作人員的凝聚力,更加有利于法官的職業化進程。
2、實現公正公平的功能。公平公正,是自人類社會形成以來,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也是法治的靈魂與核心。法院的主要工作則是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來化解社會糾紛,以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任何一個來到法院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都有得到法院公平公正審理的權利,他們也都有權得到公正的審理結果,司法公正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最后一道防線,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可以體現出法院文化公平正義的理念,也可彰顯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價值,這也是社會公眾希望通過法院得以實現的,更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應有之意。
3、示范崇法的功能。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法院通過每一個法官對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審理,一方面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展現了法律的價值導向,樹立了法官這一群體在公眾心中的良好個人形象,獲得社會公眾對法官這一群體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官不斷的完善自己,提醒他們做到廉潔自律、忠于法律、自覺捍衛法律的尊嚴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同時,社會公眾也從這一個個案件的審理中,產生敬畏法律的心理,努力的調整和規范自己的行為,來符合主流的社會價值形態,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犯罪,也可以促進糾紛的解決。
二、現行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以及問題
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法院,自上而下都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許多地區諸如像河南鞏義、山東東營、上海等地的法院文化建設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是,由于缺少統一的規劃和領導,導致在法院文化的建設過程
中存在著不同的問題,筆者認為法院文化建設主要有以下幾點問題:(一)對法院文化的認知比較片面。有一些法院對于法院文化的認知比較片面,對法院文化不甚了解,以致于不同的法院對法院文化建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如有的法院比較重視法院的圖書館建設,而有的法院則強調通過文化強化對法官的領導等,而有一些領導對此也不夠重視,不主動,也沒有緊迫感,甚至認為耗時耗力耗錢意義不大,導致法院的文化建設無法同審判活動配合以形成合力,影響了法院的長足發展。
(二)在法院文化建設當中,簡單化傾向明顯。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點是它強烈的審判色彩,這是法院文化建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設的最終目的也是應該為審判工作而服務的。但是在實際中,許多法院往往簡單認為法院文化建設就是多辦幾次文體活動,多組織幾次書畫展覽,或者在審判大樓以及辦公室里裝飾一些名言警句即可的事情,將文化建設做成了“形象工程”、“花瓶工程”。然而法院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是短期即可實現的,也不是多舉辦幾次法官文化體育活動,多舉辦幾次學習活動就可以做到的。
(三)重物質文化建設,輕精神文化建設。法院文化建設包括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但是許多法院往往有意無意的把法院文化建設的精力放在物質層面這個最易見成果的地方,諸如修建新的審判大樓、購置新的辦公設備、改善辦公環境、更新公務用車等等上,這固然不錯,但是許多法院卻因此而忽略了諸如法官精神的塑造、法官心態的建設等等法院文化建設中更重要的精神層面的建設,導致法院文化建設的精神層面的缺失。
(四)忽略法院文化物質層面的個性。各地法院在進行物質層面建設的同時,忽略了將法院文化物質層面的建設同本地的實際結合起來,各地法院雷同性也較強,往往出現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導致物質文化建設的無特色。
(五)法院文化建設的泛政治化。目前一些法院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時候,還只是停留在政治宣傳的層面,甚至有些還認為思想政治建設就等同于法院文化建設,加上一些法院的法官思想認識存在局限性,認為法官只是辦好案子,抓好案件質量就好了的觀點不占少數,這樣就直接導致無法調動起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即法官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積極性,無法由法院的各個部門攜手合力共建法院文化的良好局面。
以上只是在法院文化建設中比較突出的表現,實際上遠非如此,但是僅從上也可以看出,目前的一些法院進行法院文化建設,僅僅是建設法院文化的物質文化以及精神文化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是最重要的部分。法院文化是以審判活動為中心的文化,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體,法官的聽訟方式、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如何做出判斷以及是否能夠獨立的做出判斷等等一系列的活動,這才是法院文化的內核。誠然,各個法院以建設法院文化為契機提高法院的硬件質量,以及開展各種文體娛樂藝術活動,展現法官在書畫、體育方面的特長,確實也能體現出法官個人修養的一部分,但是法院文化顯然不止這些。
三、 對法院文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綜上,我們探討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內涵、功能以及我國目前法院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之后,可以這樣說,法院文化是將法官們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樹立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的手段,是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質的重要途徑,那么現在應該如何進行法院文化建設呢?
(一) 在審判活動中,要合理運用結案方式
審判活動當是法院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不管是在西方國家,還是中國,盡管法院還有其他的工作要做,但是分清事實,依據法律規則做出裁決,都是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
1、重視調解工作,將調節工作貫穿審判活動的始終。我國同西方國家不同,西方國家的審判意義更多的是在于判出是非曲直,而我國一直追求社會和諧、穩定,導致司法的功能在更多的意義上的功能是“定紛止爭”,追求的是“案結事了”,而我們所提出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這一司法政策,并不是憑空提出來的,這是深深的根植于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的,由于我國自古以來一直都認為應該在審判案件當中顧及道德和情理,因此,直至現而今,在具體的案件當中,仍然要求法官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同時,也要考慮道德、情理、“禮俗”社會的傳統影響,同時也不能為了追求法律價值而忽略其他的社會價值,也必須要考慮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等問題,而通過貫穿審判過程中的調解工作,避免了當事人之間的激烈沖突,有利于糾紛以更和平的方式解決。
2、當調解不能的時候,也應該當判則判。雖然說,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內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法院將調解率作為對法官的考核目標之一,這固然體現了對調解的重視,但是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當事人相互之間達成妥協所致,而并非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能達成和解,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進法院來進行訴訟往往只是求得一個說法,對于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往往并不愿意通過讓步來解決,所以必須要通過判決來分清是非。由于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在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是調解需要付出較高的司法成本的時候,還是應當當判則判。
(二)在法院的管理上,去行政化
法院的管理和相關工作的執行等問題,是法院的制度管理文化問題,然而我們的法院卻是行政管理權與審判權不分,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是一直強調法官的獨立以及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他們認為,法院是專事審判的機關,行政化的管理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于法院的審判工作,行政化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司法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國的傳統法院文化強調司法與行政的合二為一,法院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并無單獨的序列,法院和行政機關一樣分級別,不同級別的法院,其法官的級別也不同,低級別法院的法官不僅行政級別低,承辦的案件數量也遠高過高級別的法院,導致許多法官精神壓力都非常之大,其次,我國的司法管理體制也是行政化管理體制,地方政府掌握了法院的經費,導致法院從經濟上依附于地方政府,再者,我國法院審判活動并非個人的裁判行為,而是整個法院系統的裁判行為,在這樣的管理機制之下,要求法官以獨立、超脫的姿態來參與法院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顯然是不大可能的,在這樣的管理機制之下,也不可能培養出遵循獨立自由的精神的保持中立的法官,只可能培養出依賴性強的法官。
司法與行政合一顯然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但是現實表明,正是由于長期的司法行政化,才導致司法權沒有獨立的地位,司法權設立的目的是為行政權提供保障,其只是行政權的附庸,這種特色直接加劇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響了司法的效率。這樣并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展開,也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因此,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勢在必行。
(三)創建學習型法院
法院是維護法治、做出公平正義判決的機構,對于法院來說,最重要的資源是法官,法官的素質關乎到審判的質量,關乎到法院乃至法律制度的整體形象,因此法院文化也必然是圍繞法官而進行,法官的素質包括法官的正義感、社會責任感、判斷技巧和邏輯思維能力等等,通過學習型法院的建設,可以培養和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可以更好的為審判服務,為司法服務。
1、樹立學習的理念,不管是新進的預備法官,還是老法官,都要樹立
終身學習、時時學習、處處學習的理念,現在的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新的矛盾糾紛層出不窮,法官只有不斷的加強學習,擴充自己的知識結構,實現知識更新,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學能力和審判業務水平,也方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需要,適應法院發展的需要。2、完善考核制度。法院可以結合各種考核制度,將法官的學習成果、學習態度、學習過程等量化并計入年度考核,并且將這些考核指標同法官的考評任用掛鉤,激發法官努力學習、不斷上進的熱情。
3、為法官提供培訓的機會。目前我國法官培訓分為任職、晉級、續職資格培訓及其他培訓,當前的培訓當中,更多的是注重對新的法律的普及以及對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總結上,對于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卻沒有系統的涉及,而授課方式也是傳統的老師坐堂施教的形式,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知識,即便有新的方式如案例討論等,由于培訓人員眾多,也并非個個都能參與進去,這樣直接導致培訓的形式化,許多法官通過培訓,并未在技能上得以提升。由此,法官的培訓應該從培訓的目標、方式方法等進行總體把握,拋棄把法官培養成為法學家的觀點,僅僅圍繞法官職業化的特征進行培訓,使法官能夠更好的掌握審判技巧,提高庭審的能力。
4、圍繞法院的審判活動,積極開展調研。調研工作是法院的一項極具重要性的工作,對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和指導審判工作有著積極的意義。由于調研工作是為審判工作服務的,因此,要緊緊圍繞著審判工作來進行調研,各業務庭室在日常案件的審理中,應該就審判活動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展開充分的研討,同時積極運用已經取得的調研成果來指導審判工作,對于一些法律尚無規定的前沿問題,也可組織各庭室進行研討,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四)重視司法禮儀
司法禮儀包括法庭布置、法官的穿著、開庭退庭的儀式等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觀和感覺形象,在庭審中通過莊嚴的司法活動儀式,可以對庭審活動的參加者造成一種心理沖擊,使他們對法律產生敬畏、尊崇之情。通過強化司法儀式,譬如法官必須著法袍上庭,法槌的使用等等,可以增強法官對自己的角色的認同感以及自豪感,這些儀式都提醒著法官在庭審中,他不是普通人,而是一個超脫的人,他必須善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慎重的履行職責。雖然這些儀式看似比較形式化,但是正是這樣才產生和體現了司法權威,才讓民眾信服法官的裁決。在現實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儀式,在開庭時不穿制服、隨意走動、接聽手機、不按規范使用法槌等現象,不僅損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
四、結語
作為審判機構的法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糾紛,而我國的法院,目前而言,仍然是行政官僚機構的一部分,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對推進法院的發展對推動我國法制化的進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一個法院來說,通過修建新的審判大樓、蓋圖書館收藏上萬冊圖書以供法官查詢亦是在一種法院文化建設,但是這只是法院文化中物質建設的很小的一部分,法院文化更重要的部分,卻是在于培養法官們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鍛造法官們的職業品格,以做出公正的裁決,體現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第一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執業資格
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取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拆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所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準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準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礎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1.會計委派制的優勢
1.1委派人成為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的最佳監督者
實行委派制后,委派會計受財產所有者委派,為企業提供會計服務,同時約束和監督經營管理反面的不良行為,克服了集團公司與各個單位經營者兩者獲知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產生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1.2委派制使集團公司對個單位的監督管理更為及時和有效
實行委派制后,會計人員直接隸屬于集團公司,這種監督顯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審核經濟業務時,可以及時發現不合理、不合規定的事項,使經營管理者的舞弊行為難以繼續隱藏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之中;其二,會計人員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財產所有者匯報,便于財產所有者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實行委派制,解決了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問題——會計人員既是經營管理者的下屬,又要通過披露真實信息對其行為進行約束。為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因堅持原則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單位使用不稱職或瀆職的會計人員的問題,財務總監辦公室對財務人員實行定期的業績考核,能督促會計人員依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客觀地進行會計核算,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個單位經營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業發展
實行委派制,會計人員由集團公司統一選派,業務由財務總監辦公室統一協調指導,使單位經營管理者從過去煩
瑣復雜的財務工作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研究企業發展的問題。
2.推行會計委派制的弊端
2.1頻繁的財務負責人輪崗,相對制約了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深度。委派辦法規定,被委派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被委派人員到達下屬公司后,要經歷一個了解、適應、熟悉的過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軌。一個好的做法,一個好的財務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斷,不利于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縱向發展。所以,被委派人員如何盡快進入角色,如何讓好的財務管理理念得到延續,是應該考慮的。
2.2被委派人員身兼雙重身份,在傳統管理歷年的前提下,處理與下屬公司領導層及財務人員的關系上帶來一定難度。委派后集團統一管理被委派人員的任免、調遣、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員是下屬公司財務部門的直接負責者,又是集團委派下來的監督者。這種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員既代表所有者,同時又代表經營者。被委派人員就上要對集團負責,就下要對下屬公司的領導負責,通常會陷入兩難,取舍于監督與實際執行的矛盾中。會計人員最終服從于哪一方,如何配備會計人員,定位他們的隸屬關系,如何改變目前被委派人員與會計人員存有分歧的現狀,值得探討。下屬公司領導層、會計人員及職工對委派的認可度至關重要。
2.3現有被委派人員考核辦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斷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賦予被委派人員相對的工作獨立性,降低了下屬公司對委派人員的約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會計監督權;同時委派辦法規定,集團對被委派人員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個檔次,由集團會同有關部門,重點聽取所屬公司領導層、會計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的意見,將考核情況和意見計入被委派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提拔、續任、免職、獎勵的依據。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的被委派人員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則可能會獲得比較圓滿的考核結果。所以,現有的考核辦法可能會制約被委派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3.關于集團企業推行委派制的建議
3.1集團財務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財務核算軟件,良好的硬件裝備,跟上時代日新月異、快速高效的發展節奏。新一輪委派后,被委派人員需要盡快進入角色,盡快熟悉下屬公司的財務核算流程。沒有相對統一的財務配套軟件,很難達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讓原始、繁瑣的會計處理,用電腦在我們的眼皮底下輕松完成。我們需要懂得駕馭電腦,熟悉財務軟件的各個關節;需要不斷完善財務軟件、輔助軟件。財務管理要體現簡潔、明快、有深度,硬件、軟件必須具備,可通過資金、技術的投入來解決,并逐步嘗試新的開發軟件,進行財務智能分析。
3.2培養學習型、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全面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企業規模不斷壯大,財務機構、人員卻在精簡,培養一支具有復合型知識的財務人員隊伍顯得尤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財務人員的素質,需要花力氣,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員的素質體現在品德、素養方面,體現在處事能力方面,體現在對新興知識的熟知運用方面。一支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應該有過硬的技術,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錢出入關,體現出財務團隊的高效、精湛,為委派制的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設,建立集團制度網,為開展財務委派工作提供一個及時有效的制度保障。財務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處理事務,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條文。國家的財務法律、法規是第一依據,集團的財務制度是第二依據,下屬公司的規章制度是第三依據。會計法是前提。集團財務制度的出臺隨時間、環境而變化,需要及時完善。被委派人員對下屬公司的了解,一般從財務制度下手。集團有必要建立一個連續的、集合歷年財務制度總匯的制度網,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開端。閱讀書面的制度匯本,總不如網絡來得更全面、更直觀。制度的網絡化可以組成現代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制度的全面編列也可為會計人員崗位調動提供便利,會計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自主學習相關的財務規章制度。下屬公司的規章制度與集團制度網相接軌,利于被委派人員相互了解下屬公司之間的有關信息。通過制度網絡化,為被委派人員和財務人員的科學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進的財務管理模式,規范化的財務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員快速融于某個下屬公司。集團有多個下屬公司,存在諸多共同點。現實中,許多成功的規模化公司在許多城市都有自己的連鎖店、分店。內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屬公司的日常財務業務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團上下有了比較先進、統一的財務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員在共性中尋找下屬公司的異性。集團布置一項任務,如各自設置一頁格式相同的報表,如果20家下屬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資源相當浪費。建立先進規模的財務操作框架、流程,對集團本部的財務力量是一個考驗。如果被委派人員任期的一半都處在摸索下屬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較依賴主辦會計,效果就適得其反了。完整的財務日志,可為未來的財務實務操作留下寶貴的參考,共用先進的財務管理模式,達到財務資源的共享。
玉溪,人民音樂家聶耳的故鄉。
在波瀾壯闊的年代,聶耳譜寫了《義勇軍進行曲》的曲;在過去10年里,玉溪把教育作為地方騰飛的翅膀,譜寫了一曲昂揚、優美的教育交響曲。
2012年金秋9月,《中國德育》記者來到玉溪,實地傾聽了玉溪的教育交響曲,尤其是其中的德育部分。德育既是玉溪教育交響曲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相對獨立的樂章,其實也是獨立的玉溪德育進行曲。
基調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德育是玉溪教育進行曲的基調,調分三重。
第一重,教育為政有德。過去的10年里,玉溪不斷加大對教育工作的關注程度、統籌和投入力度,在投入上,堅持“緩建機關辦公房,確保娃娃上學堂”的指導思想,確立了“立足云南,面向全國定位玉溪教育”的思路,以改革創新破解教育發展中的難題,實現了人民教育人民辦到人民教育政府辦的轉變,實現了有學上到上好學的轉變,實現了從師資短缺、民辦代課盛行到結構優化、專業發展的轉變,實現了由傳統的選拔式教育到素質教育的轉變,基本實現了中小學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在鄉村、在山區,房子最好、安全最有保障、環境最優美、行為習慣最文明的是學校。2009年,玉溪獲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先進地區,2012年,獲評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地區,而玉溪市教育局局長李世華個人,獲評“首屆全國教育改革創新管理貢獻獎”。
第二重,學校立校以德。《中國德育》記者走訪的學校,學生活動繽紛多彩,學校文化各有特色,但卻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立校以德。江川縣大街鎮大街小學辦學指導思想明確提出“德育領先”,并提出了“習慣影響一生”的辦學理念。俗話說,先進地區學經驗,落后地區學精神,但同樣處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華寧縣第四中學作為一所純粹的鄉村初中,在教改的過程中,教改與德育工作齊頭并進,讓一所瀕臨倒閉的學校煥發了勃勃生機,立在了充滿希望的田野上,現在到華寧四中,既可以學精神,又可以學經驗。
第三重,教師執教重德。云南名校玉溪第一小學,要求教師“既要教好書,又要育好人”,成為孩子健康成長的引路人,要以自己的師德力量感染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凝聚人,以自己的出色工作鼓舞人,以自己的熱情引導人。而在江川縣大街小學楊仕云校長看來,教師德育工作做不好,學生行為習慣不良,課堂秩序不好,則教學也難以有效進行。
2005年,玉溪市教育局在總結過往德育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并認真實施“四三二一一”德育工程,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進一步落到實處。
主旋律
弘揚培育民族精神、樹立和培育正確的理想信念,是德育工作永恒的主旋律。
玉溪市中小學始終把堅持開展主旋律教育作為學校德育工作永恒的主題,先后以弘揚載人航天精神、紀念70周年等為契機唱響主旋律,激發師生員工的愛國之情、報國之志。
充分挖掘玉溪本土德育素材,增強玉溪青少年的自豪感、自信心和愛國熱情,引導中小學生學習聶耳的時代精神,用代表時代的先進思想來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學習聶耳孜孜不倦地學習和追求先進文化的精神;學習聶耳心中裝著老百姓、用實際行動報效祖國的精神。
主旋律是樂曲的基礎,靠一個一個的音符去表達,體現在實際工作中,就是注重德育的基礎性,從大處著眼,小事著手,貫穿于各個學科當中。升旗儀式是最常規的學校生活,但在玉溪二職中、玉溪技師學院的升旗儀式,每周一次面對國旗的肅立,潛移默化地將民族精神傳達給了學生;國旗下,教師和學生代表的講話,又促成了另一種關于主旋律的交融。
協奏
從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理念出發,從來不存在單純的德育工作。在大德育觀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時時都是德育工作時、事事都是德育工作事”,孩子的生活和他生活的全部環境,構成了德育的全部,如何抓實、抓細德育工作,對教育工作者是一個考驗。
玉溪結合實際情況實施“四三二一一”德育工程,做到六個注重并形成德育特色。一是注重基礎性,將德育融會貫通于各學科中,大處著眼,小事著手;二是注重針對性,要求結合學校特點來選擇教育的重點內容;三是注重示范性,就是指教師的言傳身教;四是注重學生人本身,根據學生的生理特點,心理特點、年齡特點分段搞好教育;五是注重實踐性,提倡學生在體驗當中學習,在實踐當中提升、豐富自己的道德修養;六是注重社會性。
李世華說:我始終認為教育是由三大支柱構成: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在德育方面,家庭和社會的支持作用更加重要。玉溪各學校通過建立家長學校,充分發揮關工委和校外輔導員的作用,聘請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和校外德育輔導員,壯大了德育工作隊伍。通過市關工委這個平臺,公檢法系統、團委、婦聯、媒體等共同參與,營造有利于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并為學生德育提供更多的資源。
在六個注重的基礎上,玉溪努力做到七個結合:一是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研究,一套養成教育的讀本即將出版;二是與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相結合;三是與學校文化建設相結合,比如曾經瀕臨倒閉的玉溪六中,校風建設卓有成效,與教改相輔相成,連續5年獲得紅塔區目標管理第一名;四是與法制教育相結合;五是與勤工儉學相結合,農村學校都有勤工儉學基地,可以培養學生勞動意識,培訓學生勞動技能,豐富學校文化生活,改善學生生活;六是與環境教育相結合,李世華介紹,云南有九個湖泊,玉溪占三個半,蓄水量占70%以上,環保問題是一個大的問題,所以專門編了一套環境教育讀本;七是與豐富多彩的節假日相結合。
變奏
德育的目標是育人,人才成長的規律,就是教育的規律。李世華說,教育的規律性高于創新性,只有尊重規律的教育,才能取得成效,未成年人成長的特點,就是處于不斷的變化和成長當中,以人為本,自然得尊重人本身的特點。學生的生理特點、心理特點、年齡特點,不同年齡之間差異比較明顯。
針對不同學段的學生,玉溪有不同的德育重點。幼兒園主要是心靈養衛、品格塑造。在玉溪第二幼兒園,《中國德育》記者看到,一個孩子一副小大人的模樣,將送學的媽媽推到一邊,撒腿跑進了班級隊伍,而在幼兒園實踐長廊里,中高年級的小朋友自己操刀切水果蔬菜、學做水果蔬菜沙拉。小學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愛心和感恩之心,強化文明行為的養成。江川縣大街小學楊仕云校長認為,根據小學生的身心特點與教育規律,習慣就是素質,從培養良好習慣入手,是進行素質教育的最佳途徑,學校的主要任務就是開展養成教育,為學生的自我發展、終身發展奠定基礎,明確提出了“習慣影響一生”的辦學理念,形成了“師生家長養成教育一體化”的辦學特色;初中主要是培養學生的良好品德和誠實守信的行為習慣,注重培養生活技能、勞動能力;到高中和大學主要是知識的傳播和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注重生命科學、生存科學、生活科學的研究,形成積極向上的生活情趣,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律動
學校德育不能孤立于現實生活之外,陶行知先生說“生活即教育”“社會即學校”,玉溪提倡學生在體驗當中學習,在實踐當中提升、豐富自己的道德修養。
活動是德育的重要載體,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道德體驗和實踐的機會。玉溪有特色的德育活動很多。其一,已經連續開展了七年的“關愛夏令營”,針對貧困家庭兒童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舉辦,讓他們增長見識,開闊眼界,增強他們學習和生活的信心。其二,玉溪市教育局與玉溪市關工委聯合舉辦玉溪市山區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學校骨干教師培訓班,每年都有近百名教師接受培訓,2011年是第三屆,為進一步做好山區學校的德育工作充實了師資。其三,少年模擬法庭,法官、檢察官,然后被告、律師等全部配齊,按照法庭那一套程序模擬運作,讓學生感受氛圍,形象感知什么叫法律,如何來理解法律。
華寧縣屬于山區,珠江上游生態涵養區,屬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森林防火重點區域,縣教育局聯合該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在全縣中小學生中開展了森林防火“1+1”手牽手有獎征文活動,使廣大師生及家長充分認識到森林是人類的搖籃,人類永遠離不開森林,教育引導全縣中小學生廣泛、深入地了解護林防火的基本知識、基本國策、法律法規,樹立起愛我家鄉、保護森林、預防火災的意識,進一步增強了全縣師生熱愛家鄉、維護家鄉生態從我做起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紅塔區把學生社團做到時間、場地、內容、學生、指導教師“五落實”,實現社團活動的課程化。
聶耳少兒合唱團和舞蹈團是玉溪第一小學的重要社團。今年7月17日,在紀念聶耳誕辰100周年《唱響中國玉溪演唱會》大型文藝晚會上,三百多名同學代表全市少先隊員和著名歌唱家蔣大為、譚晶、呂薇、宗庸卓瑪等同臺演出。玉溪一小楊瓊英校長說,從7月15日接到通知到活動舉行,玉溪一小只有一天多的時間來準備,但訓練有素的孩子們成功完成了演出。
演奏者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一個教師影響一群學生,一個校長影響一所學校,一個教研員影響一門學科教學,那么一個教育局長就會影響一個區域的教育發展。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是德育工作者,也是玉溪德育進行曲的演奏者,影響著或多或少的“聽眾”。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人才為本。李世華說,教育事業的興衰成敗,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程度,直接取決于教師、校長、教育科研人員和教育行政干部這“四支隊伍”的綜合素質。
在“四支隊伍”的素質建設上,玉溪堅持師德為首,不斷強化以德育人意識。加強和改進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玉溪教育網上設立師德論壇欄目,編發師德師風學習教育活動簡報,組織師德巡回報告會,逐級開展“愛與責任”演講比賽和《師心流霞》讀書征文活動,編印《愛與責任—玉溪市班主任工作文集》。建立師德考評制度,開展師德師風公開評議和師德標兵評選活動,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職務晉升和評先獎勵的重要依據。
江川縣始終將師德建設放在學校工作的中心位置,堅持開展“三愛、三全、三讓、三心”(“三愛”即愛教育、愛學校、愛學生;“三全”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三讓”即讓社會滿意、讓家長放心、讓學生成長,“三心”即潛心從教、精心育人、熱心做人)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教育活動,大力弘揚“五種精神”(不計得失的犧牲精神、不甘落后的拼博精神、愛生如子的園丁精神、依法執教的敬業精神、終身從教的獻身精神)。
在著力強化師德師風教育的過程中,玉溪六中提出了“七心立師德、七氣樹師表”的要求。“七心”分別是:為國育才盡忠心,體貼學生獻愛心,因材施教具匠心,與生為友萌童心,淡泊名利樹雄心,謙和大度顯虛心,知道感恩是良心;“七氣”分別是:博學多識的才氣,品德高尚的雅氣,言傳身教的大氣,語言文明的和氣,承擔責任的勇氣,公正無私的正氣,創先爭優的新氣。
“四支隊伍”整體素質的有效提高,使得玉溪教育實現了在提升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教育改革不斷深化,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明顯提高,整體發展水平居全省前列。
教育,隱然已成玉溪騰飛的翅膀;德育,則是玉溪教育跨越發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