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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是國家中性(NationalNeutrality)學派的首要目標,其關心的重點不是資源在國際范圍的合理分配,而是獲得最高的稅前利潤,從而使母國的世界經濟利益最大化。國家中性的要點是資本不論分配于國內或國外,母國收回的資本總額都相等,資本總額不僅包括母國投資者的報酬,而且包括母國政府的稅收。依照國家中性原則,跨國投資者在國外交納的所得稅只能象費用一樣從國外的所得中扣除,而不能抵免母國的稅收。國家中性原則認為,即使國外投資的稅前利潤率與國內投資的利潤率相同,亦應選擇國內投資。因為盡管從投資者角度看,國內國外投資的收益相同,但是考慮到政府因素,在國內投資是由本國政府征稅,而在國外投資則由外國政府征稅,因此,在國內投資的總收益超過在國外投資。
盡管國家中性原則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國家中性考慮的國家利益僅是眼前利益,是一種短視行為,不可能真正使國家繁榮。如果某國(甲)采用國家中性政策,希望以此吸引本國資本在國內的投資,外國政府就會通過改變政策來報復,它們可能采用同樣的國家中性政策對甲國的公司和銀行征稅,以甲國為基礎的跨國公司出售外國資產再投資國內的好處,很快就會被撤走的外國公司和銀行所抵消,經過資產重置,處于甲國的總資產可能不是凈增加,而是凈減少。同時,以甲國為基礎的跨國公司還將遭到其競爭對手的強烈沖擊。國家中性帶來的后果是,包括甲國在內的所有國家由于多邊投資的崩潰而均有所失。多邊投資的收縮,世界范圍內公司的競爭,必將導致效益的犧牲,這不符合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因此,國家中性原則遭到了經濟學家的批評和政治家的否定,從70年代早期,就被棄而不用。
二、資本出口中性(CEN):抵免法
資本出口中性(CapitalExportNeutrality)原則的要旨是,一國對居民來自國外所得的征稅,既不能鼓勵、也不能阻止他(它)在國外的投資。即稅收不能影響跨國納稅人投資地點的選擇,使資本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有效配置。按照這一原則,一些國家對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稅率。即居民納稅人取得外國來源所得時,必須就來自外國的所得,在母國納稅,但他(它)可以用該外國來源所得在來源國已經交納的稅款,抵免母國對他(它)的外國所得的征稅。假定母國的所得稅稅率是35%,來源國所得稅稅率是20%。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對跨國納稅人的國內所得與國外所得要一視同仁,在母國都按35%的稅率納稅。由于采用了稅收抵免,母國對居民納稅人的國外所得,只按母國與來源國稅率的差額(15%)對國外所得征稅,使納稅人投資國內外所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同。
如果母國堅持資本中性原則,真正做到對國內、國外所得都按母國稅率征稅,則當來源國稅率(假定為40%)高于母國時,會出現母國給跨國納稅人退稅的現象,這勢必影響到母國稅收收入的減少。為此,采用抵免法的國家都規定有抵免限額。抵免限額為國外來源的所得按照母國稅率(35%)計算的稅額。當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交納的稅款低于抵免限額時,抵免額為國外已納稅;當來源國稅率較高(40%),在來源國交納的稅款超過抵免限額時,抵免額只能是抵免限額,超過的5%外國稅收不能抵免。此時,完全的資本出口中性難以實現,跨國投資者會選擇在國內投資經營。需要指出的是,此時影響投資者抉擇的不是母國的稅收政策,而是來源國的稅收政策。
實行抵免制的國家必須同時考慮到,對來源國給予的稅收優惠是否允許抵免,即是否允許稅收饒讓。如果母國沒有稅收饒讓規定,則來源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將不能落到納稅人身上,而是由母國政府受益。只有母國實行稅收饒讓,將來源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視同在來源國的已納稅,由母國給予抵免,稅收優惠的得益者才能是投資者。目前,大部分實行稅收抵免制度的國家同時實行稅收饒讓抵免。因為作為非居住國,大部分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運用稅收優惠吸引外國資金和技術的問題;作為居住國,也存在鼓勵本國居民擴大對外投資和國際經濟合作交流的問題。稅收饒讓對資金技術引進國與資金技術輸出國都有益。不過,不同國家從中受益的多少不一,資本技術輸出國在實行稅收饒讓抵免的情況下,與不實行稅收饒讓抵免相比,會減少部分財政收入。但這種財政收入的減少并不是居住國稅收優惠的結果,而是將非居住國給予的優惠真正落實到跨國納稅人身上。目前,發展中國家都對稅收饒讓持積極態度,歐共體成員國間也都實行了稅收饒讓。但美國對此則較為消極,其理由是,如果實行稅收饒讓,就會造成資金和人員在美國境內外的不正常流動,使資源得不到最佳配置。
三、資本進口中性(CIN):免稅法
資本進口中性(CapitalImportNeutrality)的含義是:不同國籍的投資經營者在同一個國家從事投資經營時,應享受相同的稅收待遇。例如,一國對外國企業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征預提稅,則對本國企業的上述項目亦應征預提稅。該原則的目的是,被投資國對所有企業,不管是國內企業還是國外企業,都實行無差別待遇,使所有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促使該國的資源得以有效利用。按照這一原則,居住國(母國)承認來源國對國外投資的征稅有效,對其居民來自外國的所得免稅,由來源國按來源國的稅率征稅。堅持資本進口中性的國家采用免稅法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即將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國外的所得,不包括在應納稅稅基中。在資本進口中性原則下,母國完全放棄了居民稅收管轄權。目前除少數避稅港采用免稅法外,只有簽定了稅收協定的國家間和歐共體部分成員國間才采用免稅法,因為免稅法會造成母國部分稅收權力的喪失,需要以對方國家同等的犧牲為前提。
在母國采用免稅法時,來源國(被投資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所有稅收優惠都會自動落到投資者身上,使納稅人受益,而不是母國受益。因為,原則上,不管外國稅收水平如何,母國都允許外國來源所得免稅。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不必考慮在外國交納的稅收是否超過限額的問題,不必擔心來源國給予的稅收優惠會被母國補征稅款。因此,不需要實行稅收饒讓抵免。
免稅法的主要缺陷是,它可能鼓勵居民納稅人投資國外,而不是投資于母國。這種情況在母國稅率較高、而別國稅率較低時往往會發生。免稅法還會引起居民納稅人將原該是國內的應稅所得轉移到外國避稅地去,引起國際避稅。
四、資本出口中性與資本進口中性的比較
目前,國家中性已被放棄,但資本出口中性與資本進口中性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息。資本出口中性(抵免法)的出發點是,對投資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與投資于國外的居民納稅人實行同等待遇。資本進口中性(免稅法)的出發點正好相反,它要求在相同的市場上同等對待本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居住在實行抵免法國家的納稅人,在母國減少的納稅額,等于外國來源所得由來源國所征的稅收;而居住在實行免稅法國家的納稅人,獲得母國稅收的減少,等于外國來源所得由母國所征的稅收。因此,居住在抵免國的納稅人按母國的條件進行競爭,而居住在免稅法國家的納稅人在國際市場上按當地的條件進行競爭。
盡管資本進口中性(免稅法)國家考慮到收入來源國的稅收,認為來源國稅收是決定性的,而資本出口中性(抵免法)國家不考慮來源國的稅收權力,納稅人在來源國交納的稅收要被母國補征,直至達到母國的水平,但這并不意味著免稅法國家更慷慨。其免稅的出發點不是針對外國稅收管轄權,而是為了使國內跨國公司在國外市場上的稅收負擔,不超過相同市場上的外國跨國公司或當地企業,保證本國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
五、國際稅收中性在世界各國的運用
傳統的、國內市場較大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德國、西班牙等,從資本出口中性原則出發,對居民國外投資所得都采用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而國內市場較小、不足以使國內企業得到充分發展的國家,如盧森堡、丹麥、荷蘭等國則從資本進口中性原則出發,對居民國外投資所得選擇采用免稅法免除雙重征稅。許多國家根據所得的種類、以及與外國簽定的稅收協定的規定,或根據納稅人的身份(是公司還是個人),同時采用上述兩種方法。希臘、芬蘭在與別國沒有稅收協定時,采用抵免法,但在與別國有稅收協定時,則規定采用免稅法。采用免稅法的國家并非對所有外國所得都給予免稅,而是限于對積極收入(如商業利潤、來自子公司的利潤、雇傭或自營收入等)免稅,對消極收入(如債券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也只是允許抵免,以防止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的消極投資過度,防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雙重征稅免除上的漏洞、達到國際避稅目的。
盡管發達國家大多采用抵免法,但其中有許多國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一個重要項目:居民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分得的利潤,采用免稅法。歐共體內大部分國家采用這種免稅法,來消除對母公司控制其大量資產或股權的外國子公司分配利潤所產生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如德國規定,如果子公司設在與德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則它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息,通常在德國免稅,此時德國母公司必須在子公司至少持股10%,且子公司在事實上是積極的。如果子公司設在與德國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它給予母公司的股息,德國政府按抵免法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實際上,如果子公司利潤不匯往母公司,居住國對母公司是采用抵免法或是采用免稅法免除雙重征稅,區別不大。因為只要子公司的稅后利潤不分配給居民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國對其就沒有稅收管轄權,母公司可以通過控制子公司的利潤,來避免母國對子公司利潤的額外征稅。
在實踐中,無論從納稅人還是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抵免法都比免稅法復雜,特別是涉及到母子公司利潤雙重征稅的間接抵免時,若采用分國抵免,就更為復雜。因此,歐共體內一些國家采用部分抵免法。如果納稅人國外所得在國外的稅負與在母國應承擔的相似,則這些國家就不再采用復雜的抵免法,而是規定對來自稅率與稅基合理的別國的所得采用免稅法,這種免稅法一般在簽定稅收協定的國家間運用。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都有抵免的規定,居民納稅人從國外取得的收入,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的所得稅,但抵免額不能超過抵免限額。抵免法在目前我國居民納稅人跨國投資經營比較少的情況下還不算復雜,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實力的加強,國內資本的跨國投資將不斷增加,對國外所得如何消除雙重征稅的問題將隨之復雜。稅收政策制定者面臨的課題是,一方面免除我國居民納稅人的雙重征稅,促進我國資本在國內外投資市場的最優配置;另一方面,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簡化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分別不同所得類型、不同國家同時采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如對積極收入采用免稅法,對消極收入采用抵免法;對有稅收協定、且稅率、稅基規定與我國相似的國家采用免稅法,對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采用抵免法。
參考資料:
黃濟生,《國際稅收實務》,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西方稅收理論》,中國財經出版社,1997年。
葛維熹,《國際稅收學》,中國財經出版社,1994年。
《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經出版社,1996年。
內容提要:如何促進跨國資本的有效配置,是當今國際稅收面臨的首要問題。為了保證資本的跨國有序流動,稅收中性的思想被引入國際稅收領域。當前不同學者對國際稅收中性理論大體有三派觀點:資本出口中性、資本進口中性和資本國家中性。據此,各國稅收政策制定者對國際雙重征稅相應可采取三種不同政策: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
政府的資源配置職能強調的是效率,即依靠市場經濟把資源配置到帕累托狀態。這里暗含的假設前提是古典學派的經濟理論,即在帕累托狀態下是充分就業的,宏觀穩定和微觀效率是一致的,由此產生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是符合社會公平要求的。在此前提下,再假設稅收是居民為消費公共商品所支付的成本;而國家征稅則是模擬市場的公共選擇。據此,現代主流稅收理論可以證明出“最優稅收”是存在的,余下的只是技術問題,比如公共商品需求的偏好表達問題、私人商品的需求彈性問題、有限理性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未來不確定性問題,等等。
政府的收入分配職能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即資源占有的初始狀態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此產生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公平的。但公平的標準是什么?主流理論認為這一標準是難以確定的,也就是說運用新古典的價格均衡方法是找不到公平標準的。這表明在效率和公平之間不存在統一的模型。理論界通常用基尼系數來測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狀況,但并不知道公平狀態應處于何值。退一萬步說,即使知道公平的分配,也不知道它將對資源配置產生何種影響,由此又會產生怎樣的不公平。
政府的經濟穩定職能強調的是市場經濟的“常態”是有效需求不足,因此,不能靠稅收來滿足該職能的需求,而要靠政府債務來解決。這樣,稅收的微觀基礎被經濟穩定問題動搖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公債和稅收是什么關系?它們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上述表明,政府在履行三職能的時候,其地位的假設是不一致的。在資源配置職能中,“政府”是資源配置的內生變量,即政府只是“公共選擇”的意見集合者,其自身的主體性是看不到的。而在收入分配職能和經濟穩定職能中,“政府”則成了調節經濟的外生變量,需要充分發揮其主體的能動性。顯然,這使“政府”陷入兩難的境地,也就是所謂諾斯悖論的本質所在。不僅如此,新制度學派還把“政府”假設為節約“交易費用”的產物。這實際上是“政府經濟人”假設,即政府存在的理由是使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極大化。這就涉及到這樣的問題:人類社會的本質是貨幣財富的極大化嗎?這是“人”為什么要存在和怎樣存在的根本目標嗎?
現代主流稅收理論錯誤的假設前提是靠其錯誤的分析方法支撐起來的。現代主流稅收理論的分析方法和主流經濟理論的分析方法是一致的,都是以新古典分析方法為基礎的。這個“基礎”就是馬歇爾開創的“均衡價格論”。馬歇爾自稱他的方法是牛頓方法,而且借用了力學中的“均衡”概念。其實,力學中的“力”是矢量概念,所以能產生“力”的“均衡”問題?!皟r值”是矢量,可以“均衡”,但“價格”是向量,怎么能“均衡”呢?馬歇爾的辦法是把“價值”和“價格”混為一談,從而建立起似是而非的“均衡”模型。
這種把“價值”和“價格”等同起來的做法,已經隱含了“人的本質是追求物質”的假設前提,顯然是不科學的。分析工具是“價值”和“價格”的重合,卻又要依靠它“分析”出“價值”和“價格”的背離,這怎么可能呢?在筆者看來,主流經濟學中的所謂難題,實際上是該理論體系的假設前提和分析工具本身的問題,因此,注定是不可能真正找到答案的。這個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值得懷疑,需要反思,需要重構。
斯密在1776年發表了他的名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而在1759年就發表了《道德情操論》,在該書的“告讀者”中,斯密指出,他將計劃(1759)撰寫一部關于法律和政治一般原理的書,其中涉及“正義”,還涉及“警察,國家歲入,軍備”等問題。他認為他的《國富論》部分地履行了這一諾言,但法學理論部分由于要完善他已完成的工作而一直未予完成,直到1790年臨終前幾個月還寫下希望完成全部諾言的心愿??梢哉f,斯密把他畢生的精力都傾注到他所出版的那兩部著作中去了,以至于使他沒有精力完成他的宏大構想。從這里可以看出斯密對“社會結構”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道德情操結構、經濟結構和政治法律結構。這表明,《國富論》僅僅是社會結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秶徽摗肥且粋€嚴密的邏輯體系,斯密試圖建構和諧社會(照斯密的說法是符合自然秩序)的“財富”框架。
從斯密1790年去世到李嘉圖1817年發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的不足30年中,西歐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李嘉圖的名聲大大蓋過了斯密。斯密在發表他著作的時候,工業革命才剛剛開始,而在李嘉圖著作發表的時候,工業革命在英國幾乎已經過了。物質生產力的空前提高使社會思潮發生了重大的轉變,李嘉圖倒似乎成了救世的英雄。憑心而論,李嘉圖并不了解斯密的宏大構想,也沒有讀懂斯密的《國富論》,說李嘉圖對斯密理論的發展,實在是歷史的誤解。這里簡要地評述如下幾點:
首先,斯密《國富論》的研究對象是“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的是“財富”本質問題,這一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和牛頓是一致的。牛頓在1687年發表《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一文,試圖用萬有引力來解釋宇宙。如果把牛頓的論文題目改為“自然的性質和原因”,那么兩者之間的相似性是一目了然的。顯然,斯密試圖解釋“以分工為前提的交換結構”支撐起來的“社會”。但李嘉圖卻認為“產品”的“分配”是“政治經濟學的主要問題”。這樣,李嘉圖把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從“形而上”轉向“形而下”。這一李嘉圖傳統奠定了主流經濟學發展的基調,根本偏離了斯密學說。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經濟學是研究“怎樣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的,據此可以印證上述的判斷。其次,李嘉圖的“價值”理論,實際上是“土地(包括資本)”生產力的翻版,以“物”的性質來說明“價值”的性質,完全弄顛倒了,而新古典分析方法就是以此為基礎的。再次,從斯密的理論體系來看,他是試圖站在“公正正義”的立場上來分析經濟問題的。而李嘉圖已明顯轉向資產階級的立場,并為資本主義國家的殖民擴張提供“理論”依據。
在斯密看來,生產“價值”的領域和不生產“價值”的領域是社會的分工,是社會的“自然秩序”,斯密還認為土地、資本和勞動也是社會的分工,也是社會的“自然秩序”。而國家是維持“自然秩序”的組織,也是征稅的目的。因此,國家和生產“價值”的領域之間不存在“價值”的交換關系,征納雙方都是“分工”產生的責任和義務。國家是為全社會服務的,不存在只為納稅人服務的問題。但自從美國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1938年提出“公共經濟的自愿交換理論”以后,稅收就被納入市場經濟的交換范疇,“為納稅人服務”成了順理成章的、甚至是理直氣壯的口號。政府只為納稅人服務嗎?如果是那樣,政府豈不成了富人政府?何公正之有!這表明主流稅收理論是很成問題的,切不可照抄照搬。
斯密在《國富論》中描述了“公正”的稅收,當然他的基本前提是承認“分工”的社會秩序。但他認為稅收應考慮到各類人的生存時空框架。勞動者依靠“勞動”獲得收入,目的是生存。因此,貨幣成了他生存的條件,或者說構建了他生存的時空框架,以便讓他在這個時空框架中充分展示其人生價值。因此,在斯密的稅收理論中,對勞動者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是不征稅的。而現代主流稅收理論中的“稅收中性”對于生存的時空條件是考慮不充分的,能說是“公正”的稅收嗎?
人要生存,必定要占有時空。在交換經濟中,價格是進入這一生存時空的門檻,貨幣是進入這一生存時空的入場券。顯然,每個人在其一生中都需要有維持其時空的最低貨幣量,但這未必反映一個人占有時空的質量,更不反映一個人在此時空條件下的人生價值。時間和空間是相對的概念。因此,在一定的時間內以價格反映的國民產值的增加,只能說明進入空間活動的價格門檻增多了,或需要交換才能進入空間的價格門票提高了,未必能說明生存質量的提高。
其實,在以“分工為前提的交換結構”中,從“人”的本質來說,貨幣只是生存的條件。但現代主流理論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把“條件”作為“目的”是合乎自然的?!叭恕钡摹氨拘浴笔怯伞叭恕弊约簞撛斓?,她不可能像“物(比如鐵)”那樣具有不變的“本性”。這里提出一個深層次的問題:“社會理性”在社會制度的變遷中處于什么地位?文藝復興運動是對中世紀宗教理性的反叛,這對個性解放無疑是有進步作用的。盧梭片面強調以個人的情感來體驗理性,這對于中世紀的矯枉過正是可以理解的,但主流經濟理論把它發展到極至卻是很成問題的。
對于非生產領域來說,比如教育、科研、醫療等,應該建立怎樣的社會理性?現代主流經濟理論企圖運用價格均衡的分析方法去解決,可能嗎?這是典型的把“目的”和“條件”相混的分析方法。人生價值可以用貨幣衡量嗎?生命和貨幣之間能有均衡點嗎?斯密認為社會應該有秩序的基本觀點是不錯的。如果社會秩序需要教育、科研、醫療等“分工”,那么貨幣只是維持這一社會秩序的條件。這樣,從事那些職業的人,其價值觀并不是把人生目標定在追求貨幣上,而只要有其建構的時空框架,以便充分實現其價值。目前似乎有一種傾向,或者說至少使人造成一種錯覺:貨幣和教育、科研、醫療等水平成正比。這顯然不懂得對于這些職業領域的人來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貨幣條件,“時間”是更重要的,“社會理性”是更重要的。主流經濟理論的帝國主義傾向難道不值得擔憂嗎?
如果說分工和交換是一種社會秩序,那么這種秩序必定以公正和正義為支撐。否則交換經濟的時空將會遇到塌縮的危險。現代的主流經濟學認為“私人商品”的消費是天經地義的。比如,消費者購了小轎車,交了養路費等等就認為驅車上路是合乎經濟學原理的,也隱含著是合乎道德的。其實未必如此。如果市內交通因此而惡化,原先利用公交車上下班的職工因此每天要多化一個小時,那么這也是有效率的嗎?也是合乎道德的嗎?這表明,私人商品的發展同樣存在“社會理性”問題。這個“社會理性”要靠政府去實行。這說明,政府的首要職能是公正和正義,而不是主流財政理論所宣稱的三職能。
(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稅收政策。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必須既要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也要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對現有不夠合理的經濟結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問題,例如,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貨物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問題,同破產企業與被兼并企業有關的欠稅問題和虧損結轉的問題,兼并方或受讓方按照國家引導的方向調整生產經營結構應給予的企業所得稅鼓勵問題,以及聯營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等。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破產清算是加速經濟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舉措,稅收在原則上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實踐中還必須注意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即一方面把債務包袱卸給國家,另一方面破產企業的原班人馬和機器設備,卻依舊交由別的企業整體接收的非法行為。
2、我國現行分稅制體制中,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仍然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對鐵路、銀行、保險部門的各種收入,也仍然沿用舊辦法,全部按部門匯總繳納給中央。這些辦法,助長了在長期條塊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別人”的資產可以流入,“自己”的資產不得流出的錯誤思想,阻礙了存量資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組。
3、稅收只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大力促進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才有不斷增長的稅源。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正是在于后者會比前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對投資和再投資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我國在投資結構和投資稅收優惠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專家們提出的政策性建議主要有以下各點:1、從我國投資狀況看,存在著宏觀規模過大,微觀結構失調,不符合產業政策等問題。從財政狀況看,在連年赤字的條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資的稅收減免,仍然高達百億元。因此,今后我國對投資的稅收優惠,應該加強總額控制,引導企業增加自身投入。2、在優惠方式上,盡可能減少采用增列所得稅稅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做法。3、鑒于我國科技還不夠發達,中小企業居多的實際情況,在投資稅收政策上,不僅要給高新技術企業以積極鼓勵,而且還要給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以大力扶持;不僅要給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業以鼓勵,還要給從事科技開發的科研單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資方向在地區和結構上存在一些失調,建議對在西部地區并且又是生產中所短缺的資源開發,諸如原油、煤炭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等資源開發以及農牧業等的投資,給予應有的稅收鼓勵。5、消費與投資是關系到社會需求與供給的一對重要經濟問題,從我國實際出發,對一些稅收政策作出調整,以采取引導消費、鼓勵投資的政策為佳。6、修改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規定,建議以項目優先取代地域性傾斜的政策。7、采取多種靈活有效的投資稅收?嘔菪問?。建议除乡娦祿蠂I菟奧屎投ㄆ詡趺饉耙醞猓箍剎慰脊獾乃笆招糯囪悠諛傷埃?、税时K置庖約凹鈾僬劬傻刃問健?nbsp;
(三)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鼓勵政策。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同第一、二、三產業一樣,也是一種產業,一種非常重要的產業。因此,稅收政策應該積極鼓勵科技發展,特別是要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化。專家們建議:1、根據國家有關科技立法,制訂財稅部門鼓勵科技進步條例,使財稅支持科技進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2、稅收鼓勵應該遵守以下原則:服從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的原則;不使被鼓勵者產生依賴性的原則;同等鼓勵的原則;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3、凡經財稅機關會同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和單位,允許其建立科技準備金,以便專項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培訓的需要。4、中間試驗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橋梁,鑒于其投資大,產品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品產品,因此,應該考慮給予優惠。
(四)關于對外開放與稅收政策。
1、關于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與完善。我國涉外稅收政策,是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而從無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處,如:優惠項目、層次過多,范圍過寬;沿海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之間不平衡,向沿海傾斜;內資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財政收入流失等。但這些可視為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成本。專家們認為看問題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稅收優惠與財政收入的關系來說,廣東省的三個特區和眾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優惠最多的地區,也是生產力最活躍和收入增長最快的地區。從1993年起,該省的稅收連續四年每年以100億元的速度遞增,增速居全國之首。所以,對兩者的關系必須作辯證的分析。盡管如此,專家們認為對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對外經濟活動的進一步加強,總結經驗,適當調整我國涉外稅收政策。具體建議:(1)全面清理、歸并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使優惠政策更為規范、高效、簡明和統一;(2)由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傾斜,轉向產業與區域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3)在優惠方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將現行以直接優惠為主方式改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方式相結?系畝嘀鐘嘔莘絞劍唬?)逐步理順流轉稅的特殊規定,統一進出口稅收政策;(5)完善地方稅的優惠規定。
2、關于稅收國民待遇問題。由于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財稅界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就是對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下同)給予本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是矛盾的,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的,其基本含義是對外國人的待遇不應低于本國人,因而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并不矛盾,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第三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與涉外稅收優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統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五)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對出口商品退還其已征收的增值稅,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轉稅。實行出口退稅政策,能夠使本國貨物以不含稅價進入市場,既能達到增強競爭能力,促進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強比較利益的透明度,達到互利的目的。它實際上是一種消除出口商品岐視的經濟政策,體現了公平貿易的原則。盡管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們不能“短視”,只盯住矛盾不放,而應積極加以完善。因此,專家們建議:1、遵循“規范、實效、簡化、統一”的原則,逐步縮小退稅率差異,體現公平待遇;盡可能縮短出口退稅時間,減輕企業籌集困難;兼顧手續簡便和監控嚴密,提高征納效率;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稅政策的持久執行。2、按照全社會的增值稅平均實際負擔率,結合對某些差異的微調,確定一個退稅率,定期公布執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業消除顧慮,放手經營。3、為了做到退稅的橫向公平,建議將現行出口分別外貿與生產企業按照進價與銷價(FOB)計算增值稅改為一律按照進項金額計算增值稅。4、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和統一退稅計算方法,建議將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歸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稅率減出口退稅率)。這樣做的好處,是企業負擔明確,便于操作管理。5、用稅法約束出口退稅時間??梢钥紤]在申請單位辦齊出口退稅手續后2個月退還稅款,逾期由稅務機關承諾按銀行貸款利率給予補償。6、建立職責明確、審核有序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由日管機關負責審定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金;出口退稅必須在對企業的進項稅金總額、出口收匯等憑征和應征稅款額的嚴密審查以后進行。
二、關于完善稅制問題:
(一)關于優化稅制結構:
優化稅制結構是指,符合一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需要的稅制結構就是優化的稅制結構。從世界各國稅制來看,大多數發達國家實行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發展中國家因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市場機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實行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流轉稅具有征收面廣、收入穩定、易于征管等特點。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對我國基本適用,但目前流轉稅比重大,所得稅比重過小影響了雙主體的形成。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當前應合理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之間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稅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逐漸形成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
(二)完善稅種
1、關于完善增值稅問題:
(1)征稅范圍問題。一些專家認為,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優化,關鍵不是要不要擴大到勞務領域,而是在勞務領域覆蓋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在操作上主張循序漸進,分步互位。但在具體征稅范圍的確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鑒于征稅范圍的擴大對地方財政收入和增值稅管理規范的影響,以及現有征管能力的制約,先期可考慮對增值稅扣稅鏈條影響較大。也便于操作實施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業納人征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應盡快將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連,與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關聯度高,與增值稅的規范操作抵觸較大,管理上便于操作實施的勞務納入征稅范圍。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將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擴大到全部商品和勞務的銷售,解決現行增值稅“鏈條”中斷,混合銷售界定不清待難題。
(2)選型問題。關于這一問題,也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主張近期仍維持生產型增值稅格局,因為它較好地體現了稅收的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消費型可視為增值稅改革的長期目標。
第二種看法,主張改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作為進項稅金分年抵扣。
第三種看法認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轉換的目標模式,但根據我國目前的財政承受力,增值稅類型的轉換只能逐步過渡。當前,可以考慮將“消費型”增值稅當成產業政策來利用,實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費型增值稅。具體設想是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高新技術、交通電力、能源等基礎產業中采用“消費型”,將抵扣的資本物限定為技術、設備,旨在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并抑制投資擴張。轉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過一些過渡性的安排予以緩解或彌補。比如,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別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對前者在規定的購置年限內允許部分抵扣,對后者一般當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遞增,直到全額抵扣。
(3)稅率優化問題。第一,稅率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強調增值稅的“中性”原則,主張簡并稅率檔次,認為單一稅率結構可以有效消除“無稅扣稅”、“低稅高扣”等弊端。一是維持當前的雙稅率格局,并且,雙稅率結構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稅率的量度調整。同世界上實行增值稅國家比較,我國基本稅率適度,可繼續維持。但優惠稅率有偏高之嫌,可考慮向下微調為11%。第三,弱化優惠稅率累退性的技術手段??梢钥紤]在技術上設定一個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稅率與優惠稅率的率差),同時在全部納稅環節統一執行一檔基本稅率。當國家在對適用優惠稅率的納稅人征稅時,除按照發票扣稅外,再補扣一個設定的扣除率,從而保證抵扣和鏈條的完整,解決因優惠稅率的應用而造成稅負在納稅人之間轉嫁的難題。
(4)增值稅的管理問題。漢前增值稅管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稅收流失嚴重,必須加大增值稅規范化管理的力度。其具體辦法有,第一,改進和加強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整頓和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并實行增值稅稅金結算專戶管理。第三,賦予稅務機關在異常申報方面的核定征稅權,制定轉讓定價和利息、費用分攤的專門規定。第四,改革現行增值稅制度簡化“三附表”的填報內容。建立稅務機關輔導后再申報的納稅輔導制度。
2、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問題:
(1)納稅人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以法人為納稅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僅以法人為納稅人是涵蓋不全的。所以統一后的所得稅應稱為“經營所得稅”,凡有經營所得的企業、單位和組織,均視為納稅人。
(2)稅率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比例稅率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所得稅率,它具有計算簡便、透明度高和可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的優點,所以,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仍采用30%的比例稅率。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采用三種形式:一是比例稅率,其稅率可維持現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檔累進稅率;三是以比例稅率為基本稅率,制定三級超額累進的優惠稅率,即10%、20%和30%。
(3)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管理較亂,稅基受侵蝕,稅款流失嚴重。因此,要從多種途徑探尋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辦法,如建立相對獨立的由若干計稅扣除標準組成的所得稅會計制度,徹底消除企業財務制度對計稅所得的影響,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人員要有明確的界定,明確匯總納稅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標準等。所以應同時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與企業財會制度完全分離的分行業稅前扣除標準。
3、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都還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影響著其功能的進一步發揮,需要加以完善。
稅收理論與實務是財務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通過學習,學生要熟悉各稅種的基本規定、計算方法,掌握各稅種的綜合運用及籌劃,為以后實際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但從目前的教學過程及結果看,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目前稅收理論與實務課程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隨著稅法改革的頻率加快,稅法教學內容也越來越豐富,教學計劃課時卻仍然保持不變甚至在削減。在這種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往往以講授為主,沒有充足的時間采用案例教學、課堂討論和實踐等費時較多的教學方法。這對于學生的知識掌握非常不利。稅法課程有一定的理論性,但更注重實務的操作,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是教學體系的兩個重要方面,貫穿于教學的全過程。但目前這門課程只有理論教學而沒有實踐,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具體稅務操作能力或綜合籌劃能力。
鑒于這種狀況,本文認為,稅收理論與實務課程運用案例教學法,配合稅務的操作軟件,能使學生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提高學習效率,獲得操作實際稅務問題的能力,從而適應社會對創新型財務管理人才的需求。
二、案例教學的適用性
案例教學(case method)是由美國哈佛法學院前院長克里斯托弗·哥倫布·朗代爾(c.c.langdell)于1870年首創,后經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長鄭漢姆(w.b.doham)推廣,并從美國迅速傳播到世界許多地方,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育方向的一種成功教育方法。哈佛大學案例教學研究開發部主任、案例教學協會主席john boehrer教授對案例教學作了如下定義:“案例教學是一種以學生為中心對現實問題和某一特定事實進行交互式的探索過程。”
20世紀80年代,案例教學引入我國。案例教學有如下特點。
(一)獨立思考
傳統的教學方法一般都是教師獨自講解,內容枯燥且在實踐中可能并不實用。課時緊張導致教師沒有時間與學生互相交流,這直接影響到學生的積極性和學習效果。案例教學中沒有教師會告訴學生應該怎么做,而是要求學生根據教師所給案例,自己去獨立思考和分析,這就使得乏味的學習變得生動有趣,富有創造力。
(二)重視互動
由于高校擴招,班級編制越來越大。教師與學生互動的時間越來越少,教師甚至無法了解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而考試往往都是對“死知識”的測試,考試成績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的掌握能力。案例教學以分組的形式進行討論,每位學生都必須就自己和他人(或他組)的方案發表見解本文由收集整理,教師進行實時點評。通過這種雙向的經驗交流,一方面能活躍學生的思維,開拓創新;另一方面也促進了人際交流能力的提高。
(三)注重能力的培養
知識不等于能力,目前高分低能的現象比較普遍。根據畢業生普遍反映,在學校所學的知識,很難在實踐中進行融會貫通運用。而案例教學具有啟發性和實踐性,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有機結合并把知識轉化成能力的有效途徑。王學寶(2010)在財務管理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研究中提到,案例教學能提高學生的各項運用能力[1]。
綜上所述,案例教學對于稅收實務等實踐型課程非常適用。但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案例教學不能得到真正的實施。企業稅務實訓軟件的引入,能克服這些不利因素,使案例教學的優勢得到發揮。
三、企業稅務實訓軟件的內容及與案例教學結合的優勢分析
企業稅務實訓軟件包括企業稅務實訓教學系統及企業電子報稅系統兩大部分。前者包括“理論學習模塊”、“稅務實訓模塊”及“學生考試模塊”三部分;后者包括“開票系統”、“企業電子報稅系統”、“企業所得稅電子報稅系統”三個部分。兩大部分都是根據多個企業真實的原始資料加工整理編寫而成。通過實訓,可以讓學生模擬企業納稅計算及申報工作的全過程,從而使學生對整個納稅業務有一個直觀的認識。
目前由于課時安排緊張,在進行案例教學時,案例收集困難及一些其他制度保障上的原因,創新改革總是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企業稅務實訓軟件的引入,可以給教學改革開辟實踐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新途徑。
(一)緩解課時緊張的局面
由于課時原因,教師講解完課程的全部知識點已經花去了大多數時間,沒有時間再對案例進行討論分析;或者在課堂上進行案例討論,就沒有時間進行理論知識的講解。而課程中有些知識理論程度很高,要求學生純粹從案例分析討論中理解這些知識相對困難,應該通過講授更高效率地掌握。
一般的案例教學,討論分析占用大量的課堂時間,導致討論不夠充分,效果不夠理想。而實訓軟件采用b/s架構和最新net的開發平臺,只需在bbs或校園內網上開通,教師和學生可以在實驗室、電教室、辦公室及學生寢室或教師家里開通校園網的電腦上進行教學、討論和考試。這就大大節約了課堂課時,同時也達到了案例教學的真正目的。教師用2/3的時間進行理論知識的講解,案例的分析討論可以用課余時間在與校網聯網的電腦上分組進行,最后由教師用1/3時間對小組的案例報告進行分析及總結。
案例教學通常要求教師和學生付出更大的努力,只有雙方的投入才能夠達到學習的效果。沒有投入就不可能學到知識,學生常常會發現自己的想法在與別人討論時發生改變,這種改變是學習過程的標志。教師在時間及精力上的額外投入需要學校在分配制度上進行相應的保障。
(二)彌補案例收集困難的情況
除了課時問題,案例教學對教師來說另一個大問題就是案例的收集。精心收集案例是案例教學法的前提[2]。稅收理論與實務涉及到我國二十多個主要稅種,條款繁多,縱橫交錯,要使學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理論知識,達到理論與實務的融會貫通,案例的切適性是最重要的因素。
企業稅務實訓軟件有理論及案例兩個模塊,教師平時在課堂上講解的,是軟件中的理論學習模塊部分。在目前的教學中,教師講解完理論知識后,課外只是以布置作業的方式鞏固所學內容,例題重復且缺乏創新性,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而軟件中的實訓模塊及報稅系統,都是根據真實的原始資料加工編寫而成的多個企業納稅實務案例,涉及我國目前大多數主要稅種。案例難易程度不同,學生可以自己根據掌握程度選擇使用,真正實現個性化教學。
在軟件中的“案例管理”模塊,教師可以自己根據需要對已有案例進行修改,也可以根據學生掌握的實際情況添加全新的案例,這就彌補了教師課外收集案例困難的缺陷,使案例教學能真正地實施下去而不致流于形式。
四、實踐基地實際案例與軟件結合的優勢
案例教學與軟件結合教學,可以使學生從被動學習轉為主動學習,同時也提高了理論知識的運用能力,但是理論知識與案例的學習仍然無法讓學生真正有實踐的感性認識。如果能讓學生親自下基層去尋找合適的案例,以彌補案例過于理論化的缺陷,這項改革的效果會更加明顯。學??梢酝ㄟ^安排學生到企業進行短期實習,來提高其企業操作的能力[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及管理經驗的日趨成熟,稅收籌劃逐漸為我國企業重視和運用,日益成為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加強財務管理新的著力點。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符合政府導向為前提,通過組織、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政策規定,利用會計所提供的選擇機會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的經濟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傊?,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籌劃性。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彌補措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正如戰爭的戰略戰術要在開戰前做出一樣,稅收籌劃必須在經濟行為發生前產生,事先進行規劃、設計、安排,并指導該經濟活動的進行。
二、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一)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1.債務成本與權益成本的選擇。根據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負債利息就有抵稅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權益資本的支付不能列為期間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所以,企業在確定籌資渠道時,必須考慮對債務資本的利用。當然,還要考慮負債的杠桿效應,只有當息稅前利潤率大于負債成本率時,采用負債籌資渠道進行籌資,才能既減輕企業的稅負,又能體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
2.企業自我積累籌資與負債籌資的選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屬于稅后資金,已經承擔了所得稅的負擔;同時,其資金成本是所占用資金的機會成本。而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其利息記入當期損益,可以抵扣當期利潤,其稅收收益特別明顯。
3.融資租賃的利用。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企業在管理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資產時,視為自有資產,計提折舊。這樣企業不需要籌集大量資金可以使用資產,同時,計提的折舊又可以抵扣當期利潤,當然可相應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投資退稅。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再在國境內直接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又因為企業地處沿海經濟開發區,外商投資者可適用24%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假設地方所得稅免征),這樣,該項再投資可以享受退稅額為:600÷(1-24%)×24%×100%=181.58(萬元)2.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按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類、限制乙類投資項目,其購買國產設備價款的40%可用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免。當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內抵免;在免稅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可以適當延長抵免期限,期限為7年。該新辦企業符合以上規定,可按40%抵免企業所得稅,抵免額為500×40%=200(萬元)。
3.減免稅優惠。新辦企業屬于生產決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由于減半期后產品出口達到70%以上,仍可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因其地處沿海經濟開發區,適用稅率為24%,減半征收后則實際適用稅率為12%。這樣,該企業10年內前兩年免稅,后三年適用12‰的稅率。由于有第二項優惠,該企業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萬元利潤按12%稅率納稅。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發出材料計價方法的選擇。材料是企業產品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本,也影響企業的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材料價格由于采購地點、采購時間不同,其價格也不一樣。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所得稅的影響都很大。因此,發出材料采用何種計價方法,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費用就低,而采用后進先出法就高;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時,采用后進先出法就低。所以,企業可以根據一定時期市場價格的升降趨勢來確定企業選擇哪種方法,以達到理想的效果。當然無論選擇哪種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變更。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兩大類。平均折舊法是把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內平均攤銷,或者按預計使用量平均攤銷,這樣,計入每期的折舊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舊法對企業的應稅所得沒有影響。而加速折舊法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多提折舊,隨著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的逐漸降低,對其計提的折舊也逐步減少。雖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幾年,由于多提折舊,計入成本的費用增加,也就減少了固定資產使用前期的經營利潤,相應減少了企業的應稅所得,相當于得到政府的一筆無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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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費用攤銷方法的選擇。企業經營活動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攤銷和預提的費用項目,由于選擇的攤銷方法和攤銷期限不一樣,必然引起計入各期的費用不同,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所得稅。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根據財務制度規定,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方法,以達到延期納稅的效果。
(四)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廣義上說,分配活動包括稅前利潤和稅后利潤分配,稅前利潤分配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可用稅前利潤彌補,也可用稅后利潤彌補(超過虧損彌補期限),因此,企業應力爭在虧損彌補期限內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稅后利潤分配對企業來說,不直接涉及所得稅問題,但企業的所有者、投資者通過對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政策的影響,進行稅務籌劃,同樣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如企業股息、紅利分配中就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因為當投資者是自然人時,其獲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投資者是法人時,如果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雙方適用的稅率不一致,則其分得稅后利潤要涉及到補稅問題。為了幫助投資者獲得更多的稅后凈收益,被投資企業在分配股利時要充分考慮稅收因素,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以減少股東的所得稅支出。作為被投資企業應該考慮的是公積金轉增資本可籌劃的問題以及股利分配的時間和數額也可籌劃的問題。
三、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減抑稅負,是企業追求的目標之一,但要達到某些目標必須在稅法規定的合法范圍之內,稅收籌劃是法律認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違法的。實際中要多用節稅籌劃方式和負稅轉嫁籌劃方式,盡量少用避稅籌劃方式。稅收籌劃不要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稅漏稅行為。因此,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用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正當利益。(二)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紤]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三)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