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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保費率下調 社會福利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隨后,人社部、財政部《關
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提出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相關要求,部分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可降低至19%;失業保險也將再度降低費率,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均按兩年執行。
社保費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保障水平。它的下調不僅關系到個人和企業利益,而且也涉及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一個調控,關系到社會總福利水平,因此,社保費率下調引發人們熱議。
一、社保費率下調原因
中國法定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率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占繳費工資的比例。根據數據統計,在未做保費調整之前,中國“五險”繳費比例,企業繳納29.8%,個人繳納11%左右。經有關數據顯示,與世界173個國家社會保險費率相比,中國列13位,表明中國社保費率在國際上處于較高水平。
其次,面對著中國經濟下行的現狀,以及國家去產能的背景,適當地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有助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減輕企業的運營成本,改善目前企業成本過高的困局,并且積極地響應國家去產能的政策。
因此,中國政府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相繼出臺相關政策,開始社保費率下調的嘗試。2015年,政府對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保險的費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3項保險的費率由3%、1%、1%降至2%、0.75%和不超過0.5%,總計下調1.75%左右。2016年,政府發出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首先下調繳費占比最高的養老保險費率,并進一步下調失業保險費率。
最后,根據中國目前老齡化日趨嚴重的國情,在2016年實行階段性的下調方式,并配套延遲退休的政策,能暫時緩解社保費不足的困境,維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二、社保費率下調的影響
1.對個人的影響:個人社保待遇水平不變
此次降低的是單位繳納的保費,個人繳費比例保持不變。目前持有的觀點是社保費率下降不會降低個人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社保待遇指社會成員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所享受的物質上的幫助。從實際而言,社保待遇發放的多少,主要取決于國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計發或報銷管理辦法,究其根本,社保待遇水平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基本上社保待遇水平與社保費率無直接關聯。
2.對企業的影響:大企業減負多,小企業減負少
對于大企業而言,因參保人數多,基數大,社保費率下降百分之零點幾,減少的社會保險費依舊很多;相反,對于小企業,因企業人數少,盡管繳納的保險費有所減少,但相對大公司而言受益不明顯。
總而言之,社保費率下調的目標是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順應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論企業的規模大小,社保費率下調都能為企業帶來積極影響。
3.對社會的影響:提高社會福利,促進經濟發展
從宏觀層面分析,中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加上中央提出“供給側改革”,中國經濟結構面臨不斷優化升級和變換驅動力的需要。此輪社會保險費率的下調,可視為對經濟的一次改革,不僅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優越寬松的投資市場,為經濟發展提供平穩動力,而且有助于提高個人、企業的福利,進而提升社會的總體福利。
從微觀層面分析,高社保費率是繼稅收之后壓在實體經濟上的又一座大山。企業作為實體經濟的主體,通過此次社保費率的減負,有利于促進就業,激發實體經濟的穩定增長。
此外,費率的調整增強了企業參保能力,有利于控制企業逃費行為發生率,增強了社會保險制度分配功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進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
三、社會保險費率下調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費率下調是否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也是各方P注的一個重點。
首先,社保基金的收入一般由社會保費籌資和政府補貼組成。此時下調社保費率必將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總數降低,如何彌補減少的金額,從而保證基金收支平衡,這是政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但是通過對國外的社會保險資金來源分析,社保基金還能通過費率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籌資,這點值得我國借鑒的。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一、我國小微企業社保繳費現狀
目前,我國的社保費主要由“五險一金”組成,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根據人社部今年2月公布的數據,盡管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有所下降,但“五險”的總費率仍高達39.25%。
從世界各國社保稅繳納比例來看,中國的社保費率不是最高,但的確處于較高水平。在美國社保局的研究報告中,173個國家或地區,僅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哥倫比亞、捷克、匈牙利、法國、奧地利、荷蘭、德國、意大利、波蘭、烏克蘭等12個國家的社保名義繳費率高于中國。同時,美國的小微企業承擔的社保稅率為9.7%,日本為13.77%,德國為20.85%,均遠遠低于我國小微企業要承擔的費率。
從我國小微企業自身發展情況來看,由于社會平均工資不斷上漲,社保繳費基數及其上下限也日益提高,因而小微企業要承擔的保費成本不斷加大。另外,我國社保繳費基數的計算是以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依據的,但當前的社會平均工資主要以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為標準,以小微企業為主的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僅以抽樣的方式確定,甚至未包含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工資。這表明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由此計算出的社保繳費基數對小微企業偏高。小微企業和大中型企業比較利潤空間小,甚至多數小微企業職工工資不及繳費下限,但必須按下限來繳納社保費的現實無疑對其發展造成巨大阻礙。
二、社保費率過高對我國小微企業的影響
首先,社保費率過高間接導致小微企業出現“用工難,用工貴”的艱難局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力價值不斷提高,而多數小微企業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上調工資意味著企業需要支付的用工成本和社保費同時加大。在兩項高額負擔下,部分小微企業不得不放棄招工,甚至減少員工數量來降低這兩項成本支出,維持生產。但這種犧牲員工數量的方式卻不能使企業獲得長遠發展。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企業員工的工資增長是必然,然而較高的社保費卻并非必然。所以,適度降低社保費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當前小微企業“用工難,用工貴”的難題。
其次,社保費率過高阻礙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產業轉型,降低企業活力和競爭力。由于信息傳遞和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小微企業在承接技術發明方面比大企業更有優勢。由于高度競爭,在商業模式創新方面也有極強的動力。[2]但同時,小微企業的經營規模小,資金總量少,用于創新的資金不足,而社保費用的過高必然擠壓創新資金占總資金的比重,這會制約小微企業的改革與轉型,甚至導致其放棄自主創新。從長期的發展看,小微企業若繼續定位于勞動密集型產業,用低價格來換取市場份額,不創新,那么必然面臨被市場淘汰的風險。
再次,社保費率過高不利于小微企業擴大生產。人社部表示,僅實施失業保險降費率這項政策,預計每年可以減輕企業和員工的負擔400多億元。降低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的政策,實際可以為企業減輕負擔270億元。這對于小微企業來說,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這筆節約的資金來擴大生產,深度發展;另一方面,該措施間接提高了員工的收入水平,可以極大地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目前,雖然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的費率有所下降,但占社保費較大比重的養老和醫療的繳費比率卻并未明顯下調,社保費率總體較高,所以無論是對小微企業員工還是企業本身,均會產生一定的負效應。
最后,社保費率過高不利于整體小微企業的發展和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根據勞倫斯?湯普森對OECD國家的競爭力和雇主繳費率之間的關系分析結論:雇主所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每增加10%,企業競爭力就會相應減少2.5%。[3]當前我國工業正面臨著發達國家“再工業化”、新興經濟體“承接轉移”、國內資本“抽逃”實體經濟的嚴峻挑戰。[4]而小微企業能在一定程度上以其靈活的經營方式、較低的生產成本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實體經濟活力,帶動內需,緩解我國經濟下行壓力,把我國打造成經濟強國。但較高的社保費率使得小微企業需承擔較高的經營成本,阻礙其在我國整體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減輕社保費繳納對小微企業影響的建議
首先,在保證社保基金長期平衡的基礎上采取多種方式適度降低社保費率,同時核準繳費基數。目前,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費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占較大比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卻并未有真正行動。而要實現企業的真正減負,則必須降低養老和醫療的繳費率。這可以通過擴大社保的覆蓋范圍、將適量的國有資產收益劃轉社保基金、提高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等方式來穩定社保基金,在此基礎上分階段適度降低養老和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另外,在確定繳費基數時,要在充分考慮以小微企業為主的私營單位在職職工工資水平的前提下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減小虛高成分,實現對小微企業的公平。
其次,為減輕較高的社保繳費對小微企業的影響,除適度降低社保費率外,政府和小微企業也應采取一定措施。一方面,政府應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支持力度,著力解決其融資難題。成本高利潤小是小微企業發展的障礙,政府若能為其提供部分資金,既可以減輕較高社保費給小微企業帶來的壓力,也可以支持其改善和擴大生產。另一方面,小微企業的管理制度簡單,技術落后,這些都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所以,小微企業自身也要通過改善管理制度、創新生產技術等方式來實現減負,以此來換取自身的生存空間。
1、2019年度居民養老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截止時間是12月20日。
2、單位在職職工的社保費是由單位每月統一繳納的,沒有繳費截止時間,在校學生的社保費是在開學后由學校統一收取并繳費的。
3、在規定時間將保費交給學校即可,學校會在繳費截止前為學生繳費,除在職職工和在校學生外的其他居民,需要自己繳納社保費,2019年的繳費截止時間是12月20日,各地區截止時間略有差異,具體以當地的繳費截止時間為準。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