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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于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勞動行政部門有勞動合同范本,但律師建議企業應有自己制作的勞動合同范本,因為前者適用于所有的企業而過于原則、概括,后者則可根據各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充分地研究、遵循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為我所用”,這就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效率,而且便于管理,更主要的是企業可事先做好勞動合同這篇文章,盡可能防患于未燃,糾紛發生時也可以依據充分,勝券在握。
二、如何制作勞動合同范本
目前的勞動合同范本有以下幾種:
一是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勞動合同范本;
二是企業法律顧問制作的勞動合同范本;
三是勞動法專業律師制作的勞動法合同范本。
這三種范本相比較,第一種由于其適用面太廣,具體到某些企業可能未必“解決問題”;第二種由于企業法律顧問未必精通勞動法(當前精通勞動法的律師屈指可數),其制作的范本總體上質量不盡如人意,但企業則認為這是律師制作便給予了充分的信任;第三種則由于是專攻勞動法的律師所作,屬于“專家門診”,質量總體上較高。
所以,建議勞動合同范本應由專家制作,且必須由專家與企業人事部門通力協作完成,即將法律法規與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有機、充分地結合,以達到最佳效果。
勞動合同范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及郵政編碼:
職工(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及郵政編碼:
廣州市勞動局印制甲方(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用(以下稱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停工醫療期計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廣州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確需按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如乙方依據上款第2項至第6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除試用期內或職工被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別規定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填發《職工勞動手冊》、轉移檔案等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摘 要 本文針對在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從而為采取相對應的有效防范措施提供重要參考。
關鍵詞 法律風險 簽約主體變動 內容變更 續簽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發展,全社會法制觀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電合同日益成為確定供用電關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促進供用電雙方改善經營管理、維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但與此同時,因用電人的廣泛性和多樣性,供用電行為的連續性,供用電合同履行期間變動因素復雜等供用電合同的諸多特性,使其成為供電企業法律風險的多發領域,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供用電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對簽約主體變動存在法律風險的分析
供用電合同簽約主體變動實屬《供電營業規則》第29條規定的“過戶”之情形,在合同法意義上,供用電合同簽約主體變動又屬于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合同法》第89條規定的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情形。用電人變更分為合法變更和非法變更兩種情況。合法變更是指用電人遵照《合同法》、《供電營業規則》等要求按程序進行的變更,法律手續、文書齊全完整。非法變更是指用電人完全沒有或部分沒有遵照《合同法》、《供電營業規則》等要求,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合法變更是供電企業應受理的正常業務,《供電營業規則》和具體業務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確規定,業務人員按規定程序處理即可。而非法變更是供電企業應十分重視、不能忽略的問題,否則將因此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責任。非法變更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用電人直接將戶號、戶名轉給其他用電人,不到供電企業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造成用電申請人、登記人與實際用電人不一致,非法變更的行為后果是供電企業電費回收風險增加。一旦實際用電人欠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電企業因無證據證明與其存在供用電合同法律關系,就不能直接主張讓實際用電人承擔法律責任,而要通過用電人(即登記人)來處理,勢必給供電企業電費回收帶來麻煩與煩瑣,更增長了電費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記人為個人,往往負擔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應交電費。
實踐中,用電人變更多發生于商品房銷售、房屋租賃、二手房交易等領域,在這些導致供用電合同用電人與實際用電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銷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過錯造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權人仍然為開發商本身。開發商必須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并簽訂供用電合同。因此,不論樓盤的公共用電還是商品房用電的合同都只能是由開發商先行簽訂。隨著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發生了變化,樓盤的用電主體也由開發商轉變為整個小區的業主。實踐中,一些樓盤的供用電合同主體卻沒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給日后合同履行和電費回收帶來了困難。在房屋租賃和二手房交易這些導致供用電合同用電人與實際用電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電人沒有到供電企業辦理變更手續,違反了《合同法》、《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供電企業與新用戶間形成了事實供用電合同關系,可能造成兩種風險:一是新用戶不承擔原用電人所欠的電費,一是原用電人不承擔新用戶因履行事實供用電合同期間所欠的電費。
二、對合同內容變更存在法律風險的分析
合同內容變更多種多樣,但仍屬于合同范疇,因此對于供用電合同的內容變更,總的指導原則是,按合同法規定為原則,細節處理結合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但仍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電費收交方式的條款變化,該條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視,是因為用電人經營狀況的變化時刻存在,經營狀況的變化會使供用電合同的供用電雙方要求對電費的收交方式進行調整。二是產權分界的條款變化,實踐中,由于社會經濟形勢發生較快,城鄉建設規劃步驟變化增多,企業改造變動范圍廣,就容易發生合同約定的產權分界變更情況增多,這就造成涉及維護管理權利義務的變更,更是涉及到事故處理的責任劃分、責任承擔等方面。應引起高度重視。
三、對供用電合同續簽和特定問題的法律風險分析
1.合同續簽是指合同到期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繼續簽訂與原合同內容相同或對某些條款做出修改或補充的一種法律行為。供用電合同的續簽實踐中,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內部審定過程較長和對某些具體條款意見不一致,以及用戶的積極性不高等原因,經常造成供用電合同不能及時續簽,使得到期的供用電合同效力終止。這種合同效力的終止,不利于有效規范不間斷的供用電合同關系和有效規避連續履行的供電法律義務,且導致供電企業主張其合法債權時遇到法律障礙,從而產生種種法律風險。
關鍵詞:混合合同 類型分析 法律適用
一、混合合同的概說
何謂混合合同7學界存在兩種代表性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混合合同是指數個屬于不同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的要素結合而成的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典型合同與非典型合同要素結合而成的合同是準混合合同,混合合同則是以典型合同的要素與其他典型合同的要素為內容的合同。本文秉持著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合同法分則中典型合同的概念,認為混合合同的外延應以第一種觀點為宜。這樣混合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
其一,混合合同一定具有典型合同的要素。無論是準混合合同還是混合合同,都須具備典型合同的要素。
其二,滿足了當事人的特殊需求,典型合同只是對典型交易形態的歸納,它有時無法滿足當事人的特殊需要,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由將數個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要素相結合,實現當事人特殊的交易需要。如融資租賃合同等。
上述混合合同的功能或意義,合同聯立也具備,那么二者區別在哪里呢?筆者認為雖然混合合同與合同聯立都是由數個合同的要素構成的,但混合合同在性質上是單一的合同,而合同聯立在性質上卻屬于數個合同。比如甲方(買方)與乙方(房地產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方購買乙方商品房一套,乙方附贈甲方地上停車位一個。在這個案例中,甲乙簽訂的合同就屬于混合合同,這一個合同同時具備買賣、贈與合同的要素,而非成立了買賣、贈與等數個合同。
二、混合合同適用法律的理論學說
目前在司法實務中解決混合合同適用法律問題較有影響的三種主要方法:吸收說、結合說、類推適用說。
第一,吸收說。主張應當將混合合同構成部分區分為主要部分與非主要部分,混合合同應當適用主要部分的典型合同的規定,非主要部分則由主要部分吸收。
第二,結合說。該學說主張,應當分解混合合同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規定,并依當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調和其歧義,而統一適用。但實踐中,幾乎無法將典型合同的各個部分內容進行分解,而后再將各個構成部分結合在一起統一適用法律。
第三,類推適用說。就是一種法學解釋中的類推解釋,即該混合合同構成與某種典型合同的構成最為相似,適用該典型合同的法條于該混合合同之上。
上述的三種方法各有優缺點,一般理論界認為應該持“綜合說”,即針對不同合同類型適用不同的學說。
三、混合合同法律適用之新探
目前我國多數合同法教材主張將混合合同分解開來類推適用典型合同的規定,實務界也多采這種立場。一方面說是大家為了保障法律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但從另一方面來講這種做法的一個明顯缺陷在于忽略了非典型合同本身在很多情況下就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即使一個非典型合同包含了數個典型合同,如果完全按照典型合同的規定,不但有違當事人的締約目的,更會造成一種債權契約的法律效果來自于法律的規定,而非來自于雙方的債權合意。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將在學者和法官妄圖一勞永逸的思想下被默默解構。
筆者認為基本價值是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立場或者訪“品格”,這種基本立場是保障該部門法不會淪落為立法者的玩偶。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最基本、最核心的價值,盡管現代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對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了限制,但這也僅僅是出于社會公平、正x的角度進行有益的限制。在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私法領域中的平等主體的意思表示哪怕如買櫝還珠一般荒謬可笑,法律也要予以尊重,私法領域的自由之空氣才不會使民事主體感到窒息。出于以上的認識和立場,筆者認為要解決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應該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首先,探求當事人真意。第一,根據體現當事人締約意圖的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目的。第二,根據當事人對合同利益享有和風險分擔所作的約定來認定。第三,尊重當事人締約時所存在的交易習慣。
其次,將現實中大量的、連續的、常態的混合合同進行類型化。所謂類型化,就是指通過對某一類事物進行抽象歸類,從而對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進行具體化。如旅游合同,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旅游合同成為法律規范的重要合同類型,在旅游合同中,如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在法律上加以明確,有些國家,旅游業已成為國家的支柱產業。所以,不少國家的法律對此作出了規定。
關鍵詞:企業合同 法律風險 控制措施
現代企業在發展中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合同的制定,它能夠確保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正常順利的開展,并且為企業發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合同能夠對企業所具備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清晰的界定,促進雙方交易的順利完成,實現企業利益的增加,而在合同管理中應該重視相關法律風險的產生,完善合同的簽訂、履行等流程,減少可能出現的企業損失,提高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法律意識。
一、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特點
作為風險的一種,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同樣有著客觀存在性、損失性及可預測性,在具體的實踐中,表現為分布廣泛和不可避免性、損失嚴重性和可防范控制性,同時與法律一樣合同法律風險也有著專業性的特點。
在社會活動的開展中只要制定了相應的合同,則合同所涉及到的主體就要承擔其中潛藏的各種法律風險,這也是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具有的分布廣泛及不可避免的特點的體現。如果不能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時的進行正確的處理,使風險得到化解,那么潛在的風險就會變為實際的風險,進而對企業來說會產生較大的損失,嚴重的時候還可能會出現企業破產的情況。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時客觀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風險同時也是可以預測的,在企業的實際經營生產中,可以實現對風險的管理,只要采取正確的管理手段,同時符合科學要求,再結合企業開展的內部管理工作,使得企業能夠依法經營,就可以做到對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最大化的避免風險的出現,確保企業能夠獲得正常、健康的發展。
二、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控制措施分析
(一)企業在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控制
在企業合同的簽訂之前需要首先形成一個完善的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確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資格,只有符合相關資格制度的企業訂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也才會避免產生企業經營中的經濟損失。另外,在簽訂合同之前還需要對合作者的商業信譽及履約能力進行充分的調查,條件允許的情況盡量的開展實地考察,全面的了解合作者所具備的實際財產狀況及生產經營能力,確保在簽訂合同后,能夠很好的履行相應的條款規定,商業信譽越高可信賴度也就越高。此外,企業還需要建立印章管理制度,相關印章需要交由專人保管,使用過程需要嚴格的按照規范要求行事,避免出現印章管理無序、濫用的狀況。
(二)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控制
企業合同的種類非常多,并且內容復雜,存在的陷阱也多,以買賣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控制為例,需要進行質量標準條款、交貨方式條款、付款條款、定金條款等多方面條款內容的審查[2]。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主要包括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三類,企業需要依照自身產品的質量狀況去確定相應的質量標準類型,還要指明能夠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在超過規定的期限后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就看作是質量達標的一種表現,國家明確規定了質保期的產品除外。另外,在買賣合同簽訂的過程中還需要對具體的交貨地點以及場所進行確定,這樣在風險發生后能夠及時的確定所屬法院。合同中還要包含收貨方負責人的姓名、電話等,這樣可以避免出現收貨方抵賴的問題,為訴訟舉證提供依據。在合同中相關的付款時間以及金額等內容都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出來,含糊不清的內容容易讓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借口。
(三)企業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控制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企業需要關注訴訟時效方面的問題,對將要超過訴訟時效期期限的民事權利應及時向法院,或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要求對方作出書面承諾履行[3]。對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企業具備的民事權利,需及時進行補救,比如,簽訂履行協議或讓合作方以書面的形式承諾履行義務等。對于合同履行的時候存在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風險,其包含的行使權也就沒有了,因此企業應該對《合同法》中的相關權利所具備的行使權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如果在合同中約定需要企業進行送貨,則應該讓合同中標明的經辦人進行貨物的簽收,如果是其他人簽收則需要有合作方開具相應的書面授權證明。合同雙方如果要進行權利、義務上的變更,轉讓之前需要合同雙方達成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才能生效,特別是貨款支付方面的問題,需嚴格的根據合同中的約定去付款,如果要對合同中的收款單位或付款期限進行更改,則雙方先要進行協商,達成意見上的統一后再簽訂補充條款,將其作為合同的附件存在,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三、結語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重視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工作的開展,對出現的合同法律風險進行快速及時的化解,平常也需要注重對風險進行防范,為企業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發展環境,企業員工需要集體提升風險意識,使得合同業務流程得到不斷的完善,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形成適合企業發展的合同法律風險控制體系,推動企業的良性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郭強.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與控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2]S少彬,張旭,牟艷華.中小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研究[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