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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地建設、審核和監督管理,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及其考試工作規范和公安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1030-2012),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以下簡稱“交警總隊”)《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及市政府《白銀市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以下簡稱“社會化考試場”)是指:依法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招標,由白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審核使用、監管,具備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條件、依法開展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三”)并適用于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等準駕車型的場所。
第三條社會化考場建設采取自愿投建、自負風險的原則,根據本市考試能力的實際情況,按照滿足考試需要、合理優化布局,便民利民,優先縣市區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申報相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化考場。
第四條支隊負責統一管理考試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監管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管理。
考試場建成后交警支隊進行初驗,合格后報交警總隊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后,對考試場進行備案,開通考試接口。考試場驗收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進行。
第五條社會化考場的建設應當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及其配套標準進行,考試設備必須經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認可;考試場考試系統必須接入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接受交警總隊和交警支隊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負責考試場及監管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配套設施等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承擔納入考試監管聯網所需的硬件設備購置和網絡租賃費用。
交警支隊考試中心負責對考試設備、考試用車監督管理并負責考試預約、考試員調派、考試實施、學習證明制作、考試成績錄入、駕駛證核發等涉及考試的其他業務工作。
第七條社會化考試場一經批準使用后,考場名稱、考場地址、考試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交警支隊申請,交警支隊同意后向交警總隊備案,交警總隊在考場備案信息中進行修改。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二)法人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性質應當符合國家對土地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并經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通過。
(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設在同一場地,不得分散設置,考場占地面積應保證各科目考試的順利開展。
科目三考試場地選定在實際路段進行的需經轄區相關部門批準后設置。考場內配套設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務場所;符合安全、暢通、有序的原則,不得設置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五)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六)考試智能評判系統設備取得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和國家檢驗機構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的程序:
(一)方案審核: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并報送建設方案和相關資料;由交警支隊組織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有關憑證資料進行核實,對擬建的考試場地進行考察、評估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關于社會化考試場的設立條件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可具備競標資質,準予參加公開競標,并由交警支隊在《備案登記表》內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二)公開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要求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成功的準予建設。
(三)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提供的憑證資料包括:
1.書面申請報告;
2.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租賃合同;
3.組織或企業的有效身份證明;
4.考試場設計平面圖和場內設置分布圖;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考場設置及運行
第十條社會化考試場設置應滿足以下運行要求:
(一)考試場地應實行封閉管理,設置門禁系統,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內,將考生與社會人員有效隔離;考試場地與辦公區、侯考區、生活區等區域之間應設置封閉隔離設施;設置對考場全方位實施有效監管的監控設備,實時播放考試過程,提供監督音像資料。
(二)各科目考試場應設置候考區、待考區、考試區,并具備相應的配套服務功能。
1.侯考區、待考區、各項目區應安裝高清視頻攝像監控系統,實現全方位無死角監控,并接入支隊監控系統。科目二、三考試場應當設置場地設施分布圖、考試路線引導圖、場地運行服務規章、考試組織動態信息等相關信息公告設施,設置公共廣播系統。
2.侯考區: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飲水機、常用應急藥品、公用電話等便民服務措施;設置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區,懸掛、放置或張貼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圖片;在醒目位置設置考試流程、考試須知、考試工作紀律、車管所“九個嚴禁”、兩臺視頻播放器(一臺用于播放宣傳片,另一臺用于播放考試場內考試實況)、考試及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考試民警姓名、照片、警號等警務公開信息欄;同時公開考試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設置查詢臺,方便考生查詢本人的考試視頻資料。
3.待考區:設置安檢門、門禁系統;配備自助式儲物柜;設立電子安全檢查系統和考場電子設備屏蔽系統,杜絕考生將電子通訊設備帶入考試區;設置考試監控顯示屏,實時播放考試現場畫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建設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和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場地規劃布局要科學合理,應統籌考慮交通組織、考試路線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綠化及空間環境等因素。場地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場地設置的標志、標線要清晰準確,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科目二、三考場應有效隔離,避免交叉影響。場內應配備照明設施和設備。必須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冬暖夏涼等必備的配套設施;以及能滿足使用需要的停車場地。
(四)場地的消防設施必須齊備,人員集中區要設置應急消防通道,考試場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與考場自身規模及考試科目設置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
2.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屬于從事過車管業務工作的人員,三年內應無不良記錄。
3.具有高中或中專(含)以上學歷,具有從事駕駛人考試業務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考試場地設置應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科目二場地總面積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總面積不包括辦公場所占地面積。考試場地設置考試車發車區,倒車入庫、側方停車、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曲線行駛、模擬刷卡(遙控)式自動門考試、模擬雨雪冰凍路面等7個考試項目。考試項目可以組合和循環的方式設置,項目銜接處應設置緩沖路段。
(二)考試場地道路與道路之間采用綠化帶相互隔離、場地綠化率≥20%;考試項目按考試車型分類設置。
第十二條科目三考試場地設置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要求,考試路線應當滿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考試路段(至少為3條)。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設置模擬夜間燈光的考試。考試路段設置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檔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等16個考試項目以及考試路線、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符合規范。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具備計算機評判考試系統。
第十三條科目三考試道路設置必須符合《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長距離實際道路考試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考試車輛及系統設置
第十四條考試用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依法注冊登記,考試車不得用于教學培訓。
(一)科目二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二)科目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三)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安裝車載人像識別系統,科目三考試車輛還需配備語音識別系統,并接入支隊車駕管業務監控系統;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在安裝車載考試設備、調試和維護考試系統時必須由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駕管負責人在場監督。
(四)考試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性能檢測機構檢驗標準和要求,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考場建設方必須做好考試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出現故障的應及時排除。對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求的考試用車,要及時申請更換、報廢更新。
(五)社會化考試場按需配備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和備案的生產廠家提供的考試設備,搭建專用公安VPN網絡線路,網絡寬帶應當滿足業務需要;所有考試數據必須實現與交警支隊監控中心數據對接,納入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
(六)社會化考試場各科目考試員及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應嚴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的具體要求進行配備、管理和培訓,駕培機構教練員不得兼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
(七)社會化考試場提供駕駛人考試場地及設施設備供交警支隊組織開展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業務。
(八)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車載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
(九)社會化考場考試全程實行考生考試檔案電子化,建設標準化的考生考試檔案室。
(十)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考試車輛及設備由交警支隊統一編號。
第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智能考試系統、考試車設備僅限于考試使用,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考試結束后考試車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考試系統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考試監管系統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考試用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要求,其類型和數量應當滿足正常的考試工作需要。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屏顯示北斗或GPS衛星定位地圖,各項考試應在考生在報到、待考、上車考試等全過程實現監控、考試車行駛位置即時顯示;考試車載設備必須配備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指紋識別系統,與支隊實現計算機聯網,具備遠程監控所需的視頻、音頻及考試數據傳輸等設施。
(二)科目二、三考試智能評判系統符合公安部考試監管系統接入標準。科目三考試智能評判系統包括考試監控中心、車載評判、音視頻監控、北斗、GPS衛星定位等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試評判系統。實時監控每輛考試車的位置、狀態、考生的考試過程,在監控中心實時調整各考試車的各種參數,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實時監控考試過程。考試車內左右上方均須安裝監控攝像頭,完整記錄考生的考試過程及扣分情況,實時抓拍考生照片,記錄車載考試設備使用情況;考試過程的音視頻信息記錄設備須具備查詢和回放功能。考試車車載設備采集里程、車速、檔位等數據、75個路考評判點的自動評判、系統自動對考生16項綜合考試項目實現智能化的考核評判。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
(三)科目三考試車應安裝反向監控用于監控考試員,并安裝副剎車感應器,對考試員的考試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會化考場考試應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的音像資料。
(二)社會化考試場應向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實時傳輸考試場地音視頻。視頻內容:包括考試場地、侯考區、待考區、考試場監控室、發車區、考試項目場地、考試車內等影像內容,確保監控畫面與音質應清晰可辨,內容連貫不缺失。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傳輸的音視頻進行監管,制作監管日志;交警支隊監控中心與考試場之間實現實時通信。
第十八條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考試場驗收
第十九條交警支隊根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1部分:考試場地》(GA1030.1-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2部分:考試系統》(GA1030.2-2012)、《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甘公交〔2013〕18號)、《關于全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聯網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等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驗收》要求,對擬建設場地、建設方案、考試設備、考試系統、考試用車、車載設備、網絡環境、人員資質等提交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規定重新申報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隊填寫《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完成考試場地建設、考試設備安裝和考試系統、考試監控音視頻安裝以及聯網后,向交警支隊提出使用驗收申請。社會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驗收報告;
2.白銀市社會化機構申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登記表;
3.建設方案評審、批準意見;
4.招投標考試場地文件、合同;
5.投標社會化考試場建設資質入圍條件資料、中標通知書;
6.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7.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資料清單;
8.考場基本情況(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10.科目三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第二十一條小型汽車類型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場,經交警支隊初驗,交警總隊復驗合格并批復后,頒發《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資格證書》,對考試場進行備案。
(一)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考試場,不得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二)社會化考場經統一招標中標后,交警支隊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協議中需注明待交警總隊復驗合格批準啟用后協議正式生效)。
(三)經交警總隊驗收合格的考試場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隊根據交警總隊社會化考場資格項目確定考場資格,由交警支隊組織開展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五)驗收合格的考試場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對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考試場管理情況進行檢驗重新測試驗收。經驗收合格,交警支隊重新簽訂使用考試場合同。
(六)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化考場取消考試許可。對年度檢驗不達標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實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場考試業務。
第二十二條社會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車、輕便摩托車駕駛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應按照交警大隊驗收、交警支隊備案。考試程序按交警總隊的規范進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必須包括考試場基本情況、考場批準文件;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報送支隊進行備案);對考試場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應制定嚴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每個崗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制定緊急情況處置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及時有效地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應接受交警支隊的考試業務管理,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交警支隊的具體要求開展考試相關業務,自愿接受社會各界及交警支隊的監督。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當事人損失時,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加強自身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員工進行規范化服務教育、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員工業務素質;工作人員上崗應嚴格落實車駕管窗口服務規范要求,統一著裝,佩戴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隊監制)。
第二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要嚴格按照交警支隊通過互聯網對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體考試的時間、要求規范組織開展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嚴格落實“三項承諾”,工作時間內已受理的業務應當延時服務至辦結;強化場地安全和運行安全管理,保證做好學員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協議的各項規定,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嚴禁泄露考試信息和考試學員的個人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確保良好的辦公秩序,組織專人維護考場秩序,打擊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區域內干擾正常工作,欺騙坑害群眾。
第三十條社會化考試場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及其相關硬件設備,遇故障、升級等原因需要進行維護的,應當在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現場監督下進行,并制作日志臺帳,記錄每次維護的時間、項目、內容等相關信息;不進行考試時,關閉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
第三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收取代辦費,嚴禁亂收費和推銷產品、強制消費等。
第三十二條按照《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要求,對社會化考場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發現有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暫停考試和取消考場資格。
(一)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每月定期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由交警支隊負責對考試日每日抽檢,對服務質量、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依規采取獎勵懲處措施。抽檢不合格的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或責令停考,整改和停考期間關閉考試系統。
(三)社會化考試場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廳設置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對檢查發現或群眾舉報的問題特別是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對管理混亂、問題嚴重的駕駛人考試場,要暫停其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三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的場地、道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養護應當堅持管養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則。
(一)考試場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試場建設方負責,主要包括考試場內各項基礎設施運行、考試場秩序保障、硬件設備維護等輔工作。
(二)考試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的要求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干擾交警支隊的考試工作。
(三)要按照整體規劃要求,有效開展對考試場的綠化、美化和衛生清潔工作,提供熱情、溫馨、便捷的生活服務和良好的學習、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機動車駕駛人業務工作規范》配合交警支隊考試中心做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
(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考試作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有可疑迅速上報公安機關。
(三)積極履行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負責提供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條件和秩序維護保障工作,考試場人員不得介入駕駛人考試工作,不得憑借其便利條件協助待考人員弄虛作假、,并接受其賄賂,實施影響駕駛人考試客觀、公正進行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必須嚴格實行考訓分離,考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制定的考試計劃調整培訓時間,考試車輛和訓練車輛必須嚴格分離。考試車輛不得作為教練車用于培訓,也不得將考試車作為教練車在備案系統內備案。
第三十七條交警支隊對準予考試資格使用的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考試過程進行評判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二)對考試場地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場地設置符合相關規定。
(三)每月對考試場系統運行情況組織檢查,確保考試系統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四)落實交警總隊業務主管部門對規范駕駛人考試提出的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交警支隊采用明查暗訪、回訪有關單位、人員等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地考試工作情況。凡發現考試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按本辦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在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場監督或停考整頓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考試場應在臨街道路設置考試場指路標志,在考試場大門懸掛考試場標牌;在考試場院內設置各科目考試區域分布、考試程序示意、考試事項告知、考試評判標準、考試員工作紀律圖板。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管理不到位,導致視頻、數據保存不全、不準或損毀、丟失的;
(四)考試監控攝像頭未固定或隨意調換、遮擋、嚴重污損造成監管死角或不能實時傳輸考試音視頻資料的;
(五)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六)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七)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場資格,解除合同,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服務器存在遠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遠程連接數據庫的程序)及與考試無關軟件的;
(三)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四)考試過程中有教練或其他無關人員現場指揮的;
(五)在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上做標記,降低考試標準的;
(六)強制收取考試適應性訓練費的;
(七)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八)有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九)被投訴舉報有違規行為且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十)被媒體曝光以及被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通報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并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交警支隊負有對所轄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的責任,考試場存在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考試場作出暫停考試或其他處罰,需要取消考試場地許可的上報交警總隊審核。
第四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車輛管理所“九個嚴禁”和《甘肅省公安交通民警執法工作“十條禁令”》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被暫停業務的社會化考試場整改完成后申請繼續承擔考試業務的,應提交詳細的整改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上報交警總隊同意并出具《恢復考試業務通知書》后,方可繼續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考試的,其設備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并獲得證明文件;由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交警支隊進行審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購使用。
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的考試場,因設備故障無法進行考試的,暫停考試業務,待修復后由建設方提交專題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批復同意后,恢復考試業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技術監督)局:
近年,為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規范市場計量行為,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開展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工作,得到了群眾的擁護和新聞輿論的支持,產生了良好的影響和效果。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在全國尚無統一測量標準的情況下,起到了規范測量儀器配備和使用,統一測量和計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開展計量監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規定,促進了監督和仲裁工作的規范運行。
由于歷史原因,商品房面積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門職能交叉的問題。最近,國務院明確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用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積測量管理體制改革之前,我局原的《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計量技術規范和《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現貨銷售有限制
近年來,國內出現了各類藥品展示會、博覽會,其中一部分經營秩序相當混亂,有的不法分子借機銷售假劣藥品,有的無證經營藥品,有些醫藥產業博覽會上,各種仿冒產品竟然與正規品牌“同臺”叫賣。如此種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這里的“現貨銷售藥品”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藥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藥品的行為。
處方藥不能“贈送”
藥品特別是處方類藥品的隨意使用,直接威脅著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從1999年起,我國開始對上市藥品實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辦法》指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院內賣
醫療機構制劑一般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患者可以在醫院藥房憑醫師處方購得。但由于其質量、療效、不良反應等沒經過充分的臨床證實,也沒有得到藥監部門的許可,因此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也不得廣告。
《辦法》要求,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別忘開據銷售憑證
目前,消費者在醫院藥房購買藥品一般都會得到相應的處方和銷售憑證,但如果只是在藥店買些治療頭疼發熱的普通藥品特別是非處方藥時,往往沒有處方,也不會索要銷售憑證,這就給處理藥品質量問題帶來了許多麻煩。
關鍵詞:集貿市場 計量 監管
集貿市場計量工作主要是在城鄉的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對計量器具、計量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活動。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工作作為技術監督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長期以來都是一難點,它有著“進入難,不好管,管不住”的特點。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各界都比較重視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并且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但是集貿市場有著流動性大、不好管理等特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與管理的難度,但是計量器具作為公平、公正交易的基礎,關系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對其進行監管已經成為擺在計量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集貿市場計量監管難度大原因分析
長期以來,如何做好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管問題一直困擾著各地的監管部門,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歷史原因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集貿市場是由工商部門負責管理的。當工商部門改由省下垂管之后,集貿市場由地方負責管理,但是由于管理人員仍舊是工商部門體制改革分離出來的人員負責管理的,工商部門與集貿市場管理仍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可以說工商部門對集貿市場的管理還有一定的壟斷性質,這一歷史原因就造成了計量監督部門難于對集貿市場進行管理。
(二)不好管
大多數的集貿市場存在著攤位不固定、流動性大等特點,這就帶來了監管困難,整治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我國近幾年推行了取消木制桿秤的制度,但制度推行進來受到了很多限制,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縣級以下的集貿市場有很多商戶仍舊使用木制桿秤,能夠使用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的商戶非常少。
(三)管不住
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商戶的經營意識淡薄,以及集貿市場的交易環境松散。一方面,在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戶多數來自于農村、鄉鎮,他們所經銷的產品多是價值不高的蔬菜、蛋類、肉類的農副產品,并非長期經營,他們所使用的計量器具遵循著簡單、實行原則,并不追求計量器具的精準性;另一方面,消費者對于這些價格低廉的農副產品的計量問題也不過分追究。在這樣一種松散的經營環境下,對計量器具進行監督與管理就很難進行下去。
從上面筆者的論述就可以看出,造成集貿市場計量問題是多方面的,管理難度大,經營者意識淡薄,消費者自我權利保護意識淡化等等,但這絕對不意味著可以對計量問題可以放任不管,恰恰相反,上述這問題積累到一定程度,將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弱化質量部門的監管職能,因此,加強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管勢在必行。
二、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管的方法
基于集貿市場流動性大的特點,建立集貿市場長效監管機制應從宣傳出發,經過培訓、簽約、強檢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實施,到日常監督,才能收到持久的、事半功倍的監管效果。具體實施程序如下:
(一)宣傳應該是全方位的,要達到三個目的。一是重點向市場主辦者宣傳《計量法》和《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計量法律法規,使他們知道作為集貿市場的主辦者和管理者,計量法律法規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應履行的職責。二是在各集貿市場廣泛張貼或散發《計量法》和《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資料,使廣大集貿市場經營者知道應遵守的計量法律法規,從而提高他們的自律能力。三是要充分利用社會媒體資源,向社會廣泛宣傳計量法律法規,求得社會各界對集貿市場計量監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培訓根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集貿市場主辦者為集貿市場配備的專職計量人員進行計量基礎知識的培訓。經培訓,通過考試的合格者由質監部門為其頒發證書,并配備砝碼,授予相應的權利。其職責是:負責所在集貿市場日常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配合質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工作。
(三)質監部門與集貿市場主辦者簽訂協議。依據《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協議的形式約定雙方在集貿市場計量監管方面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或以承諾書的形式作出承諾。一是集貿市場主辦者就計量監管(包括宣傳并遵守計量法規、加強計量監管、提高市場自律能力、設置公平秤、積極參與配合質監部門對市場的計量監督檢查和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等)向質監部門承諾。二是集貿市場主辦者就計量作為(包括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值準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等)向社會作出承諾。
(四)強檢計量器具的登記備案集貿市場主辦者應將本集貿市場內有門面和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所有的,或集貿市場主辦者統一配置提供給經營者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以及集貿市場主辦者設置的公平秤登記造冊,向質監部門備案,并由質監部門向集貿市場主辦者頒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年審冊。
(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實施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根據集貿市場計量器具量大面廣、經營者相對集中、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確定其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至少為每年兩個檢定周期。每次周期檢定時,每個集貿市場至少巡回兩次,對集貿市場經營者使用的計量器具和集貿市場主辦者設置的公平秤實施強制檢定。為檢定合格的貼檢定合格證,并以不同顏色的合格證作為上、下半年的檢定標記。每次檢定完畢后,應在該集貿市場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年審冊上做好相關檢定信息的記錄。這些信息應包括:強制日期、經營戶數、計量器具臺(件)數、合格率以及相關情況說明等。
(六)擊式的市場監督檢查,改為不定期的、經常性的市場監管。質監部門對集貿市場計量監管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集貿市場進行計量監管。即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是否經過強制檢定或是否在檢定周期內、計量行為是否合法、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是否準確、是否使用了法定計量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那些有意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缺斤少兩或偽造數據克扣消費者或拒絕強制檢定的不法分子。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管應該分類進行,對于計量作弊方便、商品價值相對較高的區域,如蔬菜區,可只作巡回檢查,主要檢查計量器具是否經過強制檢定是否在檢定周期內。二是對集貿市場主辦者的監督檢查。主要通過每年年底集貿市場主辦者將強檢計量器具年審冊送到質監部門進行年審,以及質部門的執法人員不定期的到現場,對集貿市場主辦者落實計量管理協議(或承諾書)內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過媒體或通報形式,對檢查結果進行披露,以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之功效。
總結:
綜上所述,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管問題涉及到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放任不管,將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弱化質量部門的監管職能,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監管。我們可以從加強宣傳入手,采取培訓、簽約、強檢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等一系列措施。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必然會迎來一個嶄新的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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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問題;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769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3493-02
1 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 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不健全,對于城市飲用水的監督監測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 實施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就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來講,主要有《城市水質管理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水法》等在保障著我們的飲用水安全。對于衛生監管部門來說,能夠適用于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的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對于《傳染病防治法》而言,在其進行了修訂過后,有五個項款對飲用水衛生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當然,這五項條款的出發點是基于傳染病防治的,主要對城市飲用水疾病傳播起到遏制作用,并不能在大的層面上來對監督監測工作做出要求。其次就是《監督管理辦法》,由于其制定的時間已經較為久遠,沒有考慮到社會各個因素的發展現狀與趨勢,所以在很多的內容上都不能滿足當前的監督監測工作,很多內容操作性都比較低,同時它沒有司法效力,只能作為一種參照應用于司法過程中,威懾性不高。
1.2 監管部門體系結構復雜,容易出現無管區與復管區 對于城市的飲用水監督監測而言,水務、建設、衛生以及環保等部門都在管理著部分工作內容,但是哥哥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完全不到位,在很多監管內容上錯中復雜,有的地方多個部門都在進行管理,且管理辦法不一致,不僅消耗了人力物力,而且提升不了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還有的地方卻又沒有一個部門涉及到,是管理出現了空白,極大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1.3 在現行的水質衛生表中,一些內容的操作性較低 2006年的時候,我們國家對飲用水質衛生標準進行了一些調整與修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飲用水質的質量與監管有效性,與西方國家的標準跨進了一步距離,但是在這些現行的標準內容中,有一些內容的操作性較低,并不符合實際的監管需求。比如,當前我們國家對飲用水水質渾濁度的要求標準為1NTU,但是這種程度的要求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農村、鄉鎮是較為難以達到的。同時,飲用水質衛生標準也放寬了對一些供水單位的要求,比如小型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但這個供水的單位的評定標準是每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的集中式供水單位,或是需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供水單位,但是從實際的角度上來講,這兩個數據的達成是并不太現實的,也很難以作出準確的統計。拋開農村、鄉鎮這些地方的供水單位不談,就算是在城市例,也很少有飲用水的水質渾濁度低于1NTU,站在供水的角度上來講,水質的渾濁度與其加工、過濾工藝是完全掛鉤的。還有一個關于水源與凈水技術限制的觀念更是非常的抽象,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很難把握,這些等等的問題都降低了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的有效性。
1.4 財政經費不能滿足實際的工作需求 衛生部門會發放給水質衛生監督工作一定的經費,在是金額非常有限,很難保證所有監督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比如,果要開展所謂的106項檢測,在現有的經費條件下,是很難以開展實施的。
2 完善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的對策建議
2.1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對城市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進行完善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飲水安全問題已經被人們廣泛的重視,所以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極為重要。城市飲用水供水所涉及到的工作相當之廣,比如取水、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水資源保護等等,在這些工作過程中,所有環節的專業性都非常強,一旦某個環節出現了一絲怠慢,都會使得飲用水出現問題。所以,健全晚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當的重要,這樣才能對相關的工作內容給出更好的標準與約束。
2.2 對水質衛生標準進行完善,提高飲用水衛生質量 我們當前現行的水質衛生標準還應當做出進一步的修訂與完善,提高其操作性,這樣才能確保飲用水的衛生質量問題。不過,由于這套衛生標準較為復雜,所涉及到的科學內容非常多,不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問題,所以要在實踐的過程當中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爭取在不斷完善的過程當中,一步步向發達國家的飲用水衛生標準靠近,這樣才能夠將我們國家的城市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的有效性發揮出來。
2.3 整合資源,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新的水質標準提出的檢測106項的要求應加快推進,針對基層疾控機構設備和人員的現狀,短期內達到要求似乎很難。而且,每縣配置全套檢測設施其利率不高,造成資源浪費。建議以大市為單位對檢測資源進行整合,由政府投入在大市一級疾控機構建立一個達標的水質檢測中心,負責本轄區內水質非常規項目的檢測,各縣級疾控機構負責常規項目的檢測。這樣既節約了投入,又提高了設施的利用效率。
2.4 建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下達監測任務的同時下達監測經費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下達監測任務時應在項目和頻次上進一步提高針對性,盡可能節省有限的監測資金。同時應同步下達檢測經費,以彌補基層檢測經費的不足,也減輕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負擔。
3 結 語
在人類生息繁衍的歷史長河當中,罪不可或缺的一項資源便是水,水資源質量的高低對我們的生活、生存有著非常巨大的影響。就我國當前實際的城市飲用水現狀來說,在很多方面都還達不到西方國家的標準,說白了就是水資源質量較低。要保障我國人口的飲用水健康,就必須要加大力度,改進監督監測措施,提高城市飲用水質量。
參考文獻
[1] 潘紅.城市飲用水水源存在的問題與保護對策[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04):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