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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城市供水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城市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污水處理費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按城市供水范圍,根據用戶使用量計量征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價格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執行。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為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第九條污水處理成本按管理體制單獨核算。
第三章水價的制定
第十條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根據其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用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12%。
還貸期結束后,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或階梯式計量水價。
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一)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二)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
(三)容量基價=────────────────────;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后的用水量計算;
(六)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
(七)計量基價=───────────────────────────────。
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三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先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一)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二)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具體比價關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具體各級水量基數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第十六條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國務院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的實行計劃用水超計劃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費的標準根據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和建設費用核定。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在未接管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供水職責之前,應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臨時供水單位實行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臨時供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臨時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協調。
第四章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十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后仍有虧損的。
(三)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調價申報文件應抄送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供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由供水企業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城市供水價格實行監審。監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報后,開聽證會,邀請人大、政協和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界用戶代表參加。聽證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下達。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實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業的發展,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理順城市供水價格應分步實施。第一次制定兩部制水價時,容量水價不得超過居民每月負擔平均水價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規范供水價格,健全供水企業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五條對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主要項目(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計量器具安裝),勞務及重要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章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二十九條混和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交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消協或司法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用戶應根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交納水費的同時,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加強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水利工程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生產、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調整工作,協調處理供水價格爭議,監督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定價、統籌兼顧的原則,實現水利工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供水價格的核定
第六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應當根據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潤率確定。
引黃灌溉及補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黃河河務部門收取的水費。
第八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別核定: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并應當考慮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工業消耗水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加合理的利潤核定;工業貫流水、循環水用水價格,按照不高于當地工業消耗水價格的35%核定。
(三)自來水廠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自來水廠提供原水)價格,按照低于工業消耗水價格的原則核定。
(四)水力發電用水,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電站售電價格的12%或者電網平均售電價格的8%核定;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結合其他用水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的2至3倍確定。
第九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水價或者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辦法。計量水價和基本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核定。
第十條利用水利工程補水灌塘、灌庫或回補地下水的,視其用途,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從低核定用水價格。
第三章供水價格的制定及調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對民辦民營的水利工程以及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水平由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應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水資源供需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供水水源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價格可以實行季節定價或者季節浮動價格。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計劃供水,用水戶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用水計劃申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平衡后按核定的計劃供水。
對超計劃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按照用水計劃節約用水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費計收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水費采用貨幣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但農業用水也可以采用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供應農業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出口設置量水設施;供應工業和生活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與用水戶引水工程的分界點設置量水設施;未設置量水設施的,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費。但農業用水也可以實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辦法,基本水費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計收,計量水費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力發電用水,按照發電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農業用水的計量水費按次計收,基本水費按年計收;其他用水水費按月計收。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收。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和本辦法,按規定的水價計收水費,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計劃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按計劃供水而給用水戶造成損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水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足額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在發出停水書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五章水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費。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水費收入中提取折舊費,專項用于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和折舊費適當調劑,統籌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承擔防洪、除澇、排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用于社會公益性的成本費用,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一、進行農業水價改革,是水資源永續利用、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于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水利供水工程漏損率一般在40%左右,水資源嚴重浪費加劇了水資源緊缺的矛盾,給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敲響了警鐘。通過水價改革,將農業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納入商品價格范疇進行管理,按市場經濟規律將農業用水商品化,可以極大地增強農民的節水意識,促使農民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節水,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發揮現有水資源的作用和效益,減少水資源浪費,實現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永續利用。
二、進行農業水價改革。是計量征費、科學管水的需要
通過水價改革,改農業用水按年畝平均收費為計量征費(按方收費),是科學管水的方向、前提和必要手段,是發展質量效益型農業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實際步驟,是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根本措施,只有適時進行水價改革,才能實現農業供水由粗放經營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進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科學管水。
三、進行農業水價改革,是公平負擔、科學用水的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實行按方計量收費,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業用水上的“大鍋飯” 問題,使農民公正、公開、合理負擔水費,增強了農民的節水觀念,便于激發農民節水的主觀能動性,增強農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農民科學用水水平。
四、進行農業水價改革,是加強水利工程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需要
按照“提投并舉”的方針,在提高水價的同時加大對農田水利和節水灌溉工程的資金投入,以加快灌區渠系和計量設施改造,逐步實現渠道襯砌和計量收費,是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重點支持項目。水價改革將改善供水行業和單位的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有利于吸引各類資本投資,促進供水行業投資多元化。率先進行農業水價改革,為爭取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創造了機遇、提供了條件。只有率先完成農業水價改革,才能增強供水企業的自我積累和自我投入能力,才能更多地爭取上級的扶持與支持,從而加大農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力度,加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步伐,從根本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五、進行農業水價改革,是合理調節三者利益關系、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的需要
按照合理補償和合理負擔相統一的原則,在認真進行成本測算和充分考慮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業水價改革,利用價格杠桿有效調節國家、企業、農民三者利益關系,是利用經濟手段實現科學管水、用水的治本之策,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各方長遠根本利益。
關鍵詞:供水市場價格管理供水行業價格彈性
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是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是直接對商品消費起作用的價格,是商品最后賣給消費者時要消費者支付的全部費用。通常市場價格就是對消費者的名義價格,包括全部價內稅在內。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價格,是對自來水消費直接起作用的價格,是自來水最后出售給用水者時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費用。
多年來中國自來水市場價格不合理,嚴重低于價值。這一方面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業缺乏發展動力,城市供水發展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對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進行系統的研究,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提供依據。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對水的消費者的價格,直接承受市場需求對它的作用,它是自來生產的價值補償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銜接者,是自來水價值的最后實現者。因此,城市供水價格一方面要能夠對水的生產價值進行補償,另一方面還要調節對水資源的需求,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
城市供水生產價格是對供水企業起作用的價格,是指供水企業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來補償成本和作為企業利潤的各種實際價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義價格中的價內稅,但包括供水企業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種價格補貼收益。
對生產者的價格=對生產者的名義價格–價內稅+價外補貼等附加收益
價內稅是指計入商品市場價格,隨商品出售消費者支付的國家稅金,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它不構成生產者的實際價格收入,不能計入生產價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制定是以生產價格為基礎的,生產價格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市場價格。而市場價格制定的合理,又會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調動供水企業的積極性,這些又都會在生產價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又相互區別:(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不同。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是供水企業,而市場價格的調節對象是各種用水消費者。(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比生產價格包含的內容更豐富。生產價格不外乎是供水企業的完全生產成本和盈利,而市場價格還包括稅收,引入了政府的調節因素。(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形式比生產價格多樣化。根據我國財務制度的核算方法,生產價格對供水來說只有一個,而自來水市場價格則根據市場的需求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差價和比價,如水質差價、季節差價、工業和商業用戶的比價等。
1.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
理論價格是指根據政府宏觀價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經濟理論,在特定經濟技術結構基礎上求得的計算價格體系。城市供水理論價格則是政府為了宏觀上對水資源的合理使用進行管理,結合一定的經濟理論和和計算方法而測算出的價格。水資源的理論價格應反映水資源在整個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時又能反映所消費的水資源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首先,自來水的市場價格應以理論價格為基礎。自來水的理論價格更接近于它的價值,而價格以價值為基礎是價值規律的本質要求。其次,供水市場價格會影響它的理論價格。自來水的市場價格直接影響著水的消費,表現在水資源在存量上的變動,這又是制定供水理論價格的依據。
供水市場價格與理論價格又是相互區別的,表現在:
(1)作用不同。市場價格是對自來水的消費進行直接調節,使水資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論價格是政府制定水價政策的理論依據,只有這樣的水價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兩者一個是在微觀領域起調節作用,另一個是在宏觀領域起調節作用。
(2)反映的內容不同。市場價格反映了供水的生產價格和水資源的供求關系。理論價格則是為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種計劃價格,它能夠反映一些在財務上不能準確表示的社會效益,如環境保護、健康損失等。理論價格能比生產價格更好地反映水資源的機會成本。
(3)形式不同。市場價格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有多種變化,操作靈活。理論價格則是基于對水資源的充分利用而計算出的價格,其形式相對單一。
水資源理論價格是一種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資源的市場價格則是現實的價格。出于現實種種條件的限制,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能與它的理論價格完全符合。我們所能做的是使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斷地與其理論價格相接近,以理論價格作為市場價格合理與否的標準。
1.4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的關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都是現實中存在的價格,都是微觀價格,而水資源的理論價格則是一種理想化的價格,在現實中不存在,它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價格。水的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都是水市場價格的基礎,而水市場價格是對兩者的現實反映。它們的關系如圖1.1所示。
因此,我們在制定供水市場價格時要以水的理論價格和生產價格為基礎,遵循價值規律,使水的市場價格既有利于保護水資源,又能保證社會的承受力,在水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水廠的可持續發展。
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體系
城市供水價格的差價體系,也就是因季節、地理位置、水質、用水量等的差別而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差價,這種差價會對水資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
2.1季節差價
中國大部分地區降水受季風影響,在不同的季節有很大的變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個月內,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現。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資源,除了要有相當多的蓄容水庫,對天然水量進行調蓄,以豐補欠外,還必須通過水價這個經濟杠桿進行調配。豐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應充裕,自來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應求,自來水成本相對較高。這就客觀上要求在豐枯季節對自來水實行不同的價格,豐水季節水價下調,枯水季節水價上浮。由于地區降水量的差異,這種豐枯價格的差異應因地而異。各地應以本地區年平均降水量為標準,當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上調一定百分比;當降水量高于平均標準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下調一定百分比。
季節差價的另一種含義是實行用水高峰期加價。天氣炎熱,用水量劇增,在供水企業全部生產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負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時間則基本閑置。按照“用戶負擔費用”的經濟原則,負擔峰荷的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費用(主要是折舊等固定成本)應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戶分攤。具體計算方法可將該地區各水廠總供水能力的1/4~1/5的費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攤。由于各地氣候的差異,用水高峰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豐枯差價=(本季降水量-標準降水量)×a%
a––––各地規定的豐枯降水加價比例系數
注:高峰期加價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時間為零。豐枯差價可正可負,正代表加價,負代表降價。
2.2地區差價
在同一供水網絡之間,雖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連成一體,可以認為不同用戶使用的水源均是無差別的,即同一供水系統內不同位置的用戶不應有地區差價。我們所討論的地區差價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內相對獨立的供水系統之間的差價。
中國水資源地區(空間)分布不均衡,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成強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國內生產總值、耕地面積分別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區,水資源占有量卻高達全國總量的25.60%。全國只有中南地區上述四項指標基本協調。水資源分布的極不平衡,需要通過經濟手段在地區之間進行水量調配,促進水資源的節約,緩解中國水資源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建立自來水地區差價將有利于各地區靈活地調節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來水建設事業的發展。
2.3質量差價
(1)因供水水質差別形成的差價。國家頒布的供水水質標準,是供水企業供水水質的最低標準。但有的工業企業因其生產工藝的特殊性而對水質有特殊要求,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高供水價格。
(2)因供水水壓形成的差價。自來水供應應保證一定的水壓。在水壓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用戶自行安裝加壓裝置,加大了用戶成本,這種差別應在差價中得到體現。水壓能夠保證的單位應支付較高的水價,水壓保證率低的單位則有權要求較低的水價。計算差價時,應首先確定一個水壓保證率基數。當水壓達到保證率基數時按原價收取水費,當水壓低于保證率基數時,應少收取水費的一定百分比。
質量差價=水質差價+水壓差價
2.4用水量差價
中國水資源緊缺,同時又存在水資源的極大浪費,這與我國長期以來自來水價格偏低直接相關。為促進水資源的節約,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對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均應實行計劃管理,超用加價,浪費罰款。水費在許多企業的成本費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價調整到經濟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難引起他們對節水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實行用水量差價即超計劃用水加價,是唯一能使用戶警覺的懲罰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價的基本思路用下圖表示:先確定一個用水的基準量級,用水在基準量級以下按基準價格收取水費,用水量超過基準量級則根據超過的數量分成不同等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價格。當用水量超過某個等級時,不僅要加收水費,還要進行罰款或罰金,以懲罰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1)工業用水量差價
由于行業特點和企業規模不同,各用水單位耗水量情況也不盡相同,對不同的用水單位應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額。因統一制定用水定額,用水量小的單位即使不節約用水,其用水量總是小于用水定額;而對規模大、耗水量大的單位無論怎樣節約用水,其用水量還會超過用水定額,這樣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價來促進節約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額應先由用戶提出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準用戶的申請,批準后的用水定額即是該用戶應執行的用水量標準。若一年中某用戶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獎勵;若有累計六個月的用水量超過了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懲罰。根據用水量差價模式圖,計算用水量差價公式如下:
1.3居民用水量差價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價居民用水量差價
Q<=Q*A.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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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在2017年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基礎上,2018年4月27日,縣人民政府批轉了《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相繼于5月21日批轉了《XX縣灌區管理暫行辦法(試行)》、《XX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水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XX縣農業水價改革工作信息報送制度(試行)》、《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試行)》、《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制度(試行)》等七項制度。今年,我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辦公室制定了《XX縣2019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計劃》,為推進我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進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農田水利設施健全完善情況
在全國第一次水利普查數據基礎上對全縣各中小型灌區灌溉面積進行核定,因作物輪種、退耕還林還草等原因,各灌區有效灌溉面積核定為:塘曲灌區2.15萬畝,新塘曲灌區3.619萬畝,剛北灌區(三角城種羊場)27000畝,黃玉灌區1.68萬畝,尕曲灌區,2.44萬畝,塘渠灌區1.607萬畝,剛北灌區(紅山村)0.14萬畝。近三年我縣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面積,其中2016年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0.56萬畝,2017年新增高線節水灌溉面1.2萬畝,2018年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0.5萬畝。同時,也積極推進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維修養護工作,2018-2019年共投入299萬元,對我縣五個中小型灌區進行了維修養護,完成了塘渠灌區水權證的發放,產權證及管護證發放完成。完成了2020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重點推進灌區既定目標,確定黃玉灌區為2020年重點改革推進灌區。
三、建立農業水權制度情況
由于我縣灌區農作物結構單一,土地產出率低,糧食作物收入占農民總收入比重較低,多年未征收水費。自2017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開展以來,在調研各灌區耕地等相關數據的基礎上,按照《青海省用水定額》進行了初步的水權分配,將水權優化分配到各中小型灌區。
四、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根據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和用水管理情況,按照工程情況、種植結構、水資源量、管理情況等方面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調整我縣中型灌區農業供水價格,《XX縣中型灌區農業水價測算書(征求意見稿)》,經縣發改局物價部門審定,確定XX縣中型灌區有效灌溉面積為30.184萬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0.425,2017XX地區中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總成本1612727元。單位成本5.34元/每畝,單方水價 0.0323元每立方米,最終定價成本為6元/每畝。2019年我縣制定出臺了水價調整方案,農業灌溉用水政府定價為為6元/每畝,明確我縣農業用水灌溉用水水價調整分步實施,2020年至2021年按運行成本終端水價的50%(3元)計收,2021至2022年按運行成本終端水價的70%(4.2元)計收,2022年至2023年按運行成本終端水價的100%(6元)計收。
五、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情況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2016〕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17〕21號)及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第1號督辦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 大力推廣節水技術、促進節約用水,保障農牧民和用水戶種糧積極性,促進農田水利設施良性運行,根據《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出臺了《XX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試行)》,通過財政預算落實獎補資金10.5萬元。
六、終端用水管理模式
從2015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開展后,我縣進一步明確了灌區水利工程的產權,逐步落實了灌區水利設施的管護權,各灌區干、支渠及末級渠系委托鄉鎮水管所或農牧民用水協會進行維修養護,并簽訂了管護協議,加強基層用水單位對水利設施維修養護的重視,引導群眾逐步加強參與水利設施維護的自覺性,逐步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確保工程長期良性運行。
七、加強政策宣傳和技術培訓情況
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在我縣的開展存在很大的難度,加強政策的宣傳是必不可少的途徑,我縣通過下鄉宣傳等措施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發放宣傳單。2017年至今多次組織人員參加學習培訓,到甘肅、西安等外省及貴德、互助等兄弟縣進行學習交流,學習先進的管理及改革各項工作推進經驗。
八、建立工作改革臺賬,按時間節點信息報送情況
按照省、州各級相關部門的要求,我縣及時報送月報表及季度、年度總結報告等,建立臺賬,完善檔案管理,專人管理。
九、資金使用情況
我縣有效利用水利發展資金,將第二批水利發展資金結余17.71萬元和第四批水利發展資金專項投資28萬元有效融資,按照促進農業節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優化資源配置,細化目標任務的原則,對2018年度我縣重點推進灌區剛北灌區實施量測水設施配套安裝項目,項目已完工。
十、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作為重點任務,積極推進落實。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和分步實施計劃,細化年度改革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抓好各項改革措施落實。
(二)加強協調指導。
認真履行職責,聯合物價、財政、國土、農牧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指導、支持和推進力度,定期總結改革經驗,具備條件的要及時予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