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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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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

化學品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規定式樣并監制。

化學品管理范文第2篇

主要內容

歐盟化學品管理新法規(REACH)包括化學品(Chemicals)的注冊(Registration)、評估(Evaluation)、授權(Authoris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部分。

注冊:是將原來由政府主管機構承擔的搜集整理公布化學品安全數據的責任,轉為由企業承擔。任何在歐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化學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超過1噸/年的,都須由企業為其提供注冊卷宗,包括化學品的技術檔案和化學品安全評估報告。根據企業生產、銷售化學品的分類以及生產、銷售量的不同,注冊義務也不相同,大多數物質都可以通過企業參與預注冊過程而將注冊截至日期延后,最多可延后10年,部分化學品,比如食品添加劑、藥物、聚合物等還可豁免注冊。

評估:是歐盟REACH管理機構依據企業提供的注冊卷宗對注冊的化學品進行評估,包括卷宗評估和化學評估。其后將根據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將該物質列為“高度關注物質”或者需要進行限制的物質。

授權:是依據化學品評估的結果對“高度關注物質”實施管制,根據企業提出的申請,審批授權企業對這類物質進行特定的安全操作或生產,企業不得采用未經授權的該物質使用方法。

限制:是對REACH實施以前歐盟近30個化學品限制指令的延續,歐盟成員國可以通過執行限制流程,把其認為有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風險的物質,在整個歐盟范圍內對其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限制。

影響

根據海關統計,2005年中歐雙邊貿易額為2173.1億美元,其中化工品貿易額167.58億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業。其中出口79.76億美元,進口87.82億美元。2006年1-10月中歐化工品貿易額達到160億美元,預計全年將接近190億美元。所以,企業能夠順利應對歐盟的REACH法規對于保證中歐化學品貿易不受阻礙非常重要。

新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更多的控制化學品風險的責任從管理部門轉到了企業。因此,生產、經營、使用化學品的企業需要了解化學物質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同時還要有實驗數據的支持。因為要進入歐盟市場,沒有數據證明其安全性,就沒有市場準入。數據的獲得、按照REACH法規相應地完成注冊、評估和授權程序可能會使生產和出口成本提高,會對企業的經營帶來相應的影響。

此外,企業還應制定控制風險的有效措施,這對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戰,沒有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同樣沒有市場準入。

對于下游用戶來說,需要配合上游企業提供化學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場景的信息,保證化學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鏈條上的流動傳播,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如何應對

中國企業應盡快在商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協調之下,與上下游企業,尤其是各自企業在歐盟的客戶進行溝通,搞清自己經營的化學產品或下游制成品中的化學品是否需要注冊,何時必須完成注冊,并盡快按法規要求搜集注冊所需數據和信息,為2008年4月份開始的預注冊做好準備。

(部分資料來源:商務部網)

背景資料

為指導中國企業積極應對REACH法規,商務部將與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等行業組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通力合作,為行業和企業提供應對REACH法規的各類服務。

商務部還將組織行業專家對REACH法規最終文本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翻譯和研究,解析其運作流程并制定適合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同時還準備設立中國REACH咨詢應對網站,為企業了解REACH法規的具體內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平臺。

今后,商務部世貿司還將聯合行業組織對中國企業進行REACH應對措施的專項培訓,開發REACH行業指導手冊。

解讀《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

謝 蘭

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頒布了《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這一規章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又一舉措。

近年來我國出口煤炭數量迅猛增長,但出口煤炭質量存在較大隱患,出口煤炭中遺留有雷管及其它鐵器等外來雜物,存在引發惡性傷害事故的隱患,影響了我國出口煤炭的信譽和煤炭出口貿易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對煤炭等能源產品的需求量日漸增多,進口煤炭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2005年已快速增長至逾2600萬噸。在檢驗檢疫機構日常工作中,發現進口煤炭質量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外來雜物在進口煤炭中時有發現,直接威脅到了人民安全健康、國家經濟安全和環境安全。面對這種形勢,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新制定的《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加強了對進出口煤炭的管理。

新制定的《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共五章41條,與原《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相比,在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服務企業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變。

首先,現行辦法中增加了對進口煤炭的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內容,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重點向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轉移,確保進出口煤炭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內容。

其次,在對出口煤炭的管理上,增加了以下幾項規定:

對出口煤炭生產企業,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管。這一制度是依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方便企業、便利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的質量誠信度、生產加工工藝、生產技術條件、質量保證能力等,將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對四類企業實施不同比例的專項抽查檢測。這一管理制度不屬于行政許可,是為便利出口而設立的,企業可以自愿申請,未申請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直接列入D類實施管理。

化學品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PDCA循環;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危險化學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PDCA循環是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貝爾實驗室的休哈特博士首先開發,后經美國統計學家戴明博士大力倡導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模式,又稱為"戴明環"[1]。此模式以其高效性、科學性、時效性而在全球得到大力推廣[2]。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對PDCA循環模式給予充分肯定。它是全面質量管理所應遵循的科學程序,其特點是各級質量管理都有一個PDCA循環,形成一個大環套小環,一環扣一環,互相制約,互為補充的有機整體;在PDCA循環中,一般說,上一級的循環是下一級循環的依據,下一級的循環是上一級循環的落實和具體化;在PDCA循環中,A是一個循環的關鍵。因為處理階段就是解決存在問題,總結經驗和吸取教訓的階段。該階段的重點又在于修訂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B】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A】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現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化學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化學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科室員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機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化學品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易制毒化學品系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目錄見本規定附件。

第三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通過對外交流、交換、合作、贈送、援助、服務等形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六條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首先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第八條易制毒化學品樣品的進出口應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十條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十二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國家對部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

第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經營者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十七條經營者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五)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六)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復印件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對本條規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者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二十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出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經營者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可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申報,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手工不經過網絡系統申報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須按規范錄入上述系統。

第二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立該企業的批文及企業合營合同或章程、驗資報告;

(五)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六)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七)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的,還需提交申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告,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對監管手段的說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證函。

對本條規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條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三十二條對于申請進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對于申請出口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在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須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公章。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四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對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隱匿。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在進出口環節發生丟失、被盜、被搶案件,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檔案,至少留存兩年備查,并指定專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應及時終止合同執行,并將情況報告有關商務主管部門。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已經頒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予以撤銷。經營者應采取措施停止相關交易。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還須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上年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匯總后報商務部。

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以與商務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進出口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二)將進出口許可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學品在進出口環節發生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經營者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商務部可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化學品管理范文第5篇

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作為一種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化學品環境管理整體政策框架內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隨著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介紹了PRTR制度的發展歷史及內容,并分析了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基礎,提出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掌握河北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并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

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環境管理;公眾參與;信息公開

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是定期匯總指定企業向各種環境介質排放的污染物(廢氣、廢水、廢渣、廢棄物)中含有特定范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信息,并將信息整理,提供給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

PRTR制度一方面以數據信息公開的方式促進公眾對政府監管工作監督和企業排放行為的監督,實現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另一方面它也能鼓勵企業減排和使用清潔技術,提高環境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效率。目前,PRTR制度的作用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為了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2號令)等法規規章,初步建立了PRTR制度,但是PRTR制度的實施尚未深入開展。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自2014年起,作為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市的石家莊市和滄州市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部署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方案》安排穩步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進展。隨著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申報、提交等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本文旨在分析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提出促進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1PRTR制度簡介

1.1PRTR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PRTR制度是政府根據化學物質對人類及生態環境的危害及風險性制定一個化學品清單,要求涉及清單中化學物質的企業計算并申報向環境(包括大氣、水體、土壤)排放的清單中化學物質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隨固體廢棄物轉移的物質量,定期向指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這些數據信息和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和處理,建立PRTR數據庫,并將此信息公布于眾,使公眾知曉。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使政府、企業、公眾了解特定化學物質排放和/或轉移的數量、潛在的風險和這些物質的來源———特別是這些來源的確切地點、分布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促進污染預防,有利于推動采用清潔生產技術,促進清單化學品排放和/或轉移的削減,有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通過數據的獲得,提高公眾的興趣和意識,使政府、企業和公眾形成合力,共同進行化學品環境管理。

1.2PRTR的發展歷史1974年,荷蘭建立“污染物排放登記PollutantEmissionRegister”制度(也被稱為“排放目錄系統EmissionInventorySystem,EIS”)成為首個具有PRTR雛形的國家。1986年美國建立了首個能夠完整體現PRTR制度內涵的制度,即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成為真正意義上建立PRTR制度最早的國家。PRTR制度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提出的名稱,該組織于1996年2月提出OECD各成員國實行PRTR制度的勸告。隨后,PRTR制度開始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行PRTR制度,墨西哥、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國家分別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實施PRTR制度。目前,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已經建立了完整的PRTR制度或正在試點該制度。

2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分析

2.1PRTR制度認知度分析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2014年河北省確定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重點監管企業175家,開始逐步推進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隨著22號令的實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對環境風險評估以及PRTR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理解層次仍然較淺。重點監管企業之外的大多數企業未能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經常與其他登記制度混淆。公眾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狀況基本為零,認知亟待提高。

2.2信息公開能力分析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為河北省的環境信息公開提供了制度基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為河北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鑒于PRTR制度尚未開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該項工作仍然缺乏信息公開經驗,需要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已有的信息公開方式。

2.3技術支持能力分析2014年,河北省確定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等4家機構作為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價技術支撐單位。隨后,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眾多單位也積極參加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專項培訓,熟悉掌握了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中關于污染物釋放與轉移部分的計算、編寫等工作,為后續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提交、申報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相對于PRTR制度全面實施所需的技術力量來說,仍顯微弱。

3對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3.1借助多種途徑廣泛宣傳PRTR制度PRTR制度是需要政府、企業、媒體和公眾多方努力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的制度。河北省目前仍處于PRTR制度實施的初期,無論政府部門、企業,還是公眾和媒體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都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于PRTR制度一知半解,企業將其作為又一項負擔,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更是無從做起。現階段,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根據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PRTR制度實施中的角色,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工作。針對具有化學品環境管理知識基礎的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結合河北省的實際情況,建議以2014年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培訓工作為基礎,針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PRTR制度專項培訓工作,讓一部分人先了解PRTR制度的內涵。然后,以點帶面開展更為廣泛的培訓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產業協會、河北省環保聯合會等單位的宣傳平臺介紹PRTR制度,例如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專題報道”或“環保知識”版塊開辟PRTR制度專欄,在起到帶頭宣傳作用的同時為后續的媒體宣傳提供依據。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利用有限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全方位宣傳,也可以將PRTR制度編成標語,在公路、街道等進行宣傳。

3.2通過多重手段推動PRTR制度的啟動實施通過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河北省已經具備了實施PRTR制度的基礎。但是由于企業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不足、對PRTR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等原因,PRTR制度的實施,尤其是實施初期仍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因此離不開多重手段的推動。首先,河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22號令的修訂動向并積極參與其中,針對PRTR制度的實施獻言獻策。其次,在22號令確定今后PRTR實施的要求后,提升PRTR相關工作在河北省工作部署中的優先級別,把PRTR制度的實施作為今后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中之重來抓,推動PRTR制度的順利啟動。在PRTR制度的開展過程中,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力量不斷督促落實文件,推進PRTR工作的實施。此外,借力《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等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及“十三五”相關規劃的編制,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助推PRTR制度的有效落地。

3.3做好PRTR數據深入公開的準備工作信息公開是社會公眾參與化學品環境管理的前提,是避免PRTR制度淪為政府—企業“二人轉”的必要條件。深入的信息公開是媒體、公眾參與到PRTR制度中來的基礎,而信息的方便檢索與利用則是公眾、媒體參與到管理中來的真正關鍵。河北省在今后的PRTR數據的公開過程中應該堅定的遵循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信息公開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到規定公開的必須公開。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信息公開方式,讓公眾能夠通過多種途徑獲取數據,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應充分總結經驗,數據分析文件,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以方便PRTR數據的檢索、比較與利用,能夠讓普通公眾不僅能夠看到數據,還能看得懂數據。通過上述方式信息才能完成從企業到政府再到公眾的傳遞,才能在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同時讓公眾參與PRTR制度成為現實。

3.4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撐作用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是政府管理部門的智囊,對于政策出臺、實施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河北省在PRTR實施方面應該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持作用。由于環境保護部很多技術支持單位都對PRTR制度有很深的研究,故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以人為師。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簡稱“環保部固管中心”)是PRTR制度頂層設計的主要技術支持單位,從早期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試點填報到22號令及其配套文件的,環保部固管中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河北省應該加強與環保部固管中心等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借助各技術支持單位的專業力量使河北省各界更好的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為推動PRTR的實施打好基礎。依托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技術支持單位的科研力量成立PRTR制度實施項目小組,開展PRTR制度專項研究,分析河北省PRTR實施的經驗與教訓,為河北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提供專項的技術支持。

3.5主動爭取學術界的技術支持PRTR制度的實施流程相對簡單,但是實施過程中需要技術力量的大力支持。目前河北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學術力量對化學品環境管理研究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學術界的支持。例如:面向河北省大專院校發起類似于“PRTR大學挑戰項目”等活動,借助學術界的力量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分析PRTR數據,使廣大專家學者、大學學生等技術力量為PRTR實施獻言獻策。

4結語

國外近30年的PRTR制度實施經驗表明,PRTR制度是一項多方共贏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其有效開展能夠掌握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因此,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便PRTR制度能夠在河北省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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