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風險投資主體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風險資本的目的不在于對企業的長期持有,而在于通過資本的運作獲得資本增值,風險資本投資者追求的不僅是資本利潤,而更要的是資本市場的價值增長。風險資本的這些基本特征決定了風險資本投資是純粹的市場行為。這也就決定了西方國家風險投資業的產權以私人股權為絕對主體。1998年歐盟國家風險投資資本近5.1%來自
政府機構,其他均為私有股權資本。1999年,這一比例下降到4.7%.在美國,1998年私有股權占風險投資資本的88%,1999年上升到89%,私人股權占風險投資融資資本的比例,1998年為89%,1999年為91%.
以私人股權結構為主體產權結構特征的美國風險投資業,其主要的資本來源于機構投資者,個人和家族在美國獨立式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中所占比例在20%以下,而養老基金的比例1999年高達53%.在歐洲,風險投資業的資金同樣以機構投資為主體,主要的投資機構是養老基金和銀行。
國外風險投資主體運作模式主要有種:
(1)公司制
風險資本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是指完全依照《公司法》組建風險投資公司并依法運作,風險資本的出資者為風險投資公司的股東,并按其股份額投票選舉董事會進行投資決策。風險投資公司可以采用私募的方式來籌集資本,也可以是大公司或金融機構為實行多元化經營或開發公司的專利技術而獨資建立的子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的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國最主要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這是依照《合伙企業法》,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組建而成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專業管理人員,統管投資機構的業務,提供大約1%的出資額,分享20%左右的投資收益和相當于風險資本總額2%左右的管理費,并且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則負責提供風險資本的絕大部分資金(大約是99%),不負責具體經營,分享80%左右的投資收益,承擔有限責任。此外,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的風險資本有一個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即使延期,最長不超過15年。
(3)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則是指依據《信托法》、《風險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設立的風險投資基金,再以信托契約方式將風險投資者(持有人)、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和受托金融機構(托管人)三者的關系書面化、法律化、以約束和規范當事人的行為。風險投資基金的出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是風險基金的所有者,只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負責風險資金的運作和管理。采取信托基金的風險資本大多為私募基金。
上述三種模式的治理機制優劣比較如下:
(1)激勵機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激勵機制體現在其報酬制度的設計上,而且這種設計具有激勵相容的特點,即風險資本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投資者的利益實現了最大化。一是有限合伙制通常規定,作為風險投資家的普通合伙人的報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管理費,這是固定收入,與業績無關,一般占所管理資金總量的1—3%,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費用支出以及支付工資和獎金;另一部分是利潤分成,這一部分與管理業績掛鉤,普通合伙人出資1%而可以得到投資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資99%而得到收益的80%.因為普通合伙人擁有的更多是人力資本,他們的專門知識、經驗、聲譽、管理才能以及商務關系網等等將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參與風險投資,并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種報酬上的制度安排,是充分地考慮了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激勵。二是有限合伙通常規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參與管理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直接干預經營活動,這就保證了風險資本家在經營活動中的獨立地位,有利于他們不受外來干擾,充分、獨立、自主地發揮其才能,貫徹經營管理策略。
相比之下,公司制的激勵有限。一是公司經理層可以享受利潤分成,但要達到20%幾乎不可能。二是在公司制下,投資決策權很多時候受公司董事會控制,從而導致決策過程的復雜性,進而導致投資決策的低效率。這樣的結果是,一方面經理層有“偷懶”的可能;另一方面,他們不太可能為投資決策失誤而承擔應有責任。
(2)約束機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約束機制一是來自外部的經理人才市場,有限合伙制在設計上首要而又最為突出的約束是普通合伙人出資1%而承受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出資99%但只承擔有限責任。二是資金投入實行承諾制的授權資本原則。合伙人不是一次性繳納他認繳的全部資本,而是分期分批支付所承諾的資金。這樣,普通合伙人實際上一次所能動用的資金很有限,從而在制度上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決策失誤或內部人控制使有限合伙人遭受損失的可能。三是有限存續期。一個風險投資基金的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即使延期,最長也不能超過15年,到期則宣布解散。這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地控制基金,到期必須交換控制權,這樣就使得管理者充分發揮其才能,貫徹經營管理策略。另外,還有有限合伙人保留推出權;終止合伙關系或者更換普通合伙人;強制分配機制等約束。
相比而言,公司制的成本就要高得多。一是公司制中風險投資家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僅僅在其行為明顯違反制度規定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其責任同經營績效結合的程度遠不如有限合伙制。二是在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無法控制人的道德風險。三是為了加強對風險投資家的權力約束,公司制中股東往往親自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這樣就會抑制風險投資家的積極性,同時還會造成由于決策程序的復雜化而不能滿足風險投資對投資決策效率的要求。
(3)監管和成本控制機制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風險投資公司通常設立有限合伙人委員會、咨詢委員會、托管人三個機構。有限合伙人委員會類似公司制的董事會,負責諸如合伙協議的修改、合伙關系的提前解散、基金存續期的延期、普通合伙人的解雇等;咨詢委員會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委員會所聘請的技術、經濟、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普通合伙人的投資決策進行評估,對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值進行評估;托管人則保管基金資產。這樣,就實現了所有權、經營權和占有權的“三權分立”,有利于風險資本家“專家理財”。在成本控制方面,由于有限合伙制是按基金規模的一定比例(一般是 1—3%)提取,以及隨著引入普通合伙人實際負擔的管理費用支付方式,有限合伙制組織的日常管理費用易于把握和控制。而在公司制下,公司股東無法對經理層的日常費用支出予以有效的控制,因而相應地增加了公司的財務成本和管理成本。
信托基金制與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相比而言,信托基金制類似于有限合伙制,其激勵方案也事先內置于基金契約中,受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得到固定比例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但低于普通合伙人得到的報酬。
二、我國風險投資運作主體現狀缺陷分析
1.風險資本弱小,資金來源單一。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是一種純粹的市場行為,即以民間為投資主體,組建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按相應的法律法規運行。政府的作用是改善環境,健全法制,加強監督。而國內的風險資本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資本偏小且不具備完全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制。投資主體單一,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目前各地投入大量資金建立的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都是以政府為出資人,民間參與的少,民間資本也很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在目前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企業機制還沒有真正市場化的條件下,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行為,極易受政府的影響,演變成政府行為,這種官辦官營的方式是中國風險資本運作主體的嚴重缺陷,這種情況也影響到風險資本總量的不足和創新機制的乏力。
2.風險投資過程不規范,隨意性較大。
風險投資在國外通常采取股權投資形式,組建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在我國相當多的風險投資公司采用貸款方式運作資金,項目評估缺乏科學性,投資回報率極難保證,投資收益率偏低,風險投資的信用風險較大。而且,目前很多風險企業,屬于生產開發型企業的較少,以高科技產品銷售為主要業務的貿易型企業較多。
3.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不暢。
風險投資不同于傳統投資,它不以控股和分紅為目的,而是通過投資,培育風險企業,在風險企業孵化成功以后,再把風險企業轉讓出去,以獲取投資回報。如果風險企業不能轉讓出去,則風險投資就無法收回。而要把風險企業成功轉讓出去,就需要有完善的市場。一是證券市場,風險企業通過上市,風險投資機構把股權轉讓給社會公眾,收回資本。二是產權交易市場,即風險投資機構把風險企業轉讓給其他風險投資機構,或者其他感興趣的公司,或者風險投資機構把股權賣給風險企業自身。近年來,我國的證券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雖有了較大的發展,但還很不完善。從證券上市來看,企業上市標準高,條件嚴,不利于風險企業上市。即使風險企業能夠上市,由于大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也使得風險資本難以收回。從產權交易市場來看,企業的買賣、轉讓需要一系列中介服務,如資產評估、審計、公證、金融、公關、職工安排、債權債務等等,所有這些都不規范,因而極大地制約了產權交易。由于市場不完善,使風險機構對風險企業的投資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一種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這嚴重地影響了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
4.缺少風險投資家。
我國的風險投資運作主體上的缺陷,除體制上的因素外,缺乏既懂技術又熟悉市場和資金運作的“通才”也是原因之一。現行教育體制對專業的劃分過細,學生的知識面過窄;用人制度缺乏彈性,人才難以流動,使得高素質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難以培養出來,從而進一步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
三、國外風險投資運作主體模式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不完善,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風險投資本身運行機制的要求,可從以下幾點改善我國的風險投資運作主體缺陷:
1.建立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風險資本籌集和循環機制。
中國的現實國情表明,在風險投資業發展初期,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政府應加大對風險投資的扶持力度,如制定一系列風險投資法規,按照有關法律向風險投資企業或基金注資,對風險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等。但是,籌集風險資本和組建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應當改變,應當形成政府資金拉動民間資本、吸引民間資本經營風險投資業、政府與民間共擔風險的局面。具體表現為:應當把發展風險投資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由政府出面組建風險投資基金,合理設計風險投資基金規模,對社會公開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資者,以拓寬資金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2.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資本運作機制。
具體表現為:一是以市場導向和產業結構調整來促進風險企業的發展,吸收有限合伙組織的優點,結合相應政策來彌補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缺陷;二是發展和完善風險投資的信任制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建立起基金發起人、經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離的制度。三是強化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資格與市場行為的監管,給予風險信托基金以明確的法律地位,引導和指導風險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和約束機制,完善內部決策體系和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3.完善風險企業運作機制,形成支持風險投資的政策體系。
首先是將風險投資活動納入國家創新體系予以推進,建立新型的產權制度,并在法律上掃除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和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的障礙,形成風險投資的政策支持體系,即政府對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的補貼機制、稅收優惠機制、政策性貸款機制、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和加速折舊機制等。其次是加強政府對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采購導向和支持力度,完善法律建設,為風險投資提供法律保證,對與風險投資相沖突的法律條款予以修訂,并健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最后是完善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市場。
4.建立多元化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
積極發展股票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開辟二板市場,為風險投資提供通暢的兌資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積極培育投資銀行以充分發揮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中介作用。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私募資本市場進行規范,盡早建立為風險資本提供退出機制的創業板市場,使高科技企業、中小企業、風險企業有一個投資交易的渠道。股權出售方式正成為風險投資越來越重要的退出渠道。大量的風險投資企業通過兼并收購方式及時出讓股權,實現了退出機制。為有利于風險資本的退出,中國應盡早在深圳或者上海開設創業板市場,創建風險投資退出的主渠道。同時,規范兼并收購行為,使收購兼并由政府行為轉向市場行為,以利于風險資本退出。
5.積極探索外資進入我國風險投資領域。
積極探索外商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途徑,建立獨資、合作、合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與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我國在發展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可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方面利用本國資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國外風險資本,由國外運作規范的風險投資公司作為中外合資風險投資公司的發起人之一。
隨著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高科技成果產業化、市場化的速度逐步加快,國內風險投資事業蓬勃,大量民間資本涌入,國外資本也不斷進入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經過將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逐步走向正軌,并向著國際化迅速邁進,因此,如何推動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健康、快速地發展成為企業與學術界關注的熱點。但是,科技企業在實施風險投資項目的過程中,都會受到諸多消極因素的影響,最終導致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失敗,因此對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存在的問題
2.1風險投資主體過于單一
當前,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主要依賴政府,科研機構與企業自身,且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資項目占絕大多數,而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作為投資的主體的情況較少,而甚少是通過民間資金募集,我國范圍內有關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社會資金募集機制尚未建立。在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中,雖然大部分項目都是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但是對于科技企業而言,政府投資的資金規模不大,且投資的科技領域有一定的政策傾向,風險投資項目資金都具有較強的流向性,顯然這樣的投資模式必然導致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單一化,難以通過社會其他渠道募集到投資資金,這就會阻礙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發展,而另一方面,由于風險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過于單一化且大多投資主體為政府或者國企事業單位,這就會是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資金運作權集中在政府層面,由政府等單一作為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資項目也會因為運作權的高度集中產生道德風險。
2.2風險投資項目中的信息不對稱
古典經濟學中,充分、完全的信息是一個假定的前提,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經濟學的橫空出世打破了這一假定,著名的經濟學家詹姆斯·莫利斯把信息的非對稱性引入了經濟學中,這就大大拓寬了經濟學研究的范圍與領域,而信息的不對稱是普遍存在于現實的經濟活動之中的,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引發了“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等諸多問題,這些大大降低了經濟運行的效率,而從這一方面來看,在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中,信息的不對稱會給投資項目帶來一定的風險。由于科技企業與風險資本的持有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就導致兩者之間產生決策上的偏差,不能共同促使資金的有效利用,促使企業風險投資活動的健康發展,這就客觀要求二者之間必須建立有效的、能起到良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的融資機制來確保信息的充分披露,以保證科技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損害風險資本家的利益,并更好地將兩者的利益集合起來。風險投資在投資過程要直接參與到被投資企業的具體運作中去,風險投資者要積極地參與到科技企業的管理工作中去,對企業風險投資項目進行管理與監督,保證投資的有合理性與有效性。
2.3風險投資專業人員匱乏
在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運營與管理中,企業不但需要具有較強金融管理能力的風險投資人才,更需要會技術、懂管理的專業科技人才,尤其是具有高技術的科學家、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這些人才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有豐富的科技研發經驗,他們能夠準確地分析當前科技企業開展項目的商業價值與技術價值,預測當前項目未來的發展前途,使風險投資資金與項目進行有效結合,進而提高企業風險投資的有效性,為企業創造豐厚利潤。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缺乏這樣的專業人才,這就導致科技企業風險投資發展緩慢。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科技企業雖然完成風險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但是隨著項目發展的不斷深入,由于風險投資人才與高技術核心人才的匱乏,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發展就會出現一些本可以避免的問題與風險,而這些勢必會導致效率下降,最終影響整個項目的運行,甚至也會導致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失敗。
2.4政策引導力度欠佳
從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的支援體系上看,由于我國風險投資起步較晚,尤其是針對科技企業的風險投資的引導,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扶持與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且政府對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扶植也僅限于部分領域,扶植具有較強的政策傾向性,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國長期實行科研經費由行政主管部門分配管理體制或者政府財政部門逐級分配的管理體制,科研成果商品化程度較低,而且關于科技企業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科技企業風險投資缺乏明確的發展計劃、規范化的管理方、有效的激勵、嚴格的監督作用,這就很難促進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發展。
3降低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風險措施
3.1培養多元化的風險投資主體
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資金短缺是其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之一,而風險投資資金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風險投資主體較少引起的,所以發展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就必須引入更多的風險資本,培養多元化的風險投資主體。當前科技企業發展風險投資項目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運營機制,用良好的機制吸引更多的社會投資主體,逐步提高風險投資的資金量,增加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資金的有效供給,從而構建多元化的風險投資機構。在構建的過程中,要從我國科技企業的實際出發,根據當前我國科技企業的基本情況,創建符合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模式,使科技與資本完美結合。這不但有利于扶持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也能拓寬新的合作渠道,幫助企業產品順利進入市場。與此同時,要逐步創立風險投資公司,以高新技術項目、企業生產銷售條件以及銀行貸款聯合創辦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可以從成功企業的股份升值中較快地收回風險投資,用成功項目的收益來彌補失敗項目的損失,形成資金的良性循環和合理運用。
3.2建立發達的信息溝通渠道
在風險投資過程中,如果各個風險投資公司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和聯系,每個風險投資項目從確定到運作到最終退出都是風險投資公司獨自進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那么不僅投資成本偏高,而且投資決策也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因此,除風險投資公司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網絡即專家庫之外,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由政府或行業協會牽頭,企業參與,組織和建立暢通、便捷、高效的信息溝通渠道,通過局域網或者是互聯網等方式聯接,使科技企業能夠及時掌握國內外最新專利、技術等技術市場的行情信息,并獲取風險投資資金的信息,保證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量,這樣既可以為相關的風險投資者提供適合的風險投資項目,也可以為科技企業的創業者提供更多的資金來源渠道,進而保證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資金的充裕,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
3.3積極培養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
在風險投資項目過程中,對風險投資項目的運行不但需要熟練掌握高新技術,且具有創新精神、敢于冒險、富有進取精神的技術人員,更需要具有金融知識并有較強風險意識的風險投資管理者。就目前來看,我國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相關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較少,而近年來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項目與日俱增,所以復合型投資人才難以滿足當前風險投資項目的發展。我國科技企業在發展其風險項目的同時應當積極培養復合型的風險投資人才。一方面科技企業可以通過與科研機構或相關高校合作,開設相關風險人才培養專業,以此滿足市場對相關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強對國內外風險投資人才的學習力度,積極學習國內外先進的風險投資項目管理經驗,以此提高大慶復合型投資人才的質量。
3.4采取優惠的稅收政策
一、目前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大量風險投資公司、中心、顧問公司。由于管理體制不健全,經營不規范,我國的國有風險投資企業在發育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另外,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一些有遠見的國際風險投資公司也開始進入我國市場,如美國中經合集團與北京控股公司共同募集的北京高科技發展基金、美國國際數據集團投資設立的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等,它們依據遍布全球的信息網絡和資金、經驗優勢,在中國高技術投資市場表現活躍,所以我國的風險資本產業仍處在孕育階段。
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對風險投資缺乏正確的認識和了解。風險投資理念是隨著改革開放大潮引進中國的新生事物,有些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或者不重視科研成果轉化工作,將科研成果束之高閣,或者無力籌資,不敢引進風險投資,或者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時憂慮重重,隱瞞實情。有些風險投資公司和管理層人士對風險投資業也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急功近利,甚至違規操作,導致企業失敗。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政府扶持力度不夠。由于風險投資還屬于新生事物,過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專利法》等法規時,尚未考慮到風險投資的運作特點,因而現行有關法律與政策在許多方面不僅未能給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時反而構成法律與政策的障礙。
3.風險資本來源單一,資金供給嚴重不足。風險投資的主體應該是愿意并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等私人部門。我國目前投資主體主要是政府,來源主要是銀行的科技開發貸款,而以企業、私人、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為主體的風險投資所占比例嚴重偏低,這種單一的投資主體結構導致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的籌資能力較差,無法取得規模效應。
4.人才匱乏,缺少高素質的風險投資家。目前,國內風險投資還停留在學術論壇和理論研究層次上,在實際操作上真正懂得風險投資的人還不多,我國目前也缺乏高層次,國際化的風險投資專門人才,而風險投資家在風險投資過程中的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在我國缺少優秀的風險投資家和具有遠見卓識的企業家。
三、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風險投資體系
1.加快立法進度,為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必須要加強風險投資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風險資本市場和監管法規,并頒布與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對現有的《公司法》、《專利法》、《合伙企業法》等加以修訂。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風險投資的政策優惠力度,在充分考慮風險投資特點的前提下,制定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和信用擔保制度,為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提供法律保障。
2.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風險投資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實現了風險資本來源的多元化。從我國的現實發展狀況來看,有幾種資金來源將是構成我國風險投資的現實選擇:包括發行債券,股票籌集公眾資本,吸收上市大公司資金,保險或社保基金等。同時也可通過以下投資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創業投資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別要發揮政府風險投資在主導產業的作用以及它對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原有的銀行科技貸款仍要繼續向風險投資企業發放,使之成為風險資本一個相對穩定的來源;企業特別時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高瞻遠矚的大膽投入,逐漸使企業投資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
3.大力培養風險投資人才。我國應該加快培養知識全面,富有創業精神的復合型人才,選拔和組織優秀的人才到國外進修學習,或到國外著名的風險投資機構參加培訓。同時,邀請國外著名的風險投資專家和成功人士到國內講學交流,積極引進國外的優秀投資人才到國內工作,吸收他們的先進管理運作經驗與投資理念,從多方面培養風險投資人才。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良好的風險投資環境。風險投資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我國也應該研究制定支持風險投資的財政稅收政策,同時,要對風險投資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積極探索建立風險投資補償機制,如發行高科技債券,設立高科技發展風險基金,推出高科技企業股票上市等。
5.積極引進國際風險投資,走內外并舉之路。風險投資的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我國風險投資公司起步較晚,經驗較少,因此站在穩妥推進的角度,我國可以利用外資組建中外合資風險投資基金,發展我國高科技風險產業,大力引進國際風險投資是一種積極的解決辦法。
四、結 論
總之,我們要充分估量未來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技術發展對綜合國力、社會經濟結構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響,把加速科技進步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地位。通過深化改革,從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學成果轉化的體制和機制,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特別是通過風險投資機制的建立,大力發展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業,實現我國高新技術的更快產業化,也從總體上促進我國經濟產業結構的優化,最終提高我國的經濟實力。
參考文獻:
[1]張逸君:淺談我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山東經濟戰略研究,2002,2
[2]陳丹宇: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現狀及對策探討[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3,7
[3]李 清 張潤斌:對我國風險投資問題的探討[J].改革與發展,2005,9
[4]張冬梅: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風險與規避[J].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2005,(11)
1.1風險投資資本來源不足
從我國國情來說,民間潛在著大量風險資本供給,但因缺少一些具體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激勵制度,進入到風險投資市場的民間資本為數甚少。銀行針對科技研發發放的貸款和財政性撥款,是我國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由于這種投資主體的單一,政府每年的財政性撥款都在規定范圍內,變化幅度較小,而銀行為了有效控制風險,把科研貸款始終放在一個可控的最小范圍內,致使我國風險資本增長緩慢,很難滿足市場的需要。
1.2法規的不完善
我國在風險投資的發展方向及思路上一直是比較明確的,在以往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風險投資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在法律制度方面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至今還沒有出臺一部完整的風險投資法,來約束風險投資主體的行為規范。對于風險投資基金方面同樣如此,在風險投資的實踐運作中也沒有對風險投資基金設立法律保障,而現有的法規卻阻礙了風險投資的發展。由于法規的不完善,使得相關企業在實際運營中有機會進行非法集資活動,這種現象在社會上屢禁不止。
1.3風險投資主體單一、不合理
投資主體就是指,通過集資進行投資活動的機構或人。當前我國市場上主要的風險投資公司,其資本主要是依賴國家財政撥款,實質上風險的承擔主體是國家。這種單一的模式導致了其資本規模小、來源渠道有限,從而不利于我國高新產業和國家經濟的發展。如果將這規模有限的資本進行分散投資,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投資組合,以便合理規避風險的發生,最終會增加風險投資時的風險因素。此外風險投資的市場化要求,與政府作為單一投資主體相違背。如果由政府進行風險投資活動,將不可避免的把行政手段添加到市場運營中,不利于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產生效率低的現象。其原因是:第一,在進行風險投資項目評估時,需要具備投資、管理、金融、財務等各方面的綜合知識,對投資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結果,政府部門內很少有人具備這樣的才能。第二,由政府進行風險投資管理,必然會出現兼職、委托的現象,將會存在監管漏洞的情況,使得政府人員產生機會主義的想法,增加了風險投資的道德風險。
1.險投資資本難以退出
風險投資的本質就意味著高風險帶來高收益,如何將高風險通過有效的規避措施,進行合理轉移、降低,以便實現高收益,其關鍵就在于是否有一個有效的退出機制作為保障。風險投資不是為了控制公司,其最終目的就是實現盈利,所以必須要有健全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資本的收回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出售股權、投資失敗產生的資產清算余額、上市IPO。雖然我國創業板已經上市,但因剛起步還存在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我國風險投資資本退出渠道還是比較狹窄。
1.5缺少專業人才進行風險投資
在我國風險投資主要是把金融和高新科技結合起來,進行的金融投資活動,它涉及到的學科包括金融、管理、投資、財務、科技和評估等,在實踐操作中綜合性比較強。可見,風險投資機構中的風險投資家,他們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養,風險投資家就是風險投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這樣的風險投資家。與此同時,跟風險投資有關聯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評估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缺乏相應的職業素養、經營理念,以及約束機制。
2改善我國風險投資環境的對策
2.1開拓風險投資融資渠道
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改變以政府來源為主的資本結構。將資本結構由政府主導轉變為企業主導的模式,降低對參與風險投資主體的限制,允許保險公司等機構參與到風險投資領域。另外,我國民間存有大量閑置資金,政府可以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到風險投資運營中,使風險投資資本趨向多元化。第二,改變原有的風險投資主體機構。主要是借鑒國外的風險投資經驗,引進有經驗的風險投資機構,因為國外具有發達的風險投資行業,擁有大量投資經驗豐富的投資家、管理者,以及雄厚的資本實力。同時,我國銀行存款中個人儲蓄量大,政府可以引導擁有大量富裕資金的居民進入風險投資行業。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
我國風險投資要想得到充分發展,就要求擺脫政府行政干預,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操作,為其打造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同時需要政府與金融、教育科研、實體企業、中介機構等方面開展多方合作。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促進風險投資正常運行,就需要修改原來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符合風險投資發展需要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們可以通過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領域的法律制度,例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
2.3發展多樣化的風險投資主體
首先,高新科技產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投資者的投資活動具有高風險性,普通的投資者很難操作。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就是將資金通過專業性強的風險投資公司來運作,但我國很少有成功的操作模式,所以風險投資公司正在探索前進中。其次,我國有實力的大公司風險投資,就是進行內部產品的更新換代,向其所屬科研單位撥付科研費用,開發成功就能創造經濟效益。事實上,有些大公司擁有充足的富裕資金,有時找不到適合的項目進行合作、開發,如果將這些資金引人到風險投資行業,既會給大公司帶來收益,又給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實現企業雙贏,活躍市場經濟。
2.4建立有效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為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一個專門的交易市場,給其提供一個退出渠道,盡管現在創業板已經上市,但有一定的門檻,并非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符合條件,從而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實現風險投資資本退出。所以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交易市場,進行靈活的股權轉讓,實現資本退出。
2.5培養風險投資的高素質人才
未來企業之間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對于風險投資來說更是如此,人才決定著我國風險投資未來發展道路。所以必須要注重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可以通過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培養風險投資機構內部人員,和吸納具有豐富經驗的風險投資管理人才。努力培養一批具備金融、管理、財務、投資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的投資家,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便防范道德風險。可以制定一些福利津貼、提成、期權等相關措施,促進風險投資人才在項目投資管理中發揮最大價值,激勵風險投資人才快速成長。
3結論
[關鍵詞] 風險投資 問題 對策
一、我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和知識經濟的來臨,風險投資應運而生并迅速風靡全球。風險投資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的、循環性的運作體系,從風險資本的籌集、投人、運用到實施、退出的整個過程,不僅需要有適于風險投資運用的政策及法律環境, 更需要有成熟的市場體系作為支撐。我國的風險投資剛剛起步, 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遇到了一系列問題和障礙。
1.現行法律和政策的限制。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可依據的法律來注冊成立風險投資基金,也沒有與發展風險投資相適應的中小企業管理法規。而現行的《公司法》與風險投資運作規則相抵觸的地方又甚多同時,政府至今尚未出臺專門的支持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而在證券市場方面,國內法人股流通問題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又極有可能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而延續到風險投資行業中來。
2.投資主體單一,資金渠道狹窄,資金缺口大。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政府和銀行資金大約占70%,大大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不到9%的比例。居民投資理財渠道不寬,儲蓄存款增速加快,很少用到風險投資領域。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其他民間資金等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渠道和運作機制尚未建立。同時,單個風險資本規模偏小,一般只有幾千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很難支撐大型科技項目,不能滿足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需要。
3.缺乏高素質專業人才,運作不夠規范。我國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缺乏具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懂金融投資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現有的風險投資人才隊伍從知識結構、思維方式與行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還不能完全滿足風險投資的要求。風險投資基金大部分來源于政府,通過政府或政府背景的風險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運作,出資人與管理人一體化,監控機制不完備,資金運作者和政府官員雙重身份,使其對投資缺乏責任感,還容易出現行政干預。
4.沒有良好的退出機制,風險基金、風險企業、中小企業板三者之間并沒有很好的連通機制。中小企業板對創業投資機構基本上是沒關系。中小企業板沒有成為創業投資機構退出的主體市場,只能是退出渠道之一。
5.我國目前產業風險投資的中介服務機構尚處于建立過程中,這些中介機構的缺乏已經對我國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了制約。由于中介機構普遍處于建立初期,因此許多風險投資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面臨投資項目信息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的供給方與項目的供給方之間難以實現匹配;中介服務機構的缺乏還使得信息披露機制和渠道效率較低,造成對風險項目或風險企業的評價成本過高,這大大抑制了個人資本參與產業風險投資活動的積極性。
二、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對策
1.完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必須加強風險投資立法,研究制定風險投資法及其具體實施細則, 規范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籌資方式、投資組合、運作程序、內控制度和退出機制等,切實有效地調險投資行為及其法律關系,為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風險投資運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十分重要。對創業者的專利權、專有權等提供法律保護,維護風險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其從事風險投資創業的積極性。
2.實現風險資本主體的多元化。目前,我國風險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各個方面都還不成熟。我國應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作用,建立起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金為主體的風險資本籌集和循環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放大器作用。目前,我國的法律尚不允許證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進人風險投資領域。隨著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和成熟,政府應逐漸放開這些方面的限制,實現風險資本主體的多元化。應利用中央財政資金、部門資金、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等發起組建一些風險投資公司,引導民間資本的進人,同時又要避免出現政府資金一股獨大的局面。
3.盡快建立有效的資金進出機制。就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金融機制而言,其核心問題則是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適合風險投資企業資本變現的機制。因此,要構建有效的風險資本退出增值機制,應該完善有關法律鼓勵股權轉讓,同時要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是風險投資的強大支撐,美國風險投資的成功,納斯達克證券市場功不可沒。目前,我國創業板市場的技術準備已基本就緒,應抓緊對有關法規的制定或修訂,爭取創業板市場盡快推出。
4.培養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通過組織專業知識培訓,提高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業務管理水平;大力發展教育,盡快培養大批既懂金融、證券、投資,又懂財務、會計(審計)、管理、法律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制定優惠政策,提供人力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為人才合理流動創造必要條件,通過招聘或國際交流,引進風險投資專家,彌補國內人才的不足,改善人才缺乏狀況
5.培育風險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大力培育服務于風險投資領域的各種中介機構,為風險投資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務,促進風險投資發展。風險投資所需要的中介機構包括標準認證機構,估值機構,評價調查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另外還要有行業自律管理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法律咨詢顧問、會計審計服務機構等。
新經濟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支柱和龍頭的經濟。風險投資正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和助推器。沒有風險投資,就沒有高新技術產業化,也就沒有新經濟時代的到來。加速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