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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致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出臺后,就醉駛入刑的實際執行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爭議,在嚴厲打擊醉酒駕駛的形勢下,大多數法院在審判中都不適用緩刑,以此表明在打擊醉酒駕駛方面的堅定立場和決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出臺于2000年,當時的交通事故發生數量和酒后駕駛現象已不可同日而語,所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在制定對于酒后駕駛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處罰時,沒有考慮達到醉酒標準的情形。醉酒駕駛及飆車行為是刑法修正案被最新引入刑法的,主要懲罰醉酒駕駛行為本身,不要求有嚴重后果。該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已經醉酒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一旦醉酒駕車構成嚴重后果的,或因其他交通肇事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構成交通肇事罪。這里并不一定強調存在危險駕駛行為,只要有刑法規定的情節即可,如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形。如果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進行處理。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較之這幾個罪最大的區別在于主觀定性的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客觀表現通常是可能造成的對于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建康的無視,如在已有案例中的開車沖向人群,即完全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于不顧,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還是盡力正常駕駛,并不希望出現車禍,只是由于種種原因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二、建議
筆者建議: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盡快出臺審理危險駕駛罪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詳細區分醉酒駕駛的各種情形,使得各級法院在實踐中有章可循。二是修改《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可以考慮將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醉酒駕駛情形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樣對其處罰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不存在適用緩刑的問題。根據規定來看,醉酒駕駛行為已經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但司法解釋還是把醉酒駕駛行為融于交通肇事罪,其只能是過失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睆奈覈谭倓t的規定看,醉酒導致犯罪,當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其應受刑法懲罰的根據可以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來理解。原因自由行為,一般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并在此狀態下實施了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該理論為醉酒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找到了理論上的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只是給醉酒后的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找到了合理化的根據,但并沒有解釋應當以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來定醉酒后的犯罪性質。實踐中,很多醉酒的犯罪,很少以過失犯罪論處的。但司法解釋卻把此行為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即認為此是過失犯罪。這樣就會造成醉酒在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和在其他犯罪中的罪過不同的境遇,顯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
其實,對孩子相對嚴格一些或放任一些,只要符合孩子的個性特征,孩子能夠適應,都是可取的。對已經被嬌慣、放任得不成樣子的孩子,家長必須采取比較嚴厲的措施,使他們收心;而對于那些已經很有主動性、自覺性的孩子,應該適度地放任一些,給他們自,釋放他們的活力和能量。這就叫“因人制宜,因材施教”。
事實上,所謂的“推媽”并不像大家所想象的那樣是事事強制、時時專制,也有民主教養模式的因素;同樣,所謂的“羊媽”也不是完全放任自流,撒手不管,家長還是有引導和指導的。培養教育孩子一味地“強制”“專制”并不科學,教育應以“兒童為本”。“家長為本”的教養方式違背了兒童的天性,短期內效果可能會比較明顯,但長遠看效果不一定好。
現在,“推媽”“羊媽”這兩種帶有極端特征的教養模式一出現,許多家長趨之若鶩,極力效法,全盤照搬。這并不可取,是心態浮躁、頭腦不清醒、懶惰盲目,甚至是幼稚的表現。就像到中藥鋪去抓藥,不能看哪副藥人們抓得多就跟著抓,也不能說哪副藥“烈性”最強就抓哪副。每個病人都是特殊的,不是每副藥都適合所有病人,也不是哪副藥最“烈性”治療效果就最好。
至于對孩子培養教育究竟是應該嚴格一些,還是寬松一些這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從孩子的實際出發,該嚴格就嚴格,該寬松就寬松。盡量做到“嚴中有松”“松中有嚴”,一般應“嚴”“松”兼而有之。
關鍵詞: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司法認定
一、問題的提出
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對"自動投案"作出一般性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對"視為自動投案"作出了列舉性規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視為自動投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中亦對"視為自動投案"作出了補充性列舉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由于成文法具有的原則性、抽象性的特點,決定了疑難案件自首的認定離不開必要的釋法活動"。[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于"視為自動投案"的列舉性規定,亦是對于刑法第67條自首制度中"自動投案"的合理演繹擴張解釋。作為"自動投案"之非典型情形,"視為自動投案"在實踐中并無統一表現形式,基于刑事司法中的復雜性,應針對具體犯罪、個案情形作出具體化的判斷。
從交通肇事案發后的具體情形來看,行為人表現形式的多樣化也給司法實踐判斷帶來挑戰。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既可能逃逸后再行投案,也可能未逃逸即行投案。在未逃逸情形,行為人歸案的可能情況也是多種多樣:有忙于搶救傷者委托他人代為報警的、又忙于搶救傷者卻未報警而被抓獲的,有逗留案發現場原地報警等候的。針對每種具體情形,"視為自動投案"的界限何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視為自動投案"個案判斷的復雜性與困惑性表現尤為突出。
第一,從交通肇事罪的自身條文規定來看,其量刑基準情節部分內容(即報警處之"行政義務")與"自動投案"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容易使人誤將行政義務的履行與"自動投案"行為相混淆,進而形成交通肇事后報警后認定為自首屬于重復評價之不合理理論。①而這直接涉及未逃逸情形下,交通肇事者能否成立自首。第二,從對自首制度價值取向、依據的理解來看,"一方面是考慮到犯罪人可能具有悔過自新之意,因而其再犯罪可能性減少;另一方面基于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與審判的政策理由。"[2]歸納起來,自首制度之根據,在于特殊預防的法律理由與節約司法資源的政策理由。然而成立自首,上述兩種理由須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側重點的不同,亦會造成交通肇事案件中"視為自動投案"自動性程度要求上的差異,影響到交通肇事"視為自動投案"情形的范圍。
因此,理順交通肇事罪中基準情節與行政義務之關系、厘清自首制度之價值取向、根據,為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情形的認定提供理念上的依據與實踐上的指導。
二、理論前提:交通肇事罪中歸案要素之特質并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對于一般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而言,犯罪后的逃逸表現并不作為加重刑責之法定情節。此外,對于過失犯罪,法律一般也并無刻以行為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義務"(以下簡稱"保護、搶救、報告"義務)之規定。而教堂肇事罪中歸案要素法律評價之特殊性體現為如下兩個方面:
特質之一:"不逃逸"為交通肇事罪基準情節要求,"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責之法定情節。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逃逸"情節在交通肇事罪之犯罪構成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場合,"逃逸"為交通肇事基本犯之構成要件。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達到基本犯要求的,"逃逸"又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之構成要件??梢娦谭ㄖ?,無論何種情形,"逃逸"均被作為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責之法定情節予以看待。而在一般犯罪中,由于"逃逸"是一種常態,且出于期待可能性考慮,犯罪實施者的事后逃逸行為一般不會對其所觸犯之罪的法律評價造成更為不利的后果。
特質之二:"救護、報警"是交通肇事者之行政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在交通肇事致人傷亡情形,"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公安機關"②是肇事者應當履行的行政義務。
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將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排除適用自首的規定③,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否成立自首的問題上,實踐中并無爭議。然而對于行為人肇事非逃逸情形下符合自首條件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理論認識中的困惑與實踐處理中的區域性差異,也影響到刑法適用的統一性與權威性。而這直接影響到交通肇事未逃逸情形下"視為自動投案"的存在根基。筆者認為,爭議可能起源于該罪上述兩項特質,然而它們并不能成為否定成立自首的理由。交通肇事罪基準情節要求僅僅是"不逃逸",而非自首中的"自動投案",履行行政義務也并不等同于自首。由于"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緊密關聯、不可分割,投案的徹底性要求其在投案后應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若其投案后對其肇事的犯罪事實加以抵賴,其"不逃逸"行為當然不能"視為自動投案"。誠如有學者指出,在實踐中,除了自首和逃逸,亦存在第三種情形,即既未自首亦未逃逸。[3]自首情節并不當然隱含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構成要件,對于未逃逸情形下該罪的基本犯適用自首,也并不存在重復評價問題。
因此,無論肇事者是否逃逸,均存在自首可能。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同樣可以成立自首。這是深入探討未逃逸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情形之理論前提。
三、價值取向: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的演繹擴張
對行為人歸案自動性的考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歸案行為主動性",主觀方面表現為"歸案心態自愿性"。如上所述,"視為自動投案"作為"自動投案"的擴張解釋,對于鼓勵行為人積極歸案、節約刑事司法資源均具有實際意義。綜合《意見》與《解釋》關于"視為自動投案"的列舉性規定,可以看出,在"自動投案"主客觀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歸案心態自愿性"的柔化傾向。例如,依據《解釋》規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屬于"視為自動投案"。實踐中,"勸首"、"陪首"乃至"送首"情形相比典型"自動投案"而言,行為人的歸案"心態自愿性"無疑是被打上折扣的,在被親人強迫情形,甚至難以考察其自愿性。司法解釋將該些情形認定為"視為自動投案",除考慮到給予親情因素的人性化關懷而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解釋之外,另外也是側重節約司法資源的政策理由而作出的判斷。換言之,"視為自動投案"的認定同樣是一項價值衡量的過程,基于特殊預防的法律根據與節約司法資源的政策根據盡管應同時具備,但在程度上可對其中之一種標準作出適度柔化。對于"歸案心態資源性"的柔化,盡管在特殊方面放低了要求,然而從節約司法資源的政策層面考量,總體上認定為"視為自動投案"則是合理的。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歸案行為主動性"的柔化傾向。例如,依據《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的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此種"代首"情形,反映出"歸案心態自愿性",放寬了"歸案行為主動性"要求。又如,依據《意見》規定,"犯罪后主動投案,雖未標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在這兩種情形,"歸案行為主動性"被放寬至"逗留現場"。
與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動投案"認定既具有共性又具有個性。共性特征表現為,交通肇事罪中"視為自動投案"亦應符合司法解釋在自首認定方面演繹擴張的價值取向。個性特征表現為,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亦應具備其自身特點。
四、結論得出:交通肇事罪"視為自動投案"司法認定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分為未逃逸的自首與逃逸后的自首,相應的,對于該罪案件中"視為自動投案"的司法認定,也可以依據該兩種情況分別予以討論。鑒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后的自首,與其他犯罪相比并無區別。鑒于實踐中的情形紛繁復雜,筆者亦難以一一窮盡,因此,筆者擬針對交通肇事未逃逸案件中的"視為自動投案"情形予以列舉,加以研討,以期對司法適用有所裨益。
第一,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因傷或者為了忙于搶救傷者,委托他人代為報案,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此種情形,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二,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未逃離現場或者將傷者送往醫院后如實告知自己所處位置,公安訊問時如實供述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此種情形,與《意見》第一條第一種相符。
第三,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經報案而留在現場等待,或者送傷者就醫后在醫院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此種情形,與《意見》第一條第二種相符。
第四,交通肇事后及時搶救傷者,但未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報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經報案,在現場或者醫院被抓獲的,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原則上"視為自動投案"?!督忉尅放c《意見》對此并無規定。筆者認為,從其積極實施救助義務來看,其甘愿冒著被抓獲歸案的風險,其歸案心態至少尚未表現逃避性,從其無拒捕行為來看,其歸案客觀行為也尚未表現出抗拒性,且從契合自首認定的寬松化角度出發,原則上認定為"視為自動投案",較為合理。當然,若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完救助行為后,確實打算或者準備離開現場、醫院途中被抓獲的,則不符合"歸案心態資源性",不應"視為自動投案"??胤綉獙Υ素撚信e證責任。此外,犯罪嫌疑人先救助后逃跑離開現場,后又被抓捕歸案之情形,亦不視為自動投案。
第五,交通肇事后未實施救助但投案,應區分具體予以認定。
行為人未實施救助的情形多種多樣,有的可能懼怕遭受被害人家屬的報復,有的可能擔心遭到公眾圍觀而影響聲譽,有的可能擔心因自身救護知識的缺乏而造成被害人傷勢的加重,有的可能自信于其他路人會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等,其原因有多方面,在上述情形,應結合犯罪嫌疑人報案時間、案發時的周邊客觀情勢予以綜合判斷,而不能直接將未實施救助的客觀表現作為否定"視為自動投案"的理由。
注釋:
①"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義務旨在促使肇事者第一時間實施救護行為,使得肇事所致人員傷亡降至最低程度:"報告交警或者公安機關"義務旨在正確及時確定肇事者責任。依據法律設置的目的,前一項為救護義務,后一項為報告義務。
參考文獻:
[1]楊曙光.自首認定標準的演繹擴張與限縮--相關司法解釋的解讀[J].法治研究,2010,(5).
[2]張明楷.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11:517.
一、產品聚焦
有了產品,不一定就會獲得市場,被消費者所認可。只有聚焦產品,投入人力、財力、物力改善產品的品質,才有可能被市場、渠道和消費者認可。但產品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的是核心產品、拳頭產品來成就企業的市場,這就是哲學中的重點論。同時核心產品、拳頭產品的訴求要清晰,才能把什么樣的產品賣給什么樣的人。另一方面,產品的多與產品的量是無關的,產品多意味著企業的攤子鋪的大,但不一定都能創造利潤,最終的利潤還是核心產品、拳頭產品來創造,企業的市場形象、品牌形象、企業形象都將會在核心產品、拳頭產品上聚焦。所以必須在產品上下功夫,突出產品的特點,練就深厚的內功,才能在市場中爭霸。
二、聚焦市場
市場活動,需要的是有節奏和步調,不能自亂陣腳,這就需要以點帶面,做強做大根據地市場,把這一點做深做透,打造并樹立自己的核心樣板市場。中國有30多個省市自治區,不同區域市場特點都不一樣,沒有一個品牌將會在全國橫行,只有聚焦一個區域一個核心市場,才能占據市場的領導者地位。只有在根據地市場苦練應對市場戰略與戰術,以此形成企業靈活應變市場的方法,才能在后期的市場擴張階段中,應變市場的不測風云。同時也要根據中國不同區域不同的飲食文化和區域性格推出適合地方區域的產品,達到產品與市場同時聚焦。
三、聚焦渠道
渠道的力量是無窮的,誰處理好它誰就擁有了發展的基礎,將成為真正優勢的王牌。葡萄酒企業的渠道建設,在所有的渠道中,必須找到適合產品、市場、消費群的優勢渠道,或者說自己的主流渠道。不能幻想著去做全渠道,因為沒有任何一家能保證做好全渠道。選擇賣場、網絡、餐飲、夜場或者直銷(團購),都需要定位和訴求好自己的消費群,找到渠道的特點,把自己的優勢渠道或者主流渠道做透,牢牢的控制住自己的渠道。
四、聚焦消費群
關鍵詞:陀螺運動 最優化 教學模式
中圖分類號:G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643(2013)10―0083―03
前言
陀螺運動是我國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喜愛的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在新一輪課改的要求下,為了更好地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豐富學校體育的課程資源,陀螺運動被我國部分高校引入體育課堂。但是,包括廣西、云南、貴州等陀螺運動開展較好的省份在內的各高校,無一例外地存在著陀螺運動課程體系處于初級階段的尷尬境地,其教學內容、教學原則及教學方法處于不完善的狀態。
因此,尋找合適的教學模式對于志在在高校進一步發展的陀螺運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巴班斯基提出的教育過程最優化理論已經被引入到包括體育教學在內的其他學科課程體系的建設當中,均取得不同程度的成效,陀螺運動也應該積極引入這種有效的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嘗試。這種積極的嘗試,對于陀螺運動教學質量的提高、陀螺運動在高校的進一步發展乃至高校民族傳統體育課程體系構建都將起到積極而顯著的意義。
基于此,本文在對民族傳統體育――陀螺運動在高校體育教學殊的教學特點、教學原則及教學方法作詳盡的分析的基礎上,初步提出陀螺運動課程體系最優化的教學模式,從而為陀螺運動教學質量的提高、陀螺運動在高校的進一步發展乃至高校民族傳統體育課程體系的構建提供理論參考。
1 陀螺運動教學最優化模式的概念
前蘇聯著名教育家和教學論專家巴班斯基在其1977年出版的《教學過程最優化――一般教學論方面》提出最優化教學理論,“教學過程最優化”的概念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以及學生與教師的具體條件,遵照教學規律和教學原則的要求,設計一個最好的教學方案,然后靈活機動地實施這個方案,以期使某一水平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以較少的時間和精力,獲得最大可能的智力和能力的發展。
由此可知,效果和經費是一般系統最優化的兩個最基本的評價維度。在此基礎上,李利民認為,在對體育教學系統作分析時,應確定最優化方案的主導思想是體育教學系統整體效果最佳,也就是在盡可能少費用的前提下,使學生掌握體育的基本知識、技術和技能,取得增強體質的最佳效果。陀螺運動的教學也應當遵從這一體育教學規律,其教學最優化應當充分考慮陀螺教學任務的有效性和用于教學任務經費消耗的合理性著手,科學選擇和實施該前提下最優化的教學模式。
2 影響陀螺運動教學效果最優化的若干因素分析
2.1 陀螺運動教學系統內各部分應形成最優化組合
教學系統以下基本部分構成:一是教學的組織者與管理者;二是教育的對象與學習的主體;三是教材;四是教學過程中將教材內容傳遞至學生的各種傳播媒介;陀螺運動教學系統組成也不例外。
陀螺運動教學是教師和學生雙方相互作用的過程,其核心關系是教與學的關系,因此教師和學生分別代表了教與學的主體,并且教師需要通過一定的媒介方式、方法,掌握陀螺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材內容。
因此,在陀螺運動教學中,需要這四大基本部分從整體上形成“最優化組合”,而不是其各部分在獨立的狀態下性能最佳,才能使陀螺教學系統的整體獲得最優化。為此,要研究陀螺運動最優化教學模式,首先應當深入細致地研究教師、學生以及陀螺教材,教學場地、器材之間的關系,使之成為最優化組合。
2.2 突出教師的組織和指導作用
在陀螺運動教學系統中,重視教師的組織和指導作用,要承認教師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進而在整體上實現教學調控最優化。這就要求教師具有相應的教學能力,在確定教學任務時充分考慮到教學過程中整個系統的特點,清楚地了解和掌握教學對象和教學內容的關系及其規律,根據現有的教學條件以及學生現有的知識水平、身體素質等因素,遵循學生各種能力的發展序列和體育基技術形成內在的順序進行教學組織,在教學過程中能夠準確地把握并處理陀螺運動教學中的反饋信息,合理地組織陀螺運動教學,使整個教學過程始終處于動態平衡的發展中。
2.3 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
陀螺運動教學過程是教師和學生雙方相互作用的過程,其核心關系是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教師是教的主體,學生是學的主體。教學過程中的這種“雙主體性”決定了教師與學生作用都應該得到充分發揮,教學才能收到最佳效果。學生的“學”是在教師的指導下一種高效率的、有組織性、有目的性的活動。從控制論的理論出發,最優過程在任何時刻,系統都應當在它的極限工作狀態。學生的學習、練習活動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陀螺運動教學應最大可能地使學生的陀螺基本知識、技術和技能獲得最大限度的發展。因此,學生應該對即將到來的學習任務、目的、內容具有良好的心理準備,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思考,積極練習。
2.4 確保教材的最優化
教材的選擇代表了教學內容的確定,是教學任務的具體化目標,是學生學習的客體,是達到教學目標的主要手段。教材的優化選擇其結果最終要反映到教學任務與目標上來,假定教學任務與目標不變,不同的教材就會產生不同的教學效果。基于這種考慮,在陀螺運動教材的選擇上應突出其基礎性、全面性、趣味性、應用性及靈活性的特點,以有利于教學效果的優化。在有針對性的向學生傳授陀螺運動技能的同時,可以讓學生了解陀螺運動的相關知識,比如陀螺旋轉的原理、陀螺運動發展史、陀螺的健身價值等,以有利于學生終身體育價值觀的建立。另外,在教材的應用上,要充分遵從學生學習的“最近發展區”這一規律,要考慮學生的實際可接受能力、與原有的認知結構的矛盾性;在評價階段要注意評價內容之間的聯系,考慮到動作與動作之間的動作技能形成的連貫性及其相互影響。
3 陀螺運動教學最優化的原則
以最優化原則來充實現有的體育教學原則體系是為了達到科學地組織體育教學的目的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最優化理論的指導思想,實踐陀螺運動教學最優化的原則可以歸納為:有意識地從若干可行的教學過程方案中選出一種在使教師和學生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均為合理的前提下,能夠確保在完善學生的知識技能和身心發展等各個方面,均可能取得最高效率的方案。在這個原則的指導下,進一步設計出符合陀螺運動教學的最優化模式。
4 陀螺運動教學最優化的手段與方法
4.1 設立合理的、可行的教學目標
陀螺運動教學目標是在一定的時間內讓學生掌握重點的技能和運動知識,提高學生對陀螺運動的興趣,培養學生自覺參與鍛煉的習慣,為終身體育打基礎。在實際的教學目標設定中要注意學生的體質水平、運動能力、興趣愛好及學習掌握情況的差異,教學內容應由易到難,使學生保持穩定進步。對于初學者來說目標當然是最基本的旋放陀螺技術,應當將陀螺盡量旋放在規定區域,而對于有一定基礎的學生就要求他們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已經掌握的各項技術存在的某些問題上,盡可能改正技術缺陷以提高打陀螺的穩定性、有效性,保持學生打陀螺有一定的成功率,以幫助他們樹立信心。
4.2 教學內容盡可能地教學目標相一致
在教學過程中,應該突出教學內容中主要的、核心的、本質的東西。如果教師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到核心的東西上,不管采用什么教學方法和形式,都可能導致學生掌握教材的時間延長,從而導致學生負擔過重,使得教學效果達不到預期目標。
4.3 選擇合理、有效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巴班斯基將教學方法分為三大類:一是組織學習認識活動的方法;二是激勵學習和形成學習動機的方法;三是檢查和自我檢查教學效果的方法,各種方法必須配合使用。教學過程最優化的核心部分之一就是教學方法的優化,就目前而言,在體育教學領域,諸多學者主張運用直觀教學法進行相關的技能教學,在實踐當中也取得了不錯的實效性,因此,在陀螺運動教學當中,也應當增大直觀教學法的使用比例,將陀螺運動基本知識、技術和技能的信息轉換為轉換各種直觀的教學形式,盡可能多地輸出信息,便于學生利用眼、耳、本體等器官接收,為大腦皮質結合軀干動作技術、技能進一步加工創造最佳條件,以最大量的輸送使學生盡快地進入動作的運用自動化階段。
4.4 因材施教
對不同的學生個體、群體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把全班的、小組的和個體的教學形式最優地結合起來,為每個學生獲得該階段可能獲得的最好成績創造條件。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可以成立學習小組(學生自愿組合,人數根據教學場地多少劃分),確定小組練習場地,在陀螺運動學習過程中如準備活動、教學內容的練習、基本技術的鞏固與提高、教學比賽等可以按學習小組進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小組合作學習。在網球陀螺基本技術教學階段和教學比賽單元,可以采用小組之間合作學習、小組之間相互評價及教師指導的教法和組織形式相結合。
4.5 合理地、科學地利用教學比賽
教學比賽是一般體育項目教學當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教學手段,其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比賽培養學生能力,幫助學生掌握陀螺運動的基本技、戰術、競賽規則和裁判法。通過教學比賽可以有效地、直觀地發現學生基本技術上存在的缺陷,對于戰術及競賽規則的把握不足等,從而能幫助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教學,并且能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
4.6 建立良好的反饋機制
建立良好的反饋機制是教學過程最優化的一個重要工作,利用學生教學效果的反饋分析課堂教學效率,在使教師清楚地判明教學活動優化程度的同時,還可以清晰地判斷教學效果,包括學生掌握陀螺運動相關的知識、技能、技巧等,以及在教育和發展方面的進步。在這里所采用的分析不是一種總結性的考核分析,而是一種相對動態的、程序化的教學監控。在實際的教學過程當中,通過觀察學生課堂學習活動的情況,獲得最直接的教學效果信息,進而對這些相關的信息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歸納和處理,并根據其中有效信息表現出來的問題和情況的反饋來有針對性地修訂教學計劃,抓住教學的主要矛盾,突出教學內容的重點,適時地修訂教學方法和手段,進一步達到優化教學效果的目的。
5 陀螺運動教學最優化模式的評價
評價是針對某種教學模式的特點,通過收集、分析、比較有關教學資料,科學地判斷課程的價值或效益的過程,是教學模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優化教學模式更傾向于質性評價。根據最優化理論,陀螺運動最優化教學模式的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課程目標、方案、內容、教材、教學效果等維度的評價;
(2)對教學過程的實際運行狀況的評價;
(3)對教師業務能力和責任心的評價。
陀螺運動最優化教學模式的評價可以使用以下類型:
(1)過程評價:把教學過程的實際效果(教育、教養、發展)同原來制定的教學目的、任務進行全面比較,從中發現影響教學目的、任務的相關因素,并對這些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以確定這些方面的優化程度。
(2)影響評價:在教學結束后,對陀螺運動教學的實際效果進行評價,主要考查學生掌握陀螺運動的基本技、戰術、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等相關知識,并且對于學生的學習態度、身體素質的發展、心理健康程度和社會適應能力以及良傾向等方面也要進行評價。
評價方法包括四方面:學生自評、教師評價、同學間的相互評價。
6 結語
陀螺運動教學系統是一個由諸多因素影響的復雜系統,是一個高度的辯證統一體。最優化是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不能一味強調某方面的“最優化”而忽視其它方面,必須要根據教學實際和已經具備的教學條件,科學合理地選擇教學、評價的手段和方法,并在陀螺運動教學實踐中能夠有效地運用,才能總結出陀螺運動教學的最優化模式,為更好地完成陀螺運動教學的任務,達到學校體育教育的目的服務。
參考文獻:
[1]樊臨虎.體育教學論[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