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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 商業銀行 金融安全網
次貸危機席卷全球后,我們不得把焦點聚集到金融安全網上。信貸鏈條是貫穿美國金融業始終的“生命線”,它從商業銀行和貸款者的交易開始,把風險一點點的滲透到整個金融市場,構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性不言而諭。
一、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安全網之現狀
我國現在是“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其基礎是金融市場分業經營的現實。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發展趨向,給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安全監管提出新的要求。
商業銀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我國起步相對較晚,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1、操作性弱,關于銀行業監管的規定較少且較為原則,隨著銀行業迅猛發展和業務不斷創新,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
2、協調性弱,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均涉及“一行三會”的協調問題,并且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而是在實踐中,排除央行在外的監管聯席會制度往往無法發揮其協調作用。
3、監管空缺。我國出現了許多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業務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監管安全網帶來了巨大沖擊,形成監管灰色區。
二、完善金融安全網運行的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逐步融入國際金融市場,我國應該加快有關金融法規的立法工作:首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歸類和修訂,遵循金融市場發展規律,制定新的以風險監管為基礎、可操作性強的監管法律法規。其次,針對立法環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況,先制定一個過渡性的暫行規定。與此同時,需要新立法律法規:我國尚無《金融機構破產法》,也未制定銀行破產條例,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空缺,“存款保險制度”以及“最后貸款人制度”,也需法律確定。
三、完善金融監管安全網
關于金融安全網的構成要素,國內外學者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從防止金融危機擴散的環節出發分析,可把商業銀行金融安全網劃分為事前與事后兩個部分。
(一)完善金融危機事前機制
金融危機事前機制是指在金融危機發生之前,其應該有效的防止風險的發生,其包括審慎監管和信息披露兩方面:
1、進一步優化審慎監管制度
我國應參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制定一套符合本國國情的監管制度和政策。“一行三會”應該依法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準人、資本充足性、銀行清償能力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系列制度規定。鑒于“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不利于監管部門之間信息的協調和溝通,可以考慮以中央銀行作為核心,建立“傘狀”監管模式,逐步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
2、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可以參照《新巴塞爾協議》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對我國現有的涉及金融監管的信息披露的規定進行統一,形成一個完整的、更具體化的信息披露機制。同時建立網絡化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金融監管的實時監控,提高監管效率。
(二)完善金融危機事后機制
金融危機時候機制指在金融危機發生后所采取的救濟措施,有效防止風險的擴大,其包括“最后貸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市場退出機制”。
1、進一步完善最后貸款人制度
首先,明確職能及救助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的地位及職能,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相機抉擇及時處理危機的權力,以增強救濟的靈活性。同時明確救助程序,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其次,要完善最后貸款人救助的手段,根據危機嚴重程度采取靈活的救助辦法。當危機較輕時,央行應該只向具有清償能力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或由人民銀行牽頭對問題銀行進行重組,并適當提高貼現窗口懲戒力度,縮短貸款期限;當危機嚴重時,應該擴大“最后貸款人”保障范圍,以免問題銀行倒閉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
2、盡快明晰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存款是有政府全額隱性擔保的,往往造成忽視銀行的風險狀況,銀行也不重視風險管理,具有極大的金融風險隱患。因此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3、建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機制
商業銀行的市場退出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終止,其方式可以為并購、行政關閉和破產清算,其中兼并與行政關閉為主要方式。
金融業市場化的內在要求使商業銀行既有市場準入,也要有市場退出,這樣才能及時將陷入困境、無競爭力的商業銀行淘汰出市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防范金融風險的累積擴大。
建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機制:首先,要盡快健全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法律體系。其次,是選擇性市場退出,對于嚴重資不抵債、無法挽回的中小型商業銀行,要通過法律程序對其破產清算;對于規模較大且影響較廣的大型銀行,則謹慎使用破產方式,選擇其他救濟方式,盡可能減少其不良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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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融資模式供應鏈金融
一、引言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貸款抵押物,而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又比較高,導致融資十分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逐步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的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的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產一供一銷”鏈條的穩固和流轉暢順,并通過金融資本與實業經濟協作,構筑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互利共存、持續發展、良性互動的產業生態。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應收賬款模式
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應收賬款經常要在賣出存貨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收回,導致現金流短缺。應收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核心企業要對此進行擔保。
(2)預付賬款模式
當處于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需要預付貨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業購進維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時,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預付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將預購的貨物質押給銀行獲取資金支持。
(3)存貨模式
存貨模式是指中小企業把銀行認可的存貨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通常都是批量購進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會用于生產,還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則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原材料很可能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利用這種融資方式把它們抵押給銀行,則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過以上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有如下幾點優勢:首先,銀行可以通過核心企業、監管企業來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及成本;其次,這種以真實貿易為基礎的融資方式,緩解了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物的問題,能有效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另外,這種融資方式還能使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企業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也更加順暢,構建較為牢靠的長期戰略協同關系。因此,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被許多企業所采用。
三、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擔保法》、《動產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更加順利的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在涉及信用捆綁、質押物監管、動產質押、違約情況下質押物的處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
(2)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相比于傳統銀行信貸,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要求銀行評估整個供應鏈的信用情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社會信用征集系統的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機構現有評級體系不完善,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歸集和正確評估。
(3)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相對薄弱,供應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普遍呈現松散的特征。中小企業對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缺乏開展合作的意識,核心企業也沒有動力將中小企業納入其供應鏈管理系統。這使得有效的供應鏈金融融資機制難以建立,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風險和成本。
四、優化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供應鏈金融的良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完善。比如《物權法》雖明確了存貨和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擔保物,但缺乏具體細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僅以此法作為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法律依據不能有效保護信貸主體的權利。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物權法》中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條例以及信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健康發展。
(2)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基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特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比如將對授信主體的風險評價體系由靜態評估變為動態評估,并將傳統的單一受信主體評級制度變為“主體+債項”的新型評級制度,同時側重對“債項”的評級,從而弱化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審查。
(3)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
如今的市場競爭早已演變成供應鏈之間的競爭,企業在制定其發展戰略時不應只局限于自身,而應立足于整個產業鏈條的發展狀況,順應其發展趨勢,找準企業在供應鏈上的定位,并加強與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的協作。通過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緊密合作,不僅能提高供應鏈的運轉效率,也能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五、結論
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方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雖然目前,這種方式的施行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不健全、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等,但是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等方式,這些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參考文獻:
[1]賈帥.基于logistic模型的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評估[J].商,2016(32).
(一)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供需不平衡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截至2011年6月,所創造的最終產值占全國總產值的62%,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一半以上,并解決了78%的城鎮人員就業問題。即便如此,中小企業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與獲得的資金支持仍然不成正比。調查結果中,銀行貸款為我國中小企業提供了91%以上的融資供應;而信用擔保機構較多的省份中發展較好的中小企業因擔保不能落實而被拒貸的情況占24.8%,因抵押不能落實而被拒貸的占33.3%,拒貸率居然高達58%。雖然各方都給予了大力支持,融資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解,但多數中小企業仍然面臨融資難的困境。社會對中小企業的資金供給和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嚴重失衡。
(二)缺乏新型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應用我國中小企業缺乏對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自主選擇,即使選擇,也受傳統方式的限制;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擁有的資產數量與市場提供的潛力極不適應,銀行更習慣于操作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銀行管理人員無法深層次的認識國際貿易融資,不能明確、充分地意識到國際貿易融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對中小企業來說接受不了偏高的新型貿易融資方式的要求,這些都使貿易融資的應用和推廣受到了直接影響。另一方面,中小外貿企業對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缺乏了解,大多是從銀行獲利貸款。隨著近年來國家貸款利率的提高,增加了其貸款成本,導致企業目光紛紛投向了民間融資,更加壓縮了國際貿易融資的比例。
二、造成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困境的主要因素
國際貿易融資主要依托于國際結算并在相關環節上提供的資金融通,貿易融資的種類和操作流程直接由進出口商所選擇的結算方式來確定,企業資金經過結算環節的融資,促使其加速周轉,并使企業應收賬款或對外付款脫離了所面臨的資金困境。國際貿易融資主要基于國際貿易,所涉及的范圍廣泛、內容復雜,而且兼具了與進出口環節緊密相聯的銀行和商業雙重信用。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面臨了更多的風險因素,因而面對更多的困難。
(一)中小企業缺乏良好的信用中小企業的自身信用狀況是從銀行獲得貿易融資的關鍵因素。調查顯示,中國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50%以上不夠健全、完善,且大多數的信用度較低。中小企業的信用較低主要是商業信用不足、企業信用缺乏檔案記錄等多方面的反映。而導致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制度不規范、缺乏資本等。
(二)風險防范措施不到位國際貿易融資屬于風險業務范疇,涉及國家風險、外匯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銀行按照《巴塞爾協定》的有關規定,必須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銀行因為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較短,沒有較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更沒有將承擔風險的各個單位納入統一的體系中,也缺乏統一測量各類風險的標準。國際貿易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設計風險的復雜性,但都是可預測和防范的,而實際上,科學有效的預測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沒有得到具體應用。
(三)缺乏高素質的從業人員貿易融資業務由于專業性較強,需要精通法律、國際貿易、金融、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從業人員個人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著日常操作中對成本、收益和風險的控制。中國銀行業貿易融資方面專業人才的嚴重饋乏限制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開展,而對金融工具、貿易手段、結算方式的缺乏了解也加大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另一方面,高素質人才的缺乏使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創新受到阻滯。我國雖然早已開展了福費廷、國際保理、結構性貿易融資等業務,但皆因從業人員的水平限制,而阻礙了這些業務的發展。
(四)缺乏健全的中國貿易融資法律規范中國金融立法的嚴重缺失導致金融業務的發展明顯滯后。國際貿易融資的相關法律還缺乏業務中涉及的抵押、信托等行為權利與責任的明確法律界定。現有的法律法規也存在著與國際慣例不符情況。金融立法的不健全,使銀行和企業在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留下了更大的風險隱患,影響了中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順利發展。
三、解決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難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度在政策的實施上要有可預見性、穩定性和連貫性,其中可預見性是關鍵。要嚴厲懲罰失信行為,使守信的人可以得到收益,這樣誠信才能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同時,中小企業要想獲得銀行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自身,因此,企業應當努力創造良好的經營業績。
(二)中小企業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中小企業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對國際貿易融資所涉及的風險,應改變以往粗放式的發展思路,可合理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科學的控制風險。同時,通過全面調查國外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降低風險。
(三)加快我國貿易融資的體制改革銀行應當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盡可能使金融服務的發展達到多元化,特別要大力開展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金融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建設自律監管及信用體系,為民營擔保機構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領域。要加快構建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且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以期解決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問題。立法部門既要立足本國國情又要與國際接軌,與國際貿易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相結合,盡快建立健全貿易融資法律法規體系。銀行和中小企業則應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解讀,分析國際慣例和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之間的問題,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方案,建立產品化的業務操作程序,以經過仔細研究的標準合同文本憑證格式等規避業務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2016年12月23日,中國神華集團(以下簡稱神華集團)針對存在大量外幣債務風險產生的匯率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審議并通過了相關金融衍生工具業務年度方案的議案。神華集團基于2017年度即將開展的印度尼西亞電力項目進行浮動利率美元貸款的融資,與此同時,神華集團還有10億美元、410億日元的外幣債務。根據國際化經營帶來的外幣債務和外幣浮動利率貸款,該衍生金融工具的議案基于神華集團面臨的外匯現狀及存在的匯率和市場風險,靈活地將交叉貨幣利率掉期交易、外匯遠期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利率掉期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運用于財務管理,從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組合將風險鎖定并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那么,衍生金融工具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到底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到底為企業帶來怎樣的收益?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與內涵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
相對于傳統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桿交易的特點,在存貸款利率、市場匯率、商品價格、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等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生出的現代化金融工具。傳統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匯率、商品價格、股票市場價格,而衍生金融工具便是通過傳統金融工具的波動和變動派生出來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貨合約、金融遠期合約、金融互換合約、金融期權合約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內涵
1.虛擬性
衍生金融工具不像傳統的金融工具擁有一定的交易實物及對象,衍生金融工具以傳統金融工具為基礎,將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作為標的物,具有一定的虛擬性、不可預見性。
2.復雜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復雜性主要表現在標的物變化的不可預測性。傳統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價格、市場匯率、市場利率、商品價格,不僅僅受市場上供求關系的影響,各種始料不及的因素更是影響著傳統金融工具的波動和變化。
3.杠桿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桿性主要體現在資金的放大作用,主要通過保證金來實現。尤其是期貨市場,只需要繳納5%的保證金即可行使傳統金融市場交易中類似的權利,市場交易行情通過杠桿作用被放大10~20倍左右。
4.跨期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跨期性主要體現在未來交易中,如期貨期權的合約交易日可以是一天、一周、一月、數月甚至是一年后。隨著期貨市場期權市場等金融衍生市場的不斷改革和深入推進,衍生金融市場可通過對未來資產負債價格的預期,規避風險,適當地通過投資套利獲取利潤,并不斷地優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框架。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
基于虛擬性、復雜性、杠桿性、跨期性等內涵,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桿交易的特點。衍生金融工具的虛擬性、復雜性、杠桿性、跨期性等內涵,可能產生財務管理金融項目計劃收益與回報、實際收益與回報不等的結果,并由此產生一些風險。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市場中利率的變化、匯率的變化、股票價格的變化、商品市場價格的變化等多樣性市場因素的波動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商品價格風險。市場的稅收政策、利率、匯率、股票市場價格、商品市場價格的波動和變化隨時可能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及損失。市場風險難以預測和控制,市場行情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瞬息萬變,因此,市場風險導致衍生金融工具的損失是難以預測的。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主要是交易對手或合作方造成的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或合作方由于資金壓力、財務困難或不可抗力等一系列因素,未能按時履行合約、契約要求,給合約或契約中的其他交易方造成經濟損失,從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實際產生收益與預期收益不一致。從宏觀經濟角度出發,在經濟繁榮時期,利好的經濟形勢帶來市場上交易的頻繁和繁榮,衍生金融市場整體的信用風險較低;而經濟衰退時期,經濟低迷下企業整體贏利性較低,衍生金融市場整體的信用風險較高。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臨時性資金的不足,包括籌資、融資困難造成的臨時性資金不足,或流動性資產(包括可變現或即將變現的長期資產)不足以支付流動性負債(包括即將支付的長期負債)的風險。衍生金融工具流動性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危害,主要取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交易規則、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標準化程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交易環境的變化。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交易中,合約或契約中的交易一方由于現金流的短缺或臨時資金的不足,不能履行合約或契約義務而被迫平倉所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針對市場上交易對方而言,而流動性風險往往針對自身而言。
(四)法律合規風險
法律合規風險主要是法律法規不完善,不能保護市場交易方的權益,或衍生金融市場的交易方未能遵守自律性準則、市場監管要求、相關法律法規等而造成交易損失的風險。隨著我國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場的法律法規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但是,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完全不能滿足我國衍生金融市場業務的發展需求,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約涉及不合理或確認要素不充分而導致無法可依或躲避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
四、衍生金融工具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一)國家宏觀層面:完善衍生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體制建設
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場的法律法規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隨著我國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包括金融期貨合約、金融遠期合約、金融互換合約、金融期權合約等在內的衍生金融工具發展迅速,但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不能滿足衍生金融市場業務的發展需求。因此,相關監管部門可借鑒國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國外的實踐經驗,完善相關衍生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自律機構的自律性準則。例如,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結算制度,保證每日結算、財務稽核、財務監督之間的有機聯系,防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風險,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二)企業微觀層面:規范風險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1.改進傳統會計報表的編報方式
企業應依照適用性原則,改進傳統會計報表的編報方式,使用傳統會計報表和管理會計報表并用的報表結構,更清晰地區分金融性資產、金融性負債、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負債,便于評價企業內部經營成果和財務業績,從而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
2.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披露
企業應依照謹慎性原則,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披露。由于衍生金融市場的虛擬性、復雜性、杠桿性、跨期性,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合規風險,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和風險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披露,有利于企業實現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方面要素。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實現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職能,便于管理層之間相互協調、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從而避免人為因素的操作風險、公司治理結構風險。
(三)促進衍生金融產品的創新和發展,加強衍生金融產品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企業財務管理中通常使用的衍生金融產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貨合約、金融遠期合約、金融互換合約、金融期權合約,而衍生金融產品在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籌資管理
企業可通過發行認股權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提供債轉股的機會以吸引投資者,同時還可降低籌資成本,擴大籌資量。
2.投資管理
外部性風險如市場風險下的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屬于宏觀方面的系統性風險,這些都屬于市場上所有企業都需要面對的風險,無法避免和改變。因此,企業可通過多樣化的衍生金融產品組合以分散投資風險,從而實現投資決策更加科學與合理,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3.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主要體現在應收應付款管理。按照權責發生制,企業的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記賬發生在收入確認時段,但是實際款項的收回時間點往往在收入確認之后期間內,與應收應付款項的記賬時間點存在一定的間隔。因此,企業通過衍生金融工具如賣出遠期外匯合約、買入遠期外匯合約進行應收款項與應付款項的套期保值。
4.投資套利
企業財務管理不僅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還可進行投資套利管理。投資套利主要是企業通過未來合約價格與未來市場實際價格之間的價差,賺取杠桿作用下的預期利潤。(四)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衍生金融市場在我國屬于新興市場。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國興起較晚,高校對衍生金融市場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不夠,造成缺乏衍生金融市場的專業人才,一般企業的財務人員缺乏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正確認識和操作。二是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衍生金融市場的風險把控能力較差。衍生金融市場的產品存在著一系列風險,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該市場認識不足,難以把控高收益下的高風險,難以預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因此,應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他們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正確認識和操作,完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從而有效地發揮衍生金融工具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
五、結論
業務創新是經濟活動,銀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體(參與者)之一,它的業務創新活動必須依法開展。所謂“依法”,應理解為“法律允許”,包括法律規范有明確規定和法律不予禁止兩個方面。這里的“法律”作廣義解釋,包括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法學原理(簡稱法理)。對法律不予禁止的業務,銀行能否開展,由政府(監督管理部門)來決定,各銀行是沒有自主決定權的,因而對各銀行來說,則體現為“法無明文許可即禁止”。這種觀(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銀行的業務創新活動,加大了業務創新的難度。國務院、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至今未制定出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發展的相關法規和規章。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務創新存在主體不明確、各銀行間的權利不平等、無收費自主確定權、政策性因素較多等不利因素,這些是“法無明文許可即禁止”在不同側面上的反映,正是在這種觀(理)念的支配下,各銀行因擔心受到監管處罰而不敢自主去摸索新的業務品種或范圍;監督管理部門無創造盈利目的的壓力,為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創新的動力不大,而對各銀行的新辦業務申請(要求),往往因缺乏明文的規章管理,很難作出拒絕還是批準的決定,從而在客觀上延緩了銀行業務創新的進程。
銀行要注意防范業務創新中的法律風險
銀行的業務創新,往往是有法理支持的,但許多新產品卻是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調整,一旦出現糾紛,風險責任的承擔很難確定。即使銀行依據法理,在相關協議中對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作出了公平的安排和明確的約定,但卻很可能不為法院支持,已有不少判例可以證明。這違背了業務創新本是分散部分經營風險的初衷,必然會加大銀行業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這也可能是監督管理部門堅持審批制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現有制度環境下,如何防范業務創新中的法律風險,則是銀行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熟悉與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掌握一定的法理知識,正確判斷銀行可開展何種業務,不可開展何種業務,及可否開展無明文規定的業務。
其次,正確分析和估計業務創新中的法律風險。對準備開辦的新業務,要事先通過法律論證,分析和估計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尋找相關法律或法理依據,或者向有權部門反映情況以求政策支持,以降低或減少銀行可能承擔的風險責任。
最后,權衡利弊,作出選擇。對那些明文禁止或無法理依據的新業務,應杜絕開展,否則,要承擔違法開展業務的法律責任;對有明文規定的,應大膽創新;對可否開展無明文規定、又無法理依據的,要避免開展,除非它能給銀行帶來巨大收益;對無明文規定但卻有法理依據的,應慎重對待,要與它的收益(包括現實的和潛在的)結合起來考慮。凡收益小于或者等于開展后可能要承擔的法律風險責任的,不應考慮開展;凡收益與開展后可能要承擔的法律風險責任相抵后所得不大的,要考慮放棄,或者暫時不予開展;凡所得較大的,可予以考慮。
值得關注的是,個別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未充分考慮銀行業務的自身特點;人民銀行個別規章的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不協調之處,使銀行面臨監管處罰與違法操作的兩難選擇;銀行的一些業務操作慣例雖未被法律禁止,但也得不到法院的認可。這些情況都加大了銀行業務創新過程中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需要我們予以解決。
尋求法律對策、加快業務創新
面對外資銀行的進入和滲透,中資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必須加快業務創新步伐,提高自身實力和增強其競爭力,以求生存和發展。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需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美國等國家的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歷程已證明了這一點。如前文提及,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或思維觀念不利于銀行開展業務創新,需要予以改變。筆者認為,應在如下幾方面給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更新觀念,樹立“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創新思維。創新多是在沒有禁止的區域里行事或規避,要求“法無明文許可即禁止”,是與創新規律背道而馳的,故應樹立“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觀念。這種思維方式的內涵體現為:凡在法律規范上有規定的新業務,銀行定能開展;凡在法律規范上未禁止且有法理依據的新業務,銀行有權選擇開展;凡在法律上無規定或依據的新業務,銀行堅決不予開展,如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就不能創設出屬于擔保物權范疇的最高額質押。我們可將“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理解為一種權利,暫稱其為許可權。它的構成要素應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顯然,業務創新許可權的主體應為銀行,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其主體地位已受到了限制,并在客觀上影響了經營權的行使。對此,后文將有闡述。它的客體多為(服務)行為,也有一部分表現為財產權利。內容則體現于經營權的行使當中。在此需要強調,對該觀念,不僅銀行要有,而且有關國家機關(尤其是監督管理部門)更應樹立。
重新表述那些不合時宜的、妨礙業務創新的法律條款。現有的法律規范對業務創新的限制性比較大,需要認真研究克服。為此,可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制定法律規范,亦即制定業務創新方面的專門性法律規范,規定業務創新的原則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思維觀念。這樣,就可以根據“新法優于舊法”或“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克服現有法律上的障礙。二是法律規范解禁,是指對那些影響或限制業務創新的法律條款加以修改或重新表述的情況。制定法律規范需要一定的時間,并須經相應的立法程序,故有較大的困難,相比較而言,法律規范修改或重新表述較為容易,應予優先選擇。我們認為,至少應對下述法律規范(條款)作相應的修改(重新表述):
中國人民銀行法。在第五章適當條款中增加“對新業務開展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的表述。
商業銀行法。主要涉及:一是考慮對第2條第十四項“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的重新表述,建議表述為“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性規定的業務”;二是對“政府債券”、“信用證”等彈性較大的概念予以解釋;三是對第50條有關“收取手續費”的規定,建議表述為“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度內可自主收取手續費”;四是在其他方面,凡不符合“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觀念的,都應作修改。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主要涉及:一是考慮對第9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活動”予以重新表述,使之與前述商業銀行法中的修改內容保持一致;二是在適當章節中增加條款,將銀行的依法開展業務創新活動定性為合法行為,不予處罰。
貸款通則。主要涉及:一是在適當章節中增加“銀行依法可自主創新貸款品種”,使之與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考慮增加“銀行依法可自主轉讓其貸款債權”;三是考慮在第9章“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中,修改或者增加不良貸款折扣等方面的內容。
其他方面。凡對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有影響或者限制的法律條款,都可考慮進行修改。應使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反映出銀行業務的自身特點,應對銀行的操作慣例予以重視;對人民銀行的個別規章應加以修改,使其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