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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和運輸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審查和管理;
(四)制訂地方煙草專賣管理工作規則;
(五)依法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物品;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文件等其他資料;
(四)依法對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交通集散地點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
第九條對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經營走私煙草制品的行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違反煙草專賣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依法查獲沒收的走私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煙草制品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條對于案件舉報人員、協助辦案和直接辦案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煙草專賣許可
第十一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的權限:
(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罰沒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應當向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四)申請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五)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統一受理、辦理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補辦或注銷手續,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一)企業合并、分立、轉產、或者改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組織類型、經營范圍;
(二)遺失煙草專賣許可證;
(三)停業、歇業或破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禁止轉借、涂改、偽造或買賣。
第十七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中文字樣。
第十九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卷煙,必須在小包、條包上標明“專供出口”中文字樣,按規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一條禁止為生產假冒偽劣卷煙者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包括配件)、卷煙注冊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假冒商標卷煙制品由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鑒定,在檢測鑒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標卷煙侵權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煙草制品和非國家定點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銷售。
第二十三條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對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計劃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并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品。
第二十六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五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品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罰沒走私卷煙、雪茄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市、縣(市)境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煙草公司出具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隨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涂改、偽造、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數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需要超量郵寄、異地攜帶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小包、條包上擅自標注有“專供出口”中文字樣從事國產卷煙、雪茄煙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許可證核定經營范圍經營卷煙、雪茄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超過規定限量1倍以上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被查獲的當事人,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自查獲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壞變質的煙草專賣品自查獲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置。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被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擅自處理的煙草專賣品,依法沒收被處理的煙草專賣品和價款,其中購買人沒有過錯的,價款退還購買人;對擅自處理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人員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不具備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違法處理煙草專賣案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違法購買被沒收的煙草制品的;
(四)其他、或者行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一個實習生的身份體驗了一回煙草人的工作與生活。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知道煙草專賣嗎?知道從煙葉到卷煙經過了幾道工序嗎?帶著莽撞與好奇。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與實習工作,得到實習單位領導與同事好評的同時,也發現了自身的很多缺乏。
絕知此事要躬行。短暫的實習過程中,紙上得來終覺淺。深深的感覺到課堂教學與實踐工作的距離。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即使我實習的崗位是很對口的文秘,負責信息工作,也時常感覺到茫然不知所措。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含義。就像開頭的問題那樣,不知道國家的煙草專賣制度,不了解從煙葉到卷煙的流程,而我還是一名大學生!這對于我來講,個很大的促動。由此,認為作為學生應當更好地適應社會,就需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終究在社會也是一所大學,處處留心皆學問”行萬里路、讀萬卷書”
發現煙草文秘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作為全國性的壟斷行業,實習的過程中。煙草企業的信息工作很專業、很規范,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對外宣傳需要好好把關。當前在報紙上所載的信息,很多是有關打擊假冒煙、走私煙方面的這是由煙草行業的企業文化所決定的當前煙草行業正在大力倡議“國家利益至上、消費者利益至上”核心價值觀,很多工作都在圍繞“兩個至上”展開,對外注重行業整體形象的宣傳,對內注重各種經驗教訓的交流,整個企業奉行“高效做事、低調做人”格言,講究實實在地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
其還有更高的追求,不要以為基層的煙草行業就是查查香煙、賣賣香煙這樣簡單的事情。那就是企業文化建設,將企業從單純的制度管理上升到文化管理。企業每年還舉辦各類培訓班,對專賣執法人員、客戶經理等進行崗位技能培訓,進行員工學歷教育再提升。企業人性化的舉措,使其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員工隊伍。煙草職工并非是除了做生意、執法檢查外,不會干別的其中有一技之長的大有人在主題教育中,廣大員工緊緊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都能對企業文化建設提出自身的看法、提出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規范企業管理的建議。作為縣級企業,每年向外發表的信息數以百計!
社會上有“拿企業的高工資、做機關的低效事”一說。但是通過自身的實習經歷,作為政企合一的單位。發現作為煙草企業,應當是拿應得的工資,做高效的事情”全體干部職工一樣按時上下班,上班期間都是忙忙碌碌,看不到有空閑的時候。整個企業運轉高速,各員工各司其職,具有很強的執行力。一流的決策、三流的執行”不如“三流的決策、一流的執行”煙草員工中得到很好地貫徹。以區區不到100員工,就滿足了20萬人口卷煙這種嗜好品的需求,就能看出來煙草員工的執行能力。
一、“十二五”總體目標
總體目標:以“卷煙上水平”戰略目標為指導,加快“532、461”品牌發展步伐,不斷提升營銷水平,強化基礎管理,努力打造現代流通企業。具體講:一是確保銷量每年遞增3-5%;二是確保利稅每年遞增15%,到“十二五”末期實現利稅翻一番的目標;三是通過品牌培育確保單箱銷售收入以每年8-10%的比例增長,保障煙草商業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四是提升卷煙營銷水平;五是達到優秀縣局(營銷部)的目標。
二、“十二五”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1、做好培育品牌,提升銷售結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提升結構、培育品牌是“十二五”期間經濟運行工作的重點和關鍵。一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國家局下發的重點牌號為龍頭,研究制訂品牌培育措施,針對“532、461”的品牌發展規劃,對現有的重點品牌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提高經濟效益的主導品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區別對待,科學分配,合理調配貨源。繼續堅持貨源偏緊的品牌按比例分配的做法,繼續堅持低檔煙向農村客戶傾斜的做法,提高貨源使用效率。同時,進一步強化規范經營意識。把規范經營提高到樹立“兩個至上”行業共同價值觀和樹立企業良好社會形象的高度加以認識,增強自律意識。
2、進一步加強客戶關系管理,提高服務技能和水平。
首先進一步加大以客戶經理為主的三員的崗位技能培訓,重點是不僅要解決“怎么服務”的問題,還要在“怎么做更好服務”的問題上下功夫,充分發揮客戶經理準確了解市場、靈敏反映市場、有效培育市場和全面服務市場的作用。其次是以“示范一條街”為向標,在“十二五”期間把“示范一條街”的客戶標準推廣全部縣城的所有街道,并視情況向農村的鄉鎮所在地推行。第三,卷煙營銷走精細化管理的路子,推行并創新“135”工作法,在“宣傳、管理、服務”三到戶的基礎上進行客戶分類,制定完善的服務標準和管理標準并付諸實施。
3、繼續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打造“數字煙草”。
以辦理“煙信通”和手機訂貨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客戶培訓,以客戶關系和營銷管理軟件應用為主線,加快推廣網上訂貨,加快信息化煙草建設,配合市局(公司)的現代物流企業建設。
4、保持高壓態勢,提升市場監管水平。
首先,要繼續堅持“打源頭、破網絡、抓主犯”的工作重點,認真排查線索,精心經營案件,增強打假的威懾力,確保完成市局下達的打假破網工作目標。其次,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協作,深入治理高檔卷煙市場、農村市場、貨運及物流市場和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行為,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市場日常動態監管模式,不斷提高市場凈化率。
第一條為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規范卷煙市場流通秩序,促進卷煙市場健康發展,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51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秦州區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兼顧零售戶和消費者的利益,舉行聽證后確定的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劃布局。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市秦州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秦州區轄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新辦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事項。
第五條市秦州區煙草專賣局主管全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則
第六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是法律賦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能.依法依規合理規劃。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實施的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具體內容及實施結果、進度向社會予以公開.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
三)市場導向原則。
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卷煙需求量等因素,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市場規律.合理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則。
以便利消費者購買為原則,根據不同區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狀況.合理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構建方便群眾、適應消費需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服務網絡。
五)服務社會原則。
構建和諧煙草,關注社會特殊群體.同等條件下適度優先幫扶殘疾人、烈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保護未成年人,嚴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周邊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
第三章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
第七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區域設置。
一)街道設置。
城區街道和鄉鎮街道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城區街道是指區政府所在地范圍內的全部街道;鄉鎮街道是指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
二)住宅小區設置。
小區面向街道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按街道規定標準設置。住宅小區是指相對封閉、有專人值守的出入口,住宅小區內以居民居住戶數為標準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有統一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
三)自然村設置。
以村民居住戶數為單位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戶數以所在行政村村委會登記在冊的居住戶數為統計標準。
四)公路沿線設置。
公路穿越城區、鄉鎮的部分,公路沿線兩側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按城鄉街道規定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公路沿線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30米內的區域。
五)大專院校設置。
大專院校生活區內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大專院校生活區是指專屬教職工、學生生活居住的住宅樓和公寓樓所在區域。
六)風景旅游點設置。
風景旅游點可在專屬商貿區及售票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風景旅游點是指風景旅游區內有售票點、由專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對封閉的旅游區域。
七)綜合市場設置。
綜合市場店面對外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按城鄉街道規定設置。綜合市場是指由政府統一規劃管理,綜合市場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集中經營各類商品,區域固定的場所。
八)其他場所設置。
汽車站、飛機場候車(機)大廳及汽車站停車場外,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候車(機)大廳及汽車站停車場內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根據城鄉街道規定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根據城鄉街道規定設置。賓館、酒店、餐飲、商場、娛樂場所對內經營的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賓館、酒店、餐飲、商場、娛樂場所店面對外經營的.
第四章合理布局標準
第八條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以經營卷煙、糖酒副食、餐飲、娛樂等為主營業務。
第九條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資金標準。
必須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申辦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資金不得少于3000元。申辦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
第十條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標準。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點必須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1城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
2農村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
3經營場所面積是指經營場所內實際用于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使用面積。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專門陳列煙草制品的柜臺、貨架等經營設施。
4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及住宅區分開。
第十一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區域布局標準。
一)城區街道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鄉鎮街道(西口街道、關子鎮街道、鐵爐街道、太京鎮街道、牡丹街道、楊家寺街道、秦嶺街道、娘娘壩街道新馬路及老街道、李子園街道、大門街道、汪川街道、蘇城街道、齊壽街道、興隆街道、華岐街道、小街道、平南街道、咀頭街道)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住宅小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居住戶數為基礎設置.100戶以上每增加100戶可增設1戶,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
三)自然村以50戶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為原則.50戶以上每增加50戶遞增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自然村區域內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
四)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候車(機)大廳及汽車站停車場內設置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控制在3戶以內。
五)公路沿線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公路穿越鄉村的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不受本條第三項的限制。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六)大專院校生活區內設置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控制在3戶以內.相鄰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風景旅游點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下列綜合市場內可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七里墩三角地蔬菜市場、羅玉溝水果批發市場、綠色市場、花鳥市場、商業城綜合市場、堅家河蔬菜市場、瀛池路蔬菜批發市場、長儀路蔬菜市場、太京農貿市場、西口農貿市場、關子農貿市場、牡丹農貿市場、秦嶺農貿市場、楊家寺農貿市場、平南農貿市場、汪川農貿市場、娘娘壩農貿市場、小農貿市場、大門農貿市場、蘇城農貿市場、興隆農貿市場、華岐農貿市場).
第十二條可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間距規定的限制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經營場所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餐飲、娛樂場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經營煙草制品專柜、專區。
二)城區經營場所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貨副食品商鋪;農村經營場所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貨副食品商鋪.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經營煙草制品專柜。
三)經營者死亡其直系親屬繼續經營的.需提交直系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同等條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間距及經營面積標準;城區間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經營能力的殘疾人、烈屬申辦煙草制品零售許可證.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農村間距不小于10米,面積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僅限辦理1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必須由本人實際經營。
1烈屬是指烈士的直系親屬。
2殘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頒發的殘疾證的公民。
第十四條按照本規定審核新辦申請事項時.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參照物(即最近零售點)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煙草制品零售點.
二)對經營面積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餐飲、商場、娛樂場所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視為有效參照物。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三)提出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后.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經營范圍的
四)中小學校內及出入口為起點周圍100米以內。
五)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六)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申領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一)資金證明材料
1申辦人為公民的應提交以申請人姓名為戶名的銀行存款憑證及復印件。
2申辦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會計事務所核準的驗資報告及復印件。
二)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1經營場所系申請人本人(單位)所有.房產系直系親屬所有的,提交房產證明的同時應出具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系租賃的.應當提交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三)申辦人身份證明材料
1申辦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應同時提交暫住證及復印件。
2申辦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辦人為殘疾人的應同時提交政府頒發的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申辦人為烈屬的應同時提交政府或軍隊頒發的烈士證及復印件、與烈士為直系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身份證明是指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是指兩零售點之間符合交通規則的可通行最短距離。
第十八條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可通行最短距離的確定必須使用測量工具。測量應在申請人、2名以上專賣工作人員共同在場完成,間距測量應當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店鋪出入口中心.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的直系親屬僅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按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八項規定辦理。第二十條本規定中鄉鎮街道和綜合市場名稱及數量發生變化時.
【關鍵詞】煙草,許可,監管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內容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后續監管內容包括以下兩部分: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使用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應當按照《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后續監管中,專賣管理人員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使用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內容:(1)零售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后是否及時申請變更;(2)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是否及時提出延續申請;(3)持證人是否出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4)是否出現應當撤銷、撤回、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法定情形;(5)是否出現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停業、歇業、恢復營業、補辦等事項;(6)持證人是否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2、依法經營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應當按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在后續監管中,專賣管理人員對零售戶依法經營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內容:(1)是否從正規合法渠道進貨;(2)是否采用批發方式或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3)是否銷售非法生產或者走私的煙草制品;(4)是否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等。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方式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后續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后續監管的重要方式。專賣管理人員通過審查零售戶提交的申請表格、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判斷零售戶是否依法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2、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掌握零售戶真實經營情況的重要手段。在后續監管過程中,專賣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零售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以此判斷零售戶的名稱或者字號、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相符合,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的工作措施
筆者認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零售戶經營行為和許可證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避免出現“只許可、不監管”、“重許可、輕監管”等現象,并應當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1、查看是否亮證經營。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零售戶是否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內的顯著位置亮證經營,許可證是否正副本齊全,未亮證經營的,應下發書面告知書,責令改正。如許可證遺失,因告知當事人及時申請補辦。
2、查看零售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應檢查懸掛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過期。專賣管理人員每月應定期登陸行業信息系統,查看有無在一定時間(如45天)內到期的零售許可證,并及時處理,防止零售許可證過期。
3、查看零售許可證是否與核定事項相符合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在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懸掛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核定的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期限、經營范圍、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如發現不符的,應采用照片、錄像或者筆錄等證據予以固定,并進入信息系統作相應處理。
4、查看零售戶是否守法經營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要查看零售戶經營場所內銷售卷煙是否全部為真品卷煙、卷煙上所噴的編碼是否全部為該經營場所內懸掛的許可證上的許可證號碼,如發現假、私、非煙,按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相關規定處理。如發現非本經營場所內的編碼,應作相應記錄,并調查卷煙來源等具體情況,對出現《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5、查看是否正常經營
專賣管理人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未營業的,應及時聯系當事人并向營銷部門人員詢問具體情況,如無法聯系到當事人,可通過其周邊鄰居了解定其經營狀態,查清該店是否停業或歇業,并作相應記錄。專賣管理人員要在每個卷煙訂貨周期結束后一日內,登陸信息系統對本片區零售戶上個訂貨周期內的訂貨情況進行查看,對未訂貨的要在一日內通過電話詢訪或三日內實地走訪的方式進行核查,查看零售戶是否正常營業,正常營業的要查清未訂貨原因,并做好相應記錄。如該店確屬停業或歇業,要于第一時間按許可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停止其供貨,嚴禁以任何理由出現“虛擬客戶”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