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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縣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筑裝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一、組織管理
1、管理機構及職責。成立由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等部門組成的省本級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代建工作,研究協調代建工作中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代建辦)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組織招標選用代建單位。
二、招標機構選定和招標文件審定
2、招標機構的確定。省代建辦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機構比選有關規定,商項目主管部門對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比選,確定招標機構。招標機構確定后,由項目使用單位與其簽訂《招標委托合同》。
3、招標服務費的確定。結合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額度、功能標準、技術要求等情況,比照《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1980號)中“服務招標”規定的招標服務收費標準,在比選招標機構時確定,并在招標委托合同中具體明確。招標服務費納入項目總投資中的“前期工作費用”。
4、招標文件的編制。項目使用單位配合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項目主管部門主要從投標資格要求、中標人確定方法、項目代建范圍和規模與標準、代建質量和工期目標管理、代建單位招標內容和方式、項目其它管理內容、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審核,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代建辦審查。
5、招標文件的審查。省代建辦審查的主要內容:招標文件是否遵循平等競爭的原則;代建范圍、內容、規模、標準和功能;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控制;投標報價具體要求;代建管理費計取和標準;履約擔保;代建內容招標的評標規則、辦法;對代建方的獎勵與處罰;跟蹤審計;特殊情況處理等。
6、代建單位的選擇范圍。招標文件經省代建辦審查后,由招標機構招標公告,并在代建單位名錄庫內招標產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如果代建單位名錄庫內的單位報名投標數少于法定最低數,可以列入代建單位名錄庫的條件為基礎,向社會公開招標。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7、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省代建辦會同項目使用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為7人及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技術、項目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從全省統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8、代建單位的確定。招標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開標、評標,并將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送省代建辦和項目使用單位,由項目使用單位向社會公布預中標人。公布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或異議不屬實的,招標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即為該項目代建單位。
9、履約保函的提交。代建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使用單位提交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項目使用單位對履約保函的內容、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代建單位出具保函確認書,并報省代建辦備案。
四、審核與簽訂代建合同
10、項目代建合同的起草。項目使用單位出具保函確認書后,商代建單位共同起草《項目代建委托合同》。《項目代建委托合同》起草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參照代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標準、要求以及從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進度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報省代建辦審查。
11、項目代建合同的審查。省代建辦主要從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以及項目投資、質量和進度的管理與要求等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12、項目代建合同的簽訂。省代建辦審查后,項目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委托合同》,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和省代建辦備案。
《項目代建委托合同》應當在代建單位收到項目使用單位出具的保函確認書后30日內簽訂。由于代建單位的原因超過30日未簽訂的,視為放棄中標資格。代建單位放棄中標資格,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全省各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較大進展。但不少地方片面注重投資速度和規模,忽視投資質量和效益,投資增長方式轉變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粗放型的投資增長,不僅影響經濟結構的優化調整,而且因資源要素的客觀制約,也容易導致投資乃至整個經濟運行的大起大落,是一種不可持續的增長方式。
嘉興市省人大代表許水林在今年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建議,省政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繼續深化全省地方投資體制改革。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樹立正確的投資發展觀,優化投資結構,促進投資可持續增長。進一步完善核準制和備案制,推行代建制,規范政府投資,改進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引導和調控,逐步建立投資調控的長效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優化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環境,引導企業增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推動全省企業的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地方投資體制。
辦理結果
放開放活企業投資管嚴管好政府投資
對許水林代表的這件建議,承辦單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十分重視,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辦理,并于4月25日將辦理意見答復了代表。
目前,省發改委已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實行三類管理方式。一是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嚴格的審批制,除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對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也要嚴加管理;二是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規范的核準制;三是對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和不在政府核準目錄內的大多數企業投資項目則實行簡易的備案制,以充分調動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省發改委表示,下一步將重點抓好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圍繞《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繼續研究制定一批投資項目管理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包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辦法、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逐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建立起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委托評估制、專家評議制以及聽證和公示制度;嚴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對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嚴格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審批程序后再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并進行建設;切實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一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爭取政府投資資金一律按項目安排,并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研究制定政府投資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增強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建議:
一、建立代建制工作機制
學習外地先進經驗,積累項目前期管理、計劃管理、資金管理知識,了解代建項目范圍選定、代建人資質管理、代建控制措施等,為制定代建管理辦法提供智力儲備。成立代建制管理結構和工作機構(建議工作機構由發改委牽頭),指導協調和組織代建制的相關工作。對我區代建制法律環境、理論可行性、實施步驟和模式、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統的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可以先通過暫行規定,選擇典型性工程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逐步完善、規范、推廣。同時,制定相關配套工作方案,研究出臺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相關管理辦法和相關代建風險責任制度。
二、把握幾個關鍵問題
加深項目前期工作,充分論證項目可行性、投資規模和標準。合理確定代建管理費,促使代建人更加注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程管理。廣泛確定代建項目,對于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均可以推行代建制。制定配套辦法,明確資金撥付方式。嚴格管理代建人資質,公正選擇代建單位。
三、研究代建制運作方式
1.全程代建模式
適用于投資規模較小或專業性強的政府投資項目,由發改委確定項目建設必要性后(立項),委托招標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代建人,簽訂投資人、代建人合同,明確責權利。由代建人提出項目可研報告,通過招標選擇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履行工程設計、監理、施工、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的全過程職責。
一、把好“入口關”,提升財力項目質量
嶗山區從去年開始,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政府財力投資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研究制定了《財力投資項目庫實施意見》,籌建完成了項目備選庫、項目計劃庫、項目建設庫、項目完成庫等四個項目信息庫和一個基礎地理信息庫。以區財力投資項目庫為政府投資“陽光行政”的載體,由區投資主管部門嚴格審查、綜合平衡,將各單位提報項目分門別類輸入備選庫,安排開展前期工作,再按規定程序納入建設庫,列入相應年度的財力投資項目預安排計劃。每年的區財力投資項目從項目備選庫中擇優排序,進行安排,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再考慮列入區財力投資計劃。為保證項目資源在質量和數量上都能滿足財力投資計劃安排的需要,庫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由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各相關部門提報情況、項目實際和形勢變化,適時予以吸納補充或調整刪減。
二、嚴格“評審關”,控制財力資金支出
嶗山區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引入并嚴格執行財力投資項目咨詢評估和概算審核程序,有效解決了項目概算虛高的問題。明確規定,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必須在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的投資概算通過專業機構評審后,才能由區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進度計劃,建設單位憑此向區財政部門申領資金,組織項目建設。為加強對評審機構評審行為的監督,形成建設單位、評審機構和審批機關三方的權責制衡機制,嶗山區投資主管部門還通過對工程咨詢機構進行信譽評價、對項目概算評審情況實施抽檢復核、實行評審費與投資審減額掛鉤以及要求咨詢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回避等措施,規范工程咨詢機構的行為,確保了評審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經過嚴格評審,2004年嶗山區經過概算評審的113個財力項目,共審減投資概算2億元,審減額占項目概算總報審額的20%;2005年經概算評審下達計劃的100余個區財力項目,審減投資概算1.5億元,審減額占總報審額的17%。
三、暢通“審批關”,提高計劃下達效率
項目投資概算評審在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但由于評審工作技術性強、內容條目繁多,需要的時間比較長,特別是組織對一些投資額大、工程量大的財力項目的評審,即便在概算編制十分規范的情況下,也需14天左右。嶗山區投資主管部門在嚴格遵循區《財力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對財力項目審批程序進行了改進。按照改進后的審批程序,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提報的項目投資概算后,區投資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對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3個工作日內即予以立項批復或下達工程前期費用,按照項目估算總投資30―50%的額度確認項目建設啟動資金,項目建設單位可據此向財政部門申領資金,組織項目開工建設。投資主管部門同時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投資概算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最終確定項目投資總額和進度計劃。通過審批程序的改進,縮短了項目的前期準備時間,避免了“項目等資金”問題的發生,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按期完成提供了高效的政務保障。
四、強化“考核關”,推動項目順利實施
為強化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嶗山區制定了《政府投資項目稽查與考核辦法》,將財力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納入區委、區政府對街道、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每年底,由區委績效考核辦公室會同財力投資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街道辦事處和項目承擔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重點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驗收。通過與績效考核相結合的項目稽查,增強了各級規范投資行為、嚴格資金使用的責任感和壓力感,有效防止和杜絕了項目建設過程中易發的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等“三超問題”,確保了財力項目按計劃實施。在安排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已改變以往的大包大攬、盲目承諾,而更加注重目標計劃的可行性,為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順利執行奠定了基礎。
嶗山區還成立了以區長為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財力投資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在投資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實行領導小組例會制度,組織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調度項目進展情況,對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稽查,協調理順各方面關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來推進項目建設。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作信息報送制度,編發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簡報》,保證信息暢通,服務領導決策,同時通報相關單位,有效督促項目實施推進。
五、突破“體制關”,拓展財力項目“代建”模式
嶗山區委、區政府研究建立了從項目儲備、提報、評估、決策、實施到竣工驗收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對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及招投標、建設資金撥付、建設過程稽查、政府采購、產權登記、資產移交等整個過程的所有重要環節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對發改、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和項目提報、建設、資產接收等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責任、權限和工作程序進行了界定。
在此基礎上,嶗山區又超前開展了“代建制”的探索實踐。為解決財力項目“誰提報,誰建設,誰使用”造成的種種弊端,嶗山區對教育、衛生、行政辦公等相關領域的財力項目,統一由區政府指定的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協調,并對項目實施全程監督,一改“建管合一”為“建管分離”,構建了項目所涉部門分工明確、權責清晰、制衡有力的項目實施體制。為拓展財力資金管理范圍,嶗山區還將農業開發項目、設備購置項目以及街道辦事處財力項目一并納入了區財力投資項目計劃管理。此外,還制定了《財力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實施意見》、《機關事業單位設備購置辦理程序及標準》、《財力投資項目招投標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和稽查辦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使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都做到了有章可循,所有重要程序都有據可依,從而形成了一整套科學合理的財力投資項目決策及組織實施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