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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困境;法律保護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及其法律困境

“虛擬財產”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我國法律意義上并沒有給予準確的定義或賦予其明確的內涵。“虛擬財產”泛指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近年來,隨著網絡游戲的日益盛行,“虛擬財產”在大多數情況成為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如游戲賬號、游戲角色、游戲貨幣以及游戲人物擁有的裝備騎寵等)的代稱。

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價值曾引起過廣泛爭議。而今,原本無任何現實價值的游戲虛擬物品漸漸在現實中有了交易,與實際的金錢聯系在一起。游戲帳號與物品線下買賣規模的不斷擴大,使得原本自發形成的交易平臺漸漸趨于成熟,一些頂級的虛擬武器或者材料可以買到上萬元。運營商對此的態度也從一開始的反對逐步變成了默許,更加推進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的掛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隨之贏得肯定。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與缺失。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法律解釋中也鮮有涉及。法律的不明確甚至欠缺,使得通過司法的途徑解決諸如虛擬物品的權屬、玩家權益維護、虛擬物品糾紛中營運商責任的界定等有關虛擬財產的糾紛仍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各地的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也多有不同,網絡游戲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同時,缺乏法律的明確認定,使得公眾對于虛擬財產的認知不盡到位,即使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也少有求助于法律的想法;而運營商囿于相關法律法規,對玩家虛擬財產的保護只能局限于事前預防,一旦發生侵害玩家權益的事實,運營商的救濟能力實為有限。

二、我國法律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缺失

(一)立法層面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網絡游戲虛擬財產顯然應當認為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其他合法財產”屬于立法中的彈性語言,如何解釋目前尚并沒有明確的依據。考慮到虛擬財產與無形財產的相似性,司法實踐中傾向于將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予以保護。《刑法》第256條規定了“電信號碼”、“通信線路”、“電信設備、設施”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虛擬財產與之具有一定共通性,司法實踐中據此將其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處理。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難以歸屬于現有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雖具有一定法律依據,但需要進行法理推導,無法直接適用。近年來我國曾先后頒布過幾部關于互聯網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略有涉及,但對于財產糾紛并沒有詳細規定,保護面狹窄。此外,現行法律對于虛擬財產侵權責任問題尚未做出規定,即使認定侵害了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益,也難以適用法律解決。

(二)司法層面

自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國內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一審落下帷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慘遭盜竊的玩家獲賠,我國司法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漸漸走在了立法的前方。2013年5月24日,浙江宣判全國最大網游盜號案,一審判決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別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167.03萬元。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推理,發現并適用法律,維護玩家合法權益,確實值得肯定。但盡管如此,大多數受害者前往公安機關報案時卻常常被告知“法無明文規定、無法受理此類案件”,建議與運營商交涉。網絡游戲虛擬財產難以納入司法途徑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害玩家主體資格難以認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在提訟時應對符合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當玩家虛擬財產收到侵害時,應當證明受侵害的財產屬于自己。但盡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網絡游戲使用身份證實名注冊,但仍有大量玩家隨意填寫,拒絕使用自己的真實信息;而且,頻繁而廣泛的線下帳號買賣使得許多玩家擁有的帳號并非自己身份證注冊,而且介于交易平臺對買賣雙方信息的保護而無法修改。這直接導致運營商無法像受害玩家開具帳號所有權的證明材料,而法院依法只能選擇駁回受害玩家的訴訟請求。

2、受害玩家時案由難以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曾于2007年10月29日通過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了三白六十余種案由。實踐中受害玩家常以“返還原物糾紛”(針對虛擬財產“物”權)或“服務合同糾紛”(針對與運營商的合同關系)提訟。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對虛擬財產做出明確定位,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案由認定難以統一,受害玩家選擇不當則很容易被駁回。

3、受害玩家難以根據舉證責任制度進行舉證

除去法律明確規定的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我國司法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然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是運營商服務器上的數據,而此類數據的交易記錄往往牽扯諸多帳號信息,運營商基本上都會考慮到其他玩家個人信息保密等因素拒絕向受害玩家出示數據。而且,運營商手中的數據很容易被內部人員修改,不排除個別不道德的運營商為平息事端對受害玩家數據進行修改,使得原有證據被銷毀。

4、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現實價值難以確定

一方面,網絡游戲本身只是一種娛樂方式,而其中虛擬財產的虛擬價值受游戲中的數據設置和程序設置所控制,無法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價格來衡量。而且每個游戲、每個服務器中的財產價值衡量標準也不一樣。另一方面,在不同人群的心目中,同樣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也不一樣。而虛擬財產的價值隨著游戲的變動而不斷變化,法律不可能根據一般的價值衡量標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因此,即使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很難找到合適的衡量標準判定標的額具體應有多少。

5、賠償責任誰來承擔難合情理

在我國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恢復原告李宏晨在網絡游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并返還原告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賠償交通費等各種費用1140元,駁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游戲運營商此前并沒有與玩家簽訂保險合同,并沒有義務對玩家受到侵害的財產進行補償,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卻因查找不到最終石沉大海,沒有受到懲罰,這樣的結果似乎不盡合理。

三、完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建議

縱觀國際各國立法,有關虛擬財產的專門法律還較為鮮見,但韓國及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均已出臺了相關規定或司法判例。在網絡游戲發展相對較早的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都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僅對此類虛擬財產提供存放的場所,無權對其肆意刪改,將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視作“物”的性質;在我國臺灣地區,雖然在民法上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性質尚存爭議,但在刑法上已經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2003年臺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作為電磁紀錄的一種而受到法律保護。

保護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前提是明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使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確定為法律保護的對象。部分學者曾提出,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單獨對其進行立法,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它不應僅滿足于將現實社會中的具體財產邏輯地歸入固有的傳統財產體系之中,同時還應為新型財產尋求法律保護的空間,例如在刑法“侵犯財產罪”中單獨設立“侵犯虛擬財產罪”。但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固然與其他財產存在較大區別,但也應作為財產的一種形式對待。隨著時代與科技的不斷發展,財產的形式必然向著多樣化發展,每出現一種新的形式都特別立法勢必無法追上科技進步的步伐。因此,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方式將財產的內涵擴大、將虛擬財產包含進去,進一步完善憲法、民法、刑法中財產的保護范圍,使其適用現有法律對一般財產的立法規定的方法可能更為合理。

運營商與帳號交易平臺作為與玩家直接接觸、直接掌握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一方,對其行為的法律規制也不容小覷。強制推行網絡游戲實名制、明確運營商與玩家之間關于虛擬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近些年逐漸大眾化的網游交易平臺也應當從“民間組織”過渡為“官方認證”,督促后臺保留交易記錄,并協助玩家同步更改個人資料,確保帳號與玩家一一對應。基于現在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中體現出的取證困難的問題,相關程序法法律應當對運營商的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規定,使運營商與交易平臺有責任在保證不泄漏其他玩家信息的前提下向司法機關提供受害玩家信息;同時,法律法規應當明確規定該取證程序,確保受害玩家的取證合法有效。最后,法律法規有必要明確運營商與交易平臺的宣傳教育義務,時刻加強對玩家賬戶保護的安全意識,并鼓勵其推廣如密保鎖等帳號保護設置。

參考文獻:

[1]]彭曉輝,張光忠.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3

[2]鄭蕾.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及刑法規制.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8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人們在參與電子商務活動時,交易的安全是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由于制度的缺失,實踐中發生的電子合同信息的丟失和篡改、網絡支付的安全性、垃圾郵件的泛濫以及售后服務的保障等諸多的問題使人們在享受現代科技成果時又多了幾分顧慮,而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發展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

(一)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主要風險

從總體上來看,電子商務的風險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

第一,電子商務活動環境的虛擬性。這種虛擬環境是對傳統交易方式的一次變革,使交易及商務活動從傳統的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交易發展到了一種以網絡為介質和交流的方式。當然,這種虛擬性只是表達了與傳統交易行為和交易方式的差別,即不受時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務活動。“虛擬只是一種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現實物理世界的網上世界,仍然是一種真實存在。法律上不承認任何虛擬的東西。”[1]這種所謂的虛擬也就給網絡環境下的商務行為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第二,電子商務參與人相關信息的不可確知性。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活動模式,雙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聯絡完全是通過網絡來完成的,除了對商務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對相對人的姓名、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知之甚少,交易活動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參與人自身的誠信以及網絡服務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約束,這不僅增加了交易風險,而且一旦發生糾紛也往往難于進行救助。

第三,電子商務活動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說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完成的,而電子商務活動的后果卻是現實的,是參與人必須要面對和承受的。一旦出現問題,參與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以網上購物為例,在多數情況下,與現實店鋪交易的實物了解不同,買方對貨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對方的語言文字和圖片描述,而這種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虛假的。當貨物交到買方手中的時候,由于這種偏差帶來的后果往往將買方置于兩難的境地,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務、維修等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二)電子商務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風險

對于以上風險,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約束以外,法律是控制電子商務風險的有效途徑。從發展趨勢上來講,盡管存在諸多的問題,電子商務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點,在商務活動中被普遍運用,并且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通過法律途徑降低和防范風險,換言之,法律可以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從世界范圍來看,由于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晚,電子商務法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有諸多的問題還處在探索過程中。但是,相關國際組織以及經濟發達國家都在致力于電子商務立法活動,從而使得電子商務立法迅速發展,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立法即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字法》問世以來,短短十余年時間,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制定或正在研究相應的電子商務法,可以說各國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2]通過立法,對于網絡服務中介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使得這些“虛擬”主體成為法律上的真實主體,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體的利益。并且,通過立法還可以明確電子商務的范圍,對電子商務中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作出區分,使交易主體能夠明確法律的許可范圍,避免由于自身認識的錯誤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例如,垃圾廣告、網絡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面都存在著參與者的錯誤認識。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也逐步發展完善。199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首次確定了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為合同的形式。2004年頒行的《電子簽名法》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并且,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強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并且提出了具體的立法目標:“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并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3]另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規范也在為創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電子商務法能夠保障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

商務交易以營利性為其本質特征,電子商務亦不例外。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而帶來的交易風險,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這種利益以財產權益為主,同時還包括一部分人身權益。電子商務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時也相應地維護了電子商務主體的利益。

(一)電子商務法對交易主體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的主體從范圍上來講與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所不同的是,這些主體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與網絡緊密相連,按照其在網絡中的地位可以分為網絡運營商、電子商務服務商與電子商務終端使用商。除了作為民商事法律活動的主體具備的一般性特征之外,電子商務的參加者還具有如下兩個特征:第一,參與主體身份的難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決定其能否參加相應的民商事活動、合同的履行地點以及訴訟中的管轄等法律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完成的,缺乏對方當事人的監督和約束,即使提供虛假的身份信息對方當事人也難以鑒別真偽而與之交易,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是無效的,但是在實際中基于電子商務活動的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與傳統的法律相悖。在這種背對背的交易活動中,還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適用,由于對對方的所在地無從了解,如果對方是在國外,在交易確定后,帶來的必然結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風險的提高。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非商務人士的電子商務和交易活動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齡上呈現出參與行為的年輕化,很多未成年人參與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對方的利益都無法保障。第二,參與主體與網絡的緊密相連性。電子商務的參與人是借助網絡來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這在無形之中就擴大了電子商務活動參加人的范圍,將網絡運營商、網站服務商等主體都納入進來,在方便交易的同時,也增加了商務活動的難度和風險。尤其是對于一些網站服務商來講,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監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務中常包括虛假欺詐以及一些具有誘導性的信息,從而對對方形成誤導。一旦發生糾紛,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當事人以外,與網絡相關的參與者也往往牽扯其中,使得糾紛復雜難斷。

(二)電子商務法對交易內容的保護

從法律的角度來考察,電子商務法為交易主體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財產權的保護。從電子商務活動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表現在法律上是財產權的流轉和取得。作為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一條便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活動日趨復雜化的情況下,對參與人財產權的保護也凸顯重要。在此基礎上,電子商務法為參與人提供了訂約規則、履行規則、認證規則以及擔保規則等交易(行為)規則,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風險。例如,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確立的電子認證服務制度可以保證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財產權的內容中,在網絡環境之下還誕生了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即虛擬財產權。這種財產在屬性上由于具有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的雙重屬性,屬于法律上的財產權范疇,應當納入電子商務法的保護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權的保護,這是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不同的一點。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護。但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由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是確定當事人身份的重要標識,因而需要在網絡環境中向對方表明,由于對方當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這種信息又有可能在網上泄露公開,從而給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損害。比較典型的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因此,通過電子商務法可以有效地對人身權予以保護。

三、電子商務法能夠制裁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行為

法律除了提供主體行為的規則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違法行為,彌補受害者的利益。網絡在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同時,也引發了侵權、違約,甚至是犯罪等違法行為。傳統的法律在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的同時,針對電子商務行為本身的特點也表現出了一定的弱點,對一些違法行為顯得無能為力,因此就急需制訂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通過電子商務法,可以明確違法行為的類型和形式

從目前來看,法律之所以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地約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為在法律的規定上還屬于立法空白,沒有被法律納入進去。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起步較晚,相關機制還處于探索階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從現有法律來看,主要是散見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規范,還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電子商務的基本立法。根據《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我國在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還相對欠缺。這些制度的缺乏不僅不能給當事人確立行為的規范,而且圍繞著這些問題發生的違法行為難以處罰,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孕育和發展極為不利。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以《電子商務法》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對于整合現有法律資源,規制電子商務活動是解以上問題的有效辦法。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對電子簽名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力地保護了電子交易的安全。

(二)通過電子商務法,可以明確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方式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隨著現代商業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也造成了危害,近年來災害頻頻,于災害搶險救援工作來說,應急物質管理工作不但是應急物流工作的前提,也是搶險救援工作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失去了物質基礎的支持,抗災減災將難以順利進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會受到威脅。本文分析了我國應急物資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

商業經濟;對策;應急物資;管理

營造一個和平穩定的社會大環境,保障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礎,不但是廣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時也是發展商業經濟的基礎。然而,近年來自然災害與重大突發事故頻頻發生,例如:地震、化工廠爆炸事故,給我國經濟與公共安全帶來巨大損失。在進行災害搶險救援工作時,生活恢復重建中,應急物資的支援是重要物資基礎,因此,提高應急物資的管理水平,提高運營水平,對支撐公共安全系統、搶險救援工作具有寶貴實用價值。

一、現代商業經濟下應急物資管理面臨的問題

應急物資作為特殊物資,對于搶險救援工作來說,必須在最快的時間內,以人們的生活提供基礎保障,多種類、多數量地滿足災區需求,追求時間效益為目標的運輸為主要渠道。因此,管理應急物資相對于普通物資而言難度系數更大,遠遠要難于一般普通物資。

(一)應急物資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頒布的《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國家醫藥儲備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關于應急物資管理模塊的描述大多體現在如何儲備應急物資上,而沒有專門量身制訂的相關法律法規。因此,應急物資的管來制度和法律法規匱乏,沒有法律制度作為標準要求,實施起來無法可依,導致應急物資管理工作出現漏洞。

(二)應急物資管理的經費不足

物資采購費用、運營費用和儲存費用是應急物資管理中的主要運營成本,而這些費用目前在我國采用分級管理政策,一般由中央財政系統和地方財政系統支出,目前該筆款項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很難確定經費的預算界限。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各級政府的做法難以有統一的標準。在管理應急物資時,管理費用由中央政府按照庫存量來撥款,應急物資管理的費用不夠穩定,這樣應急物資管理的相關經費就難以得到,有時為了擴大應急物資數量和儲存規模時,缺少經費,各級政府更在自建倉庫、購置物資上捉襟見肘。

(三)應急物資管理方式過于單一

供應不足、存儲方式單一是當前應急物資的存儲上最常見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應急物資儲存管理方式采用的是實物儲存的方式,雖然可以保證救災物流系統運作的時效性、穩定性,這種方式在小面積的搶險救援工作中能夠實時穩定地提供應急物資,但是對于長期的受災和大面積的災區需求,很難長久穩定地供應應急物資,在近幾年來屢屢發生的重大災害中,很多應急物資儲存和供應不足的劣勢開始顯現出來。

(四)應急物資的信息管理系統落后

我國信息化產業剛剛起步,在應急物資管理中運用信息技術仍需要反復嘗試,信息化管理更是有很長的路要走。大部分應急物資管理系統存在無法聯網、數據庫等技術信息非標準化、物資信息數據傳輸的速度非常緩慢,甚至傳遞錯誤的現象,無法實現網絡共享,信息共享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應急物流管理系統的發展。由于應急物資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運輸到災害地區,相比于普通物資而言更加重要,但如果信息數據無法實時共享,往往會導致災情發生時救援指揮系統就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接受災害信息,無法根據第一時間傳遞到的準確信息制定出應急物資供應方案,大大影響物資救援的效能,影響了應急物資的輸出速度。

二、現代商業經濟下應急物資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機制

我們應急物資管理進行法制建設,應將應急物資管理系統的政策保障上升到法律高度,讓應急物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嚴格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存、運輸以及發放等管理工作的標準,從法律上對應急物流工作的采購、儲備、運輸、發放、協調工作進行政策支持。針對一些法制漏洞及存在的隱患,盡快成立相關負責機構統一管理應急救災物資,完善國家發行的搶險救災制度,由省、市一級的衛生、公安、武警、消防、民政、法律、環保、等部門組成,機構內的組織成員形成一套系統的物流管理。

(二)設計開發專項管理系統

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的到來,民用的物流系統得以通暢發達、信息完善,當前信息社會主要是得益于成熟的商務信息平臺提供的計算機軟件服務。那么,要不斷完善應急物資信息管理系統,必須與商業民用物流系統一樣,建立先進的信息管理體系,保障應急物資管理系統成功地實施運行,建立一套先進的、現代化的應急物資信息化軟件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該平臺應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安全性。

(三)優化儲備資源結構

在今后的物資儲備資源結構中,采購的應急物資需要考慮到物資的比例關系,根據地域的經濟、人口數量、災害風險、地理分布、地區交通、等綜合因素去配置物資、存儲倉庫,針對災害的類型選擇合適的應急物資,例如:食物和水的比例,醫療藥品和器具的比例關系,科學合理規劃救災物資配置網絡,并進行應急物資儲備。提前設計合理的采購方案,并進行應急物資儲備,確保災害發生后,以實現儲備資源結構的均衡,應急物資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運輸到現場維持人們的需求。

(四)多方面共同合作儲備應急物資

在儲備應急物資時,不再依賴于單一的實物儲備方式,政府可以和企業之間進行合作,當災害事故發生之后,政府能夠指揮企業最快時間內生產應急物資,確保應急物資的輸出,把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結合起來,不僅減少了應急物資的實物儲備量,同時為企業帶來了生產效益。

(五)將企業儲備作為實物儲備的補充

在儲備應急物資時,各級政府可與企業進行合作,不再依賴于單一的實物儲備方式,將企業儲備(即生產能力的儲備)作為實物儲備的補充。當災害事故發生之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應急物資的輸出,指揮企業立即生產應急物資,政府能夠指揮企業最快時間內生產應急物資。這樣實物儲備與生產能力相結合,把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應急物資儲備管理結合起來,對于儲存時間短的物資,不僅既節約了存儲空間,又減少了應急物資的實物儲備量;而對于實物儲備物資,為企業帶來了生產效益,又間接擴充了其空間、庫存。

(六)加強采購管理,提升系統響應速度

要根據需要的物資之間比例關系進行應急物資的采購與儲備,比如采購紗布與消毒水要與藥品具有配比關系。比如醫療藥用物資與醫療器材的配比關系,也要兼顧外部配比關系的協調。每類不同的物資也相對應不同的災害類型,在配比過程中也要注意不同物資間存在的結構需求。在以前工作中,往往因為物資種類配置比例不合理,配比物資與災害類型不對應,導致物資閑置或短缺。所以我們預先設計采購預案,日常物資管理中合理儲備對應各種災情的物資。那么就可在第一時間及時供應災區的物流工作,滿足災區物資需求。

三、總結語

隨著我國現代商業經濟模式的發展,我國應急物資管理離國際上發達國家的水平具有一定的差距,但未來應急物資管理模式將更加科學、合理,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持社會的安定和諧,更是要與時俱進,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物資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陳偉珂,花翠.基于突發事件生命周期視角的應急物流虛擬聯合體的運行模型研究[J].災害學,2015,02.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汽車保險 網絡銷售 SWOT分析 政策建議

在汽車工業及汽車保險業發展成熟的發達國家,例如美國,網絡銷售的車險已經占整個車險業務的30%。即便是新興工業化國家韓國車險的網絡銷售份額也達到了20%。依照汽車工業大國的發展經驗,網絡銷售汽車保險是一條可行且高效高利潤的銷售途徑。目前我國的車險銷售通過網絡銷售的份額占比不到2%,說明網絡銷售的市場發展空間巨大。車險的網絡銷售發展趨勢不可阻擋,因此本文對中國發展車險的網絡銷售方式進行SWOT分析,并給出相關的建議。

一、中國發展車險網絡銷售的優勢

首先,網絡車險是在保險公司的網站上完成,省卻了中間環節,使得保險公司的保費回收率和及時性都大大增強。網絡銷售同時省卻大量的中介費用或業務人員手續費,并在很大程度上節省保險公司的展業成本和紙質單證運作成本,進而使投保人的實繳保費低于先下銷售模式。

其次,車險屬于一種虛擬服務的商品,大部分車險產品專業性較強,僅憑人的粗略介紹,投保人往往很難準確理解。網絡車險則可以將車險產品的所有相關內容,展示在投保人面前,方便投保人理解。同時,網絡車險方便投保人更好的行駛手中的自主選擇權。投保人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將多家公司相關險種進行對比(如保障范圍、保險價格、理賠服務等),使其投保行為更具理性。

再次,網絡車險的銷售模式將主動權交給投保人,使投保人能在最適合的時間選購所需的車險產品,不像電話車險一般打擾投保人的工作和生活。另外,網絡車險還將會在投保方式等許多其他方面,滿足投保人全方位的需求,優于線下的投保模式。

二、中國發展車險網絡銷售的劣勢

盡管汽車保險的網絡銷售方式具有眾多傳統銷售方式所不具備的優點,彌補了傳統銷售方式的不足,在實用性、便捷性等方面具有獨到的優勢,但是作為一種新成長起來的銷售方式在汽車保險銷售領域的應用,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劣勢。

首先,網絡支付平臺安全問題突出。在進行走訪時,我們了解車主對于嘗試網絡銷售具有最大的擔心就是安全性問題,盡管目前網上銀行支付系統、第三方支付系統已經日趨完善,但網上支付面臨的資金安全問題仍很突出,網上各種病毒、木馬程序會危害整個交易過程的安全,電子商務資金第三方存管也會使客戶面臨一定風險。同時個人信息的泄露也是人們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只有確保網絡支付的安全,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在線支付。

其次,保險公司對網絡銷售方式的開發重視程度不夠。思想認識上的傳統與保守是我國保險網絡銷售事業處于初級階段的首要原因。許多保險公司并沒有認識到車險網絡銷售的潛在市場,和專業相關網站所具有的潛在客戶資源,造成研發投入和宣傳力度的不足,繼而也造成了潛在網絡車險投保人對車險網絡銷售的認識不足。

然后,汽車保險客戶自身的消費觀念更新遲緩。眾多消費者已經習慣了傳統的面對面的直接銷售模式。認為只有實際接觸到產品和銷售人員,才能從心理上得到消費的保證。從而對于網絡銷售的興趣不高,也缺乏了主動認識與嘗試的激情。

最后,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建立和健全。電子簽名法盡管已經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和手寫的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為網絡車險的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相關法律法規或未建立或是落后于車險網上發展。網絡監管制度也有待加強,保證客戶信息和資金的安全,使客戶能夠放心地在網上進行各項交易。

三、中國發展車險網絡銷售的機會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的提高,我國汽車保有量及需求十分巨大,伴隨著車險市場也獲得了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

首先,2009年我國全年汽車產銷量突破1300萬輛,躍居全球第一位,其中商用汽車產銷突破330萬輛,同比增長超過30%。2009年上半年財產險業務實現保費收入1511.8億元,同比增長16.4%。車險業務較快增長,實現保費收入1111.1億元,同比增長18.3%。車險占整個財產險的比重超過60%以上。由以上數據不難看出,中國車險市場必將伴隨著快速發展的汽車市場而發展。

其次,10年前,我國公民大多通過實體店購買商品,而如今,網購已成為一種時尚和風潮。電子商務已經漸漸實現了各種商品的在線交易,幾乎所有的實物商品以及部分服務性商品都可以通過網絡銷售,保險服務也不例外。在網絡購物方式剛推出之時,大眾對此多抱著觀望的態度,但是隨著網銷的發展及網購安全性的不斷提升,公眾已經逐漸消除了疑慮。所以理應相信,公眾對于網上購買車險也會逐步信任和接受的。

四、中國發展車險網絡銷售的威脅

首先,各保險合作意識不強,競爭大于合作。隨著我國寬帶用戶的增加及個人計算機普及率的增長,各保險公司在繼電話車險之后,紛紛將目光投向了網絡車險領域。但是目前的網絡車險市場上,各保險公司雖加緊系統建設,技術更新升級,建立健全各自的網絡銷售渠道,但是相互之間的合作意識較為薄弱,處于各自為戰的格局,尚未實現規模效應,競爭大于合作。這種各自為戰的經營模式大大制約了網絡車險整體的發展的發展,同時也給國外同行以可乘之機。

其次,來自國外優質同行的競爭和挑戰。國外保險企業業務能力已經相當成熟,美國友邦保險公司等中外合資保險公司正積極參與并力圖搶占網絡車險這一新興市場。憑借其健全的系統、有效的組織和強大的銷售能力和豐富的產品供給,必將給中國保險企業帶來挑戰。同時,借助外國較為完善的網絡車險體系,其對于網絡車險的技術開發具有更便捷的優勢。相比較而言,我國保險公司的電子商務平臺開發仍有待完善。

最后,網絡車險作為新生事物,必將遭到傳統銷售模式的強烈狙擊,特別是電話車險等新興方式也極具競爭力。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1 網絡越軌行為的概述

什么是越軌行為?目前學術界尚無明確的界定,但是大多數人都贊成,越軌行為是指社會成員偏離或違反現存社會規范的行為。美國研究社會學教授戴維?波譜諾在其美國社會學課堂上最為流行的教材《社會學》認為“違反某個群體或者社會的重要規范的行為就是越軌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由于網民自身行為的差別性和網民自身素質相差很大,時常會發生的一些違反網絡社會規范以及道德準則等的越軌行為。

2 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的控制

在現實當中,青少年現實越軌行為已經給社會、學校、家庭都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在網絡環境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也給網絡社會帶來許多不良的影響,網絡可以引發了青少年的犯罪行為以及更加嚴重的其它越軌行為。這些網絡越軌行為都會給一些青少年帶來不小的思想和心理上的影響,網絡的無形當中的沖擊,使得他們荒廢學業,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為了進一步規范網絡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網絡生態環境,分析互聯網對青少年的影響,并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提供輿情分析,加強對網絡社會正常秩序地監督和管理,同時構建起青少年網絡運用的預警體系,我們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進行有效地預防和控制。

2.1 完善網絡安全法規,加強立法力度

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相應的網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但由于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提高和傳播發展速度驚人,相關的立法已經不能跟上網絡的更新速度。因此,加快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網絡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對網絡越軌行為進行預防和控制是比較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時,青少年這個特殊群體,對于網絡日益更新速度的認識還仍然停留在初級階段,我們不能完全依賴于網絡技術直接控制網絡越軌,還必須從法律的角度,進一步完善網絡法律、法規來針對青少年主體的網絡越軌行為進行必要的控制。對現有相關法規進行有效整合,避免內容重復和管理部門職責界限模糊等問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和《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都已經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的法律、法規,至今將近過去二十年的時間里,已經遠遠趕不上網絡更新的周期,被遠遠的封存在歷史的記憶中,現在看來,其中的很多章節與現在的網絡變化相距甚遠。此外,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是在第三十三條中規定了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沒有明確的對青少年在網絡越軌或者相關的行為給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因此,網絡法律、法規在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以及法律法規的制定上,還需要進一步地健全。

2.2 構建網絡技術平臺,保護網絡安全

由于青少年正值生理發育和思維發展的重要階段,對于當前網絡中普遍存在的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如盜用網絡虛擬財產、侵犯公民隱私等網絡技術性問題,其鑒別能力是尤為不足的。這就需要技術控制的層面來規范和控制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首先,通過加快開發研究防病毒技術、防火墻技術、防攻擊入侵檢測技術、加密與認證技術等先進技術進行有效防范。因為技術控制是有效及時的控制手段。同樣,網絡安全問題的解決,在一定程度上,說是需要依靠先進的網絡技術作為支撐。特別對于青少年在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滋長的性格培養方面需要特別利用技術手段達到遠離對其身心發展有影響的領域,針對于此,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入網資格審查,發揮個人電腦和辦公電腦的防火墻的隔離作用。將網絡不良信息和低俗文化信息過濾掉。此外,還有過濾軟件的強制安裝和卸載,網頁的攔截功能,這些對網絡越軌的預防和控制無疑是一種好的措施。

2.3 開展網絡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網絡已經成為我們社會實踐和生活的重要內容,但是道德作為一種規范仍然沒有與日益發展的網絡社會相適應起來,道德往往代表著社會的正面價值取向,規范著人們生活,矯正人們的行為,一直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網絡的環境下,不意味著就沒有了道德準則,并不代表我們就不注重開展道德教育。我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青少年、網絡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別應加強對青少年的引導,在大中小學開設網絡道德教育課程,增強廣大青少年的網絡道德自律意識,提高他們對網上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倘若沒有了道德方面的控制,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的控制就缺少了強有力的保證,更不用說構建和諧的網絡社會秩序。青少年網絡越軌行為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這也是時代賦予教育的一個新課題。當前,全社會都在關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問題,學校、家庭、社會都有責任教育青少年,充分認識沉溺于網絡的危害,教會他們用更多的精力關注網絡上真正有價值的信息,通過網絡接觸社會,提高辨識和思考的能力。因此,加強網絡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的人格境界,使自身的一切網絡行為必須服從于網絡社會的整體利益,自覺遵守網絡社會的秩序,養成文明上網、健康上網的好習慣。

參考文獻

[1]張耀燦等著.現代思想政治教育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金一鳴.教育社會學[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0.

[3]李玉娟.網絡越軌行為及其矯正[J].攀登,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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